假如有人反對貼公文,也可在板上留言,只要理由正當,那公文就暫緩貼出。目前想到幾個狀況可暫緩貼公文
一、偵察不公開:例如當天有人po文,說勞工局相關人員xxx等,已於下午由局長陪同,向地檢署自首。基於偵察不公開,當然就暫緩貼公文。這種情形留言者請依序留1、什麼人去自首2自首罪名3自首地檢署名
二、有人自殺:譬如新聞報導勞工局負責人員xxx,壓力太大在腕上割了一個1cm的小傷口等等。基於社會觀感,總不能質疑人家自殺的理由,這也暫緩貼
以上二種情形幾乎不可能發生
三、站務反對:這可不像汽車廠跟網友在論譠筆戰,汽車廠了不起寄存證信函嚇嚇站務,沒什麼大不了。但公家機關可能號稱會對01蔣大查稅、消防檢查...。萬一站務嚇到馬上把討論串刪掉,所有人的帳號拿去關禁閉,那就太對不起網友了。假如不貼公文的話,網友的回文還能放在論譠好幾年,有需要還能參考,不致於被站務刪除
二、這號函是有查到--台77勞資3字第15393號函;但這號函--台(78)勞資3字第1313號函,我怎麼查都查不到。有誰對法令熟的,查到以後貼出來,看誰是法律高手,能搶得頭香。
三、為了網友好,假如回文時火氣粗爆了點,請不要點明人名、機關名,大家知道意思即可。
四、文裏面有些網頁控制符號,請把它忽略即可,e-mail過來時裏面就有這些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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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主旨:
(Case Subject) 請黃□□市議員、研考會、政風處懲戒北市勞工局失職人員(勞資爭議調解)
案件內容:
(Case Content) 勞工姓名:□□□
勞工聯絡電話:09xxxxxxxx
本人因與臺北市同一家公司(下稱該公司)之勞資爭議,自民國97年4月15日起陸續向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下稱該局)申請調解、勞動檢查及相關業務在案。但該局違法失職,置公務員應有之職責於不顧。近期於民國97年12月22日,本人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該會)申訴(該會收文文號:0970087274)該公司,內容略以:「…請貴單位依勞動檢查法安排勞動檢查,檢查重點如下:
1、勞動契約部分,因該公司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第7條,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0條處罰
2、該公司總共積欠526,889元,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3條,為無理由,應令該公司給予本人
...」,而後經該會轉該局。而該局於民國98年1月13日回覆,內容略以:「…一、有關勞資爭議調解期間終止勞動契約部分
經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下稱該局)雖於97年4月15日收受您提出之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惟因內容尚未完備,遂另函要求您補正相關資料。詎料迄今仍未補正,致本案無法進入調解期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8月4日台77勞資3字第15393號函參照)。據此,該公司於97年4月20日與您終止勞動契約,即難謂有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第7條及第40條規定之情事。
二、有關積欠工資及主管機關限期令該公司給付部分
承上,該公司既已於97年4月20日與您終止勞動契約,自不生契約終止後積欠工資及由主管機關限期令該公司給付之問題。...」。
因此本人與該局爭議之處,在於民國97年4月15日遞交之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該局收文字號09732562700),是否為「完備」申請書?假若為完備,則該公司於民國97年4月20日終止勞動契約必為不合法,意圖逃避相關責任,置員工死活於不願。故該局應限期令該公司給付工資,及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0條裁罰該公司。
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是否完備之疑問,本人與該局早就溝通許久,詎料該局迄今仍固執已見,堅稱申請書不完備。本人於民國97年8月29日,收到寄件者為勞資信箱<web52000@bola.taipei.gov.tw>,署名本案聯絡人為陳宛□之電子郵件公文,內容略以:「…有關調解期間,依法不得終止勞動契約一節,查本局於97年4月15日受理台端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惟因台端未載明爭議要點(事實及經過)及請求調解事項...」。針對陳宛□之質疑,本人於民國97年9月5日,經該會(該會收文文號:0970078664)轉告該局,內容略以:「…二、 調解申請書是否完備之疑問
(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0條,本人所提出之調解申請書,
(二)另此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於收文前,
據此,假若該局拒絕該會之意見,堅稱申請書目前仍不完備。則請黃□□市議員、研考會、政風處協助調查如下事實及證據。注意過程是否人員有故意或重大之過失,並協助行文市長郝龍斌,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9條查處,將該局相關人員(陳宛□、張基□、黎博□、游庭□、魏有□......),依違反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併同法第8條移送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對於第一線承辦人員,應依同法第9條馬上記過,以速收端正風氣之效。
一、申請書不完備疏失何人要負責
(一)請調查該會收文文號:0970078664這封公文,轉呈該局由誰負責處理這封公文?收文時間為何?
