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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啊!勞工局害我被公司開除(準備告人了-6月10日)

樓主~~~

建議~~~

要不要聯絡UFO電台飛碟午餐~~~(或把這串討論轉給他們)

請他們針對"普羅勞工"的問題(同時也是你現在的問題),訪問勞工局的人,請他們處理!!

鄭村琪先生應該很有興趣!!
看時機可以貼公文了,在2009年5月8日星期五17:30下班時間以前,假如沒人反對貼公文,那我整理一下,在週未盡快貼出,讓網友評評理。
假如有人反對貼公文,也可在板上留言,只要理由正當,那公文就暫緩貼出。目前想到幾個狀況可暫緩貼公文
一、偵察不公開:例如當天有人po文,說勞工局相關人員xxx等,已於下午由局長陪同,向地檢署自首。基於偵察不公開,當然就暫緩貼公文。這種情形留言者請依序留1、什麼人去自首2自首罪名3自首地檢署名
二、有人自殺:譬如新聞報導勞工局負責人員xxx,壓力太大在腕上割了一個1cm的小傷口等等。基於社會觀感,總不能質疑人家自殺的理由,這也暫緩貼
以上二種情形幾乎不可能發生
三、站務反對:這可不像汽車廠跟網友在論譠筆戰,汽車廠了不起寄存證信函嚇嚇站務,沒什麼大不了。但公家機關可能號稱會對01蔣大查稅、消防檢查...。萬一站務嚇到馬上把討論串刪掉,所有人的帳號拿去關禁閉,那就太對不起網友了。假如不貼公文的話,網友的回文還能放在論譠好幾年,有需要還能參考,不致於被站務刪除

jackel22 wrote:
我還第一次聽過公文敢說不見或沒收到的咧...(恕刪)


幾張紙,是可能出問題的
1、一陣風,剛好把紙吹到垃圾筒,馬上又被清潔人員倒掉
2、那天剛好有人搬座位,公文壓在紙箱底下,所以沒被處理
3、公文事關國家機密,比買戰機還機密。所以有無處理or做什麼樣的處理?都要嚴格保密,自然不能告訴市民
4、這是情資,不是公文
或許事後相關公務員會提出解釋,搞不好很扯,你們可以聽一下說法
一、公文如下,文中所指的勞委會0970078664號文就是那封搞神秘的公文,目前下落成謎!
二、這號函是有查到--台77勞資3字第15393號函;但這號函--台(78)勞資3字第1313號函,我怎麼查都查不到。有誰對法令熟的,查到以後貼出來,看誰是法律高手,能搶得頭香。
三、為了網友好,假如回文時火氣粗爆了點,請不要點明人名、機關名,大家知道意思即可。
四、文裏面有些網頁控制符號,請把它忽略即可,e-mail過來時裏面就有這些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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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主旨:
(Case Subject) 請黃□□市議員、研考會、政風處懲戒北市勞工局失職人員(勞資爭議調解)
案件內容:
(Case Content) 勞工姓名:□□□

勞工聯絡電話:09xxxxxxxx


本人因與臺北市同一家公司(下稱該公司)之勞資爭議,自民國97年4月15日起陸續向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下稱該局)申請調解、勞動檢查及相關業務在案。但該局違法失職,置公務員應有之職責於不顧。近期於民國97年12月22日,本人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該會)申訴(該會收文文號:0970087274)該公司,內容略以:「…請貴單位依勞動檢查法安排勞動檢查,檢查重點如下:
1、勞動契約部分,因該公司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第7條,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0條處罰
2、該公司總共積欠526,889元,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3條,為無理由,應令該公司給予本人
...」,而後經該會轉該局。而該局於民國98年1月13日回覆,內容略以:「…一、有關勞資爭議調解期間終止勞動契約部分
經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下稱該局)雖於97年4月15日收受您提出之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惟因內容尚未完備,遂另函要求您補正相關資料。詎料迄今仍未補正,致本案無法進入調解期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8月4日台77勞資3字第15393號函參照)。據此,該公司於97年4月20日與您終止勞動契約,即難謂有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第7條及第40條規定之情事。
二、有關積欠工資及主管機關限期令該公司給付部分
承上,該公司既已於97年4月20日與您終止勞動契約,自不生契約終止後積欠工資及由主管機關限期令該公司給付之問題。...」。

因此本人與該局爭議之處,在於民國97年4月15日遞交之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該局收文字號09732562700),是否為「完備」申請書?假若為完備,則該公司於民國97年4月20日終止勞動契約必為不合法,意圖逃避相關責任,置員工死活於不願。故該局應限期令該公司給付工資,及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0條裁罰該公司。

