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y-Lai wrote:
1.認真討論起來的確有違反雙哨執勤的規定
雖然我前面也說了警察沒想到社會觀感問題
只想著依照程序現行逮捕
法條上雖然沒錯可是程度上卻讓大眾充滿疑慮
2.檳榔攤營業地方就不用討論了
警察臨檢時你曾經有遇過他出手碰你
或者直接搜索你的車內或者房內而沒有經過同意的嘛?
就算是臨檢酒駕也只能先從車窗玻璃看你外表的樣子
如果你傻傻的搖下車窗那剛好他更可以聞看看車內有無酒味
如果有酒味他會先跟你說你犯了什麼罪名(酒駕)
然後請你拿出身分證件跟行駕照
後續加上體內酒精測試
此案警察也是正常程序進行蒐證
在還沒聽到靠X之前並沒有進入檳榔攤
還再三警告檳榔西施辱罵警察
後來告知她妨礙公務罪並進入盤查身分
此時的程序西施就是現行犯了
就沒有額外需要搜索票令即可逮捕
3.蒐證的事實已經在各大媒體放送
西施到底罵了什麼也全部都錄了下來
警察也叫她不要動
就是因為在等待支援到來之前
別想企圖逃跑
可是西施她此時做了什麼
"關下鐵門"
哇勒..剛好讓警察有動機直接逮捕
4.如果西施沒有辱罵公務人員
當一切事情都可以用交通勸導
或妨礙風化之嫌加以柔勸或開單
可是西施的多餘行為反而變成此一事件
加上西施本身無證件在身
無法確認身分的情況下
要如何開單?身分證字號需要確認
名字需要確認,長相更需要在跟證件確認
這樣有錯嘛?
或許這個事件警察在大眾觀感上沒做到滿分
執勤上也有瑕疵
但是過程跟程序的確是按照正常程序走的
如果討論法的部份警察的確沒有錯誤
但是說到情的部份警察是太過於逼人
只是大家都在過於用情討論
舉太多不適宜的懷疑跟問題
又不想往前翻閱其他人的討論
想要為西施平反也多找一些確定的證據
目前錄音可是完全的清清楚楚
錄影也是很清楚
西施在爆靠X之前的警察可是只拿著錄音筆
在檳榔攤外蒐證並沒有搜索
補充第一百四十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請看條約的"當場侮辱"的字眼
別再只針對"公然"的字眼討論什麼沒有第三者或者現場沒幾個人這種想規避法條的討論了
浪費我們一篇又一篇補充法條的文章
於情我也同情西施的遭遇跟家庭背景
但是於法我認同警察的程序沒有錯誤但有瑕疵
以上發言有誤也請指教
...(恕刪)
你論理的蠻有道理,我有相當程度的被說服
不過以另外一個觀點來看,
檳榔西施被摔得遍體臨傷,這也是事實
在警察有其他侵害性較小的選擇下,選擇侵害性較大的行為
我個人並不是很能接受
應該說,這件事情最後所發生的實害結果(檳榔西施受傷)
檳榔西施對公務人員出言不遜,只是原因之一,
甚至這樣的因,並不是我們法學論理時講的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另外一個原因(或該說成是實害結果的真正之因),乃是公務人員動手所致
我個人並不贊同,在警察有其他的選擇之下,導致這種結果
只論檳榔西施出言不遜,而不論警察處理事件的過當行為
我個人在思考幾個相關的問題
1. 如果今天換成衛生局對某人開單
某人對衛生局的人員出言不遜
是否法律也有授權衛生局的人員來個側摔
當場逮捕送交警局呢?
2. 如果這樣的警察這樣的執勤,行為沒有過當,
他對這位小姐的傷害行為,可以阻卻違法
那警察如果今天是採取更為侵害的手段,譬如打瞎了小姐的一隻眼睛
我們是否該相同地阻卻這位警員的違法?
或者,該採用什麼法理,不阻卻違法?
3. 現行犯是大家都可以逮捕的
如果警察可以這樣逮捕犯人(犯了侮辱公署罪的人,該罪還非告訴乃論)
我行不行?
若可以,為何可以?
若不行,又為何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