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仗義哥被正新輪胎的少東告了! 內有新聞連結(仗義哥在36說了來龍去脈! 另一留言在221樓)


fet662020 wrote:
這裡是01~你可能不...(恕刪)

我是不了解這裡沒錯
我講我哥的事~
也沒想做任何效果的想法~您多心了^^~

我哥被打的事件
請不要拆成二件事
事情的根源在哪?
同一件事引發的蝴蝶效應為什要會被您說成是二件事??

想擴大事端的不是我們!

不叫大少爺?不然要叫啥= =?
這樣就被框成階級對立?

那我叫我家的老董事長跟總經理不就直接老陳老周就好?
董事長兒子大家也都叫他少爺呀??

=====
最後一句認同!
感謝您的仗義執言^^
各位朋友抱歉~
或許還是有人認為我攔車搭肩
我聲明最後一次
或許我被打當天到廠陳情是錯誤的行為.我真的因該不是這樣~真的對不起
但是我真的沒有攔車的舉動.伯父他是在車側當時也只有他一個
我也發誓是少東搭我的肩.不是我搭他的肩
另外有人說少東跟我所陳述的那間工廠有糾紛.我是外包商大少爺因該是誤會我是他們員工
才會誤會.不然那天少東那天給我的答案我真的很感恩..其實他人不錯
那天少東搭著我的肩.握著我的手.轉頭跟幹部說那些人查到了沒.查到有打人的就開除
我也大少爺解釋.我不是要您開除 是他們說要我小心一點 我如果報案大家試試看
我是希望不需要這樣子 相信在場的幹部都有聽到
這的確是2回事但都發生在當天.不是事後
我去工廠陳情有人認為鬧事 當天沒人受傷真要鬧事絕對罪證確鑿 我敢說少東是誤會我是那間工廠員工找麻煩 不然那天少東的舉動真的很好 他的人吃個奇蒙子 不怕這些543
至於J認為我有黑底也好 是角頭也好 你摸著良心有哪個人被動到或是受傷
我只希望大家理性來看待這件事 少東維護自己的權利絕對正常 我不是怕被告 我無須取暖
但是要毀謗我我絕對捍衛自己的清白.所天我也到警局報案 01某人毀謗 妨礙名譽 公然侮辱
我不難講話只是別扯到我家人身上 不然我連命都給了我也會保護家人
至此 我對於到正新輪胎陳情如果造成少東困擾我深表抱歉 至於攔路妨礙上下班這錄影帶可以看清楚有沒有不需我做解釋
沒事我不惹事 是當天打我的某人有說 要繼續找我 如果報警大家試試看 我才想找他們幹部說一下 因為動手打我的人上晚班 當班主管 課長.股長.班長.絕對也是上晚班 如果你們要繼續針對我那也無所謂
我叫賴建志 我行不改名 坐不改姓 美港大村人 我對的起自己 無須取暖

anayapin wrote:
我是不了解這裡沒錯我...(恕刪)

不好意思
我個人看法
這是兩件事
你這樣說法真的我不能認同
以比較戲匿的說法
如果今天我打了你哥
十年八年後
你哥死了能不能告我謀殺
(以上是玩笑話請勿當真)
今天打人的人被開除了
正新少東要接受陳情嗎?
對少東陳情
少東對於你哥被打有責任嗎?
少東對於打人肇事者有約束力嗎?

請你想想這是不是兩回事
跟所謂蝴蝶效應沒有任何關係
chiang:另外是那個豬頭說我要穿內衣的? 你嘛幫幫忙,雖然01沒有收視率的問題,但是好歹也要顧及社會觀感好嗎,別作出一些不好的示範

努力工作要加薪 wrote:
不好意思我個人看法這...(恕刪)


我的說法您不能認同
也許跟我最近久坐電腦面前臀部會痠痛有關!





如果您真的搞懂事情的始末再說吧......