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是否完備之疑問,本人與該局早就溝通許久,詎料該局迄今仍固執已見,堅稱申請書不完備。本人於民國97年8月29日,收到寄件者為勞資信箱<web52000@bola.taipei.gov.tw>,署名本案聯絡人為陳宛□之電子郵件公文,內容略以:「…有關調解期間,依法不得終止勞動契約一節,查本局於97年4月15日受理台端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惟因台端未載明爭議要點(事實及經過)及請求調解事項...」。針對陳宛□之質疑,本人於民國97年9月5日,經該會(該會收文文號:0970078664)轉告該局,內容略以:「…二、 調解申請書是否完備之疑問
(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0條,本人所提出之調解申請書,符合該條規定,已經完備。該法條中並無提到陳宛□所謂之爭議要點(事實及經過)及請求調解事項,而只有規定爭議之要點,所以補正資料之要求,於法無據。而本人調解申請書明確有書寫爭議之要點,並無空白,所以調解申請書已經完備,進入勞資爭議處理法第7條所規定之調解期間沒有疑問。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7條之規定,資方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二)另此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於收文前,有經過深懂勞動法規之專業人員檢查過,並蓋章為憑。此人檢查極細心,連本人郵遞區號沒寫都看到。若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不完備,此人不會看不出來。另收文時,勞工局人員當場再做一次檢查,也沒說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不完備,所以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於收文當時已是完備沒有疑問。...」。而該會對此,也認為申請書已完備,並做出如下評論,內容略以:「…二、查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0條規定,已揭示調解申請書應記載之事項;另本會77年8月4日台77勞資3字第15393號函亦規定,所謂調解起始日為接到勞資爭議當事人雙方或一方之完備申請日之日起算。爰此,台端送至台北市政府勞工局之調解申請書,如已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0條所規定之內容填寫,應屬完備之調解申請書,當於遞交勞工局申請書時,即視為調解期間之起始日...」

據此,假若該局拒絕該會之意見,堅稱申請書目前仍不完備。則請黃□□市議員、研考會、政風處協助調查如下事實及證據。注意過程是否人員有故意或重大之過失,並協助行文市長郝龍斌,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9條查處,將該局相關人員(陳宛□、張基□、黎博□、游庭□、魏有□......),依違反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併同法第8條移送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對於第一線承辦人員,應依同法第9條馬上記過,以速收端正風氣之效。

一、申請書不完備疏失何人要負責
(一)請調查該會收文文號:0970078664這封公文,轉呈該局由誰負責處理這封公文?收文時間為何?
(二)97年4月15日,申請書於收文前,有經過深懂勞動法規之專業人員檢查過,並蓋章為憑,請配合查出此員姓名
(三)97年4月15日,申請書該局由誰所收文,並製發收據給予本人?請配合查出此員姓名
(四)於收文事後,該局指定之調解委員為誰?請配合查出相關人員姓名
(五)於收文事後,由誰事後判定本人申請書不完備?請配合查出相關人員姓名

二、申請書不完備的理由為何
假若此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該局仍堅稱不完備,請一次說明清楚不完備之理由為何?需補正什麼資料?為何三番二次含糊帶過,不肯正面告知本人原因,如此故意為難本人,莫非其中另有隱情

員工為了產品製造日以繼夜付出血和汗,但該公司身為上市公司竟然如此枉顧法令,侵害勞工權益,遲不願給付工資,教弱勢的勞工如何溫飽?請大有為的政府給點良心,給人民一些保障好嗎?而該局負有勞工行政監督之責,卻沒有糾正、懲處、與貫徹執行,且把該會的指導視為無物,陳指本人的調解申請書為不完備,變相幫助該公司開除員工,如此令人心寒的手法,更讓勞工覺得茫然、無助。弱勢勞工極微小的法定權益,就要被該局不正當的行政手段蠶食了嗎?請問是否為官僚體系作風?請黃□□市議員、研考會、政風處協助調查提報懲處,假若該局對於以上事項,提不出合理解釋,則此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於遞交該局時已是完備。故該公司於民國97年4月20日終止勞動契約為不合法,該局應限期令該公司給付工資及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0條裁罰該公司,並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處理後續事宜。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7 條 (勞資爭議之調解或仲裁期間對勞工之保護)
勞資爭議在調解或仲裁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
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

第 10 條 (調解申請書應記載事項)
調解申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如為法人、雇主團體
、勞工團體或其他行號時,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三、與爭議事件有關之勞工人數及名冊。
四、爭議之要點。
五、選定調解委員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

第 40 條 (罰則(一))     
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基準法

第 23 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
次;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
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公務員懲戒法

第二條(懲戒事由)  
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
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第八條(違法失職案之移送)  
同一違法失職案件,涉及之公務員有數人,其隸屬同一移送機關者,移送監察院審查或公務
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時,應全部移送。