(二)97年4月15日,申請書於收文前,有經過深懂勞動法規之專業人員檢查過,並蓋章為憑,請配合查出此員姓名
(三)97年4月15日,申請書該局由誰所收文,並製發收據給予本人?請配合查出此員姓名
(四)於收文事後,該局指定之調解委員為誰?請配合查出相關人員姓名
(五)於收文事後,由誰事後判定本人申請書不完備?請配合查出相關人員姓名
二、申請書不完備的理由為何
假若此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該局仍堅稱不完備,請一次說明清楚不完備之理由為何?需補正什麼資料?為何三番二次含糊帶過,不肯正面告知本人原因,如此故意為難本人,莫非其中另有隱情
員工為了產品製造日以繼夜付出血和汗,但該公司身為上市公司竟然如此枉顧法令,侵害勞工權益,遲不願給付工資,教弱勢的勞工如何溫飽?請大有為的政府給點良心,給人民一些保障好嗎?而該局負有勞工行政監督之責,卻沒有糾正、懲處、與貫徹執行,且把該會的指導視為無物,陳指本人的調解申請書為不完備,變相幫助該公司開除員工,如此令人心寒的手法,更讓勞工覺得茫然、無助。弱勢勞工極微小的法定權益,就要被該局不正當的行政手段蠶食了嗎?請問是否為官僚體系作風?請黃□□市議員、研考會、政風處協助調查提報懲處,假若該局對於以上事項,提不出合理解釋,則此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於遞交該局時已是完備。故該公司於民國97年4月20日終止勞動契約為不合法,該局應限期令該公司給付工資及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0條裁罰該公司,並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處理後續事宜。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7 條 (勞資爭議之調解或仲裁期間對勞工之保護)
勞資爭議在調解或仲裁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
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
第 10 條 (調解申請書應記載事項)
調解申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如為法人、雇主團體
、勞工團體或其他行號時,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三、與爭議事件有關之勞工人數及名冊。
四、爭議之要點。
五、選定調解委員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
第 40 條 (罰則(一))
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基準法
第 23 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
次;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
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公務員懲戒法
第二條(懲戒事由)
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
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第八條(違法失職案之移送)
同一違法失職案件,涉及之公務員有數人,其隸屬同一移送機關者,移送監察院審查或公務
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時,應全部移送。
第九條(懲戒處分之種類)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
一、撤職。
二、休職。
三、降級。
四、減俸。
五、記過。
六、申誡。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第十九條(各級長官移送懲戒者)
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
定情事者,應備文聲敘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
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審議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
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
受理機關:
(Handled by) 勞工局、政風處
回復機關:
(Response from) 政風處
回復日期:
(Response Date) 2009/3/9
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98.03.09 北市政二字第09830197200號
處理情形:
(Case Status)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復如下:
親愛的□□□君您好:您於98年2月23日致市長信箱電子郵件,市長非常重視,已交由本處辦理,謹向您說明如下:有關您來信詢問「申請書不完備的理由為何」乙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1月23日台(78)勞資3字第1313號函釋規定略以:「事業單位訂定之『員工考核考成辦法』係屬其內部管理規章,如未違反法令和團體協約之規定,員工應有遵守之義務。......勞工行政機關不宜以其做為勞資爭議處理之標的。」經查,您於97年4月15日(勞工局收文日)提具之調解申請書之七、「爭議要點(事實及經過)及請求調解事項」欄僅註明「績效考核不公」;復查六、「證據及有關資料名稱」欄均無填註,亦未檢附任何文件說明,以供查證。故本府勞工局(下稱勞工局)於97年4月18日以北市勞二字第09732562700號函請您於文到7日內補正上開資料,並退回您的調解申請書,惟您於期限內仍未提具相關文件或資料送交勞工局憑辦;另勞工局曾於97年10月21日再度以市長信箱函送協調申請書及調解申請書各一份給您,迄今為止(98年3月3日)均未收到補正之資料。綜上,勞工局已依相關程序處理您的陳情案件,尚無發現公務員貪瀆不法之具體事證,至於您與□□科技公司之勞資爭議,歡迎您提具資料逕向勞工局洽辦(勞工局承辦人:陳宛□,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98889)轉7017)。謝謝您的來信,並祝您健康愉快。臺北市政府政風處處長 楊石金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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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對以上的回復內容感到滿意的話,別忘了填寫滿意度問卷給工作同仁一些鼓勵與肯定,如果不滿意更要讓我們知道,讓我們有機會可以做的更好!
提醒您!為便於後續統計及處理,請務必在7天內填復滿意度調查問卷,逾期該問卷即自動失效。
twnale wrote:
一、公文如下,文中所...(恕刪)
我很認真的看了幾次, 看到是類似"民眾信箱"陳情,並沒有看到"正式"的公文存在。
簡單的說好了,樓主既然說有收到勞委會回覆公文.
請問勞委會該公文的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正本發給誰?副本發給誰?
從您的文中只看到 "該會收文文號:0970078664", 提供給政風處的資訊並
不完整,當然只會得到官樣回答(....雖然提供完整的資訊也有可能得到一樣的
回答, 但起碼真要追才有得追,也才知道當初有沒有收到文,如果有收到的話,
該公文是如何簽辦的等等..)
以政風處的回答為例,它舉出了勞工局曾以"北市勞二字第09732562700號"
答覆樓主, 這是正式的公文,有文號及承辦人可以追查,同樣的,樓主也必須
提供勞委會回覆的文號,例如"勞委會XX字第XXXXX號函",而不是用"該會收
文文號:0970078664",這樣沒人看的懂。
正副本收受單位也是很重要的,因為勞工局如果不在勞委會公文正副本收受單
位裡面,不知道是很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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