以上


anayapin wrote:
我的說法您不能認同
也許跟我最近久坐電腦面前臀部會痠痛有關!
如果您真的搞懂事情的始末再說吧......
以上.........(恕刪)

你的臀部痛不痛
真的不關我的事
如果這也能算蝴蝶效應
我就不知該如何連線
至於事情的始末
我的看法是立場不一樣
所以每個人解讀跟接受的感覺也不一樣
單以你哥賴先生仗義作為
大家都覺得這是對的
但以路人影射感覺內情又不簡單
可是我是局外人
只能以01上有講的部份才能知道片刻
所以我只有說立場不一樣
就以01上所說
對於你哥是受害人
他一開始仗義執言這是沒錯的
對於正新少東所提出
他也是受害人
他有權提出對他有利的保護方式

所以以我解讀這是兩件事
這樣能不能算是搞懂事情的始末?
我不會因受害者是少東所以覺得他小題大作
也不會因賴先生見義勇為而認同他所有行動
chiang:另外是那個豬頭說我要穿內衣的? 你嘛幫幫忙,雖然01沒有收視率的問題,但是好歹也要顧及社會觀感好嗎,別作出一些不好的示範
如果真的一時講錯話讓別人火大
道歉要道到心坎裡
法律也給人不接受道歉的權利

不是說道了歉
別人就要賣面子
或者也跟道歉方法及心態有關?!

人家都花時間去報案
表示很不喜歡你那樣嗆他

花時間登門拜訪親自致歉
表現誠意與歉意
都是基本要做的

記得找個懂喬事的人陪同
讓別人幫你圓個場
能圓滿解決才是重點
男子漢敢作敢當~把頭低下來是一時~又不是一輩子

否則搞出案外案沒必要
識時務者為俊傑

刑事案底會有很多不方便
去登門道個歉 提兩個當地土產
我想人在異地工作的G大~基本上奇謀子就會好很多的
有時候人與人是不打不相識




賴建志 wrote:
各位朋友大家安安~我...(恕刪)

安安
你惹到有錢人
該怎麼辦
他們有請律師團嗎

benny1901 wrote:
但目前只有兩造說法.

其實目前看來兩造說法並沒有太大的出入. 我自己看下來, 有出入的部份是下車後的情形吧.
下車前的情形:
1. 現場人很多. 一方說二三十人, 一方說他們本身只有四五人, 其他是鄉民來看熱鬧的. 不管是那一種說法, 都不否認當時圍在那邊的人不少.
2. 把人請下車來談事情.

這兩點似乎兩方都不否認吧.

只要對方原本沒意願下車, 不得不 (人多車開不出去, 還有人在車外 "請" 車內的人出來) 下車來, 車裡的後來會告妨礙自由, 似乎也沒錯... 至少這樣看來, 成立的機會應該不小.

這時再去扯早上的事, 或是說下車後相談甚歡... 並不會讓 "把人請下車這事" 變成沒有發生過.

anayapin wrote:
我的說法您不能認同
也許跟我最近久坐電腦面前臀部會痠痛有關!

如果您真的搞懂事情的始末再說吧......

如果你們兄弟一直要把所有的事情都扯在一起說, 對後續上法院來說, 可能不會很理想.
雖然不同的法官會有不同的看法, 不過... 會認同你們把所有事情扯在一起說的說法, 這類的法官應該比較難碰到.
以多數法律人的角度來看, 早上發生的事與晚上發生的事的確是沒什麼關係的.
如果晚上的事被認為告訴成立的話, 頂多因為早上的事, 晚上的事可能判輕一些吧(這情形我覺得都很難).

twu2 wrote:
如果你們兄弟一直要把...(恕刪)


事實就是兩件事 被打告打人的人正確阿

但都報案了 做完筆錄那裡警察要找人不會找不到吧

所以在去陳情 有請顧門轉達找幹部嗎

還是就是一堆人圍在門口
去年我們就已經證明了啦,男人啊!不用過40啦,基本上滿18就已經剩張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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