第九條(懲戒處分之種類)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
一、撤職。
二、休職。
三、降級。
四、減俸。
五、記過。
六、申誡。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第十九條(各級長官移送懲戒者)  
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
定情事者,應備文聲敘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
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審議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
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
受理機關:
(Handled by) 勞工局、政風處
回復機關:
(Response from) 政風處
回復日期:
(Response Date) 2009/3/9
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98.03.09 北市政二字第09830197200號
處理情形:
(Case Status)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復如下:
親愛的□□□君您好:您於98年2月23日致市長信箱電子郵件,市長非常重視,已交由本處辦理,謹向您說明如下:有關您來信詢問「申請書不完備的理由為何」乙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1月23日台(78)勞資3字第1313號函釋規定略以:「事業單位訂定之『員工考核考成辦法』係屬其內部管理規章,如未違反法令和團體協約之規定,員工應有遵守之義務。......勞工行政機關不宜以其做為勞資爭議處理之標的。」經查,您於97年4月15日(勞工局收文日)提具之調解申請書之七、「爭議要點(事實及經過)及請求調解事項」欄僅註明「績效考核不公」;復查六、「證據及有關資料名稱」欄均無填註,亦未檢附任何文件說明,以供查證。故本府勞工局(下稱勞工局)於97年4月18日以北市勞二字第09732562700號函請您於文到7日內補正上開資料,並退回您的調解申請書,惟您於期限內仍未提具相關文件或資料送交勞工局憑辦;另勞工局曾於97年10月21日再度以市長信箱函送協調申請書及調解申請書各一份給您,迄今為止(98年3月3日)均未收到補正之資料。綜上,勞工局已依相關程序處理您的陳情案件,尚無發現公務員貪瀆不法之具體事證,至於您與□□科技公司之勞資爭議,歡迎您提具資料逕向勞工局洽辦(勞工局承辦人:陳宛□,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98889)轉7017)。謝謝您的來信,並祝您健康愉快。臺北市政府政風處處長 楊石金 敬啟。

~~~~~~~~~~~~~~~~~~~~~~~~~~~~~~~~

如果您對以上的回復內容感到滿意的話,別忘了填寫滿意度問卷給工作同仁一些鼓勵與肯定,如果不滿意更要讓我們知道,讓我們有機會可以做的更好!
提醒您!為便於後續統計及處理,請務必在7天內填復滿意度調查問卷,逾期該問卷即自動失效。
Kendall Chen wrote:
上總統信箱去申訴,記得要把申訴日期內容等資料留存,
幾天後沒人幫你處理就拿這些資料找"綠"的,
因為他們對你的個案不會有興趣,但對總統的事情會很有興趣。
小小技巧供您參考。

總統那麼忙,一定不可能親自收信,應當由他的屬下收信。
而屬下收信後,經過層層轉包,最後還是叫原單位回覆,這等於原地踏步。
twnale wrote:
一、公文如下,文中所...(恕刪)


我很認真的看了幾次, 看到是類似"民眾信箱"陳情,並沒有看到"正式"的公文存在。

簡單的說好了,樓主既然說有收到勞委會回覆公文.
請問勞委會該公文的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正本發給誰?副本發給誰?

從您的文中只看到 "該會收文文號:0970078664", 提供給政風處的資訊並
不完整,當然只會得到官樣回答(....雖然提供完整的資訊也有可能得到一樣的
回答, 但起碼真要追才有得追,也才知道當初有沒有收到文,如果有收到的話,
該公文是如何簽辦的等等..)

以政風處的回答為例,它舉出了勞工局曾以"北市勞二字第09732562700號"
答覆樓主, 這是正式的公文,有文號及承辦人可以追查,同樣的,樓主也必須
提供勞委會回覆的文號,例如"勞委會XX字第XXXXX號函",而不是用"該會收
文文號:0970078664",這樣沒人看的懂。

正副本收受單位也是很重要的,因為勞工局如果不在勞委會公文正副本收受單
位裡面,不知道是很正常的。
皇天無親 wrote:
看了這麼多篇
還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情耶....
到底是多嚴重的事情要搞成這樣
不是都要排和解了嗎!?

公文已貼出,事情的真相更加明瞭了。
當然還談不上和解,因為過錯的一方還尚未認錯。
Dave5136 wrote:
我投「不想看」一票。

另外,也投「被開除活該」一票。

抱歉,公文已貼出,不過由標題也知公文已貼出,應該沒害你看到這封公文。
至於公文的定義,之前也已討論過,我蒐集一下資料再回文。
twnale wrote:
抱歉,公文已貼出,不...(恕刪)
沒什麼人想理你了。繼續唱獨角戲吧!看你這歹戲要拖棚拖多久。
cathy1q2w wrote:
這種捨勞委會 基本上都是很現實 保護資方而已

有德也懶得理你 要你自己跟資方解決

這就是它的不對了,替勞工出聲是它的職責,它不盡責我們就要指正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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