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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檳榔西施襲警過程截圖(被摔前的關鍵問題 + 推倒前、後截圖)……………………討論法規問題的網友請“和平討論”

Ray-Lai wrote:
1.認真討論起來的確有違反雙哨執勤的規定
雖然我前面也說了警察沒想到社會觀感問題
只想著依照程序現行逮捕
法條上雖然沒錯可是程度上卻讓大眾充滿疑慮

2.檳榔攤營業地方就不用討論了
警察臨檢時你曾經有遇過他出手碰你
或者直接搜索你的車內或者房內而沒有經過同意的嘛?
就算是臨檢酒駕也只能先從車窗玻璃看你外表的樣子
如果你傻傻的搖下車窗那剛好他更可以聞看看車內有無酒味
如果有酒味他會先跟你說你犯了什麼罪名(酒駕)
然後請你拿出身分證件跟行駕照
後續加上體內酒精測試
此案警察也是正常程序進行蒐證
在還沒聽到靠X之前並沒有進入檳榔攤
還再三警告檳榔西施辱罵警察
後來告知她妨礙公務罪並進入盤查身分
此時的程序西施就是現行犯了
就沒有額外需要搜索票令即可逮捕

3.蒐證的事實已經在各大媒體放送
西施到底罵了什麼也全部都錄了下來
警察也叫她不要動
就是因為在等待支援到來之前
別想企圖逃跑
可是西施她此時做了什麼
"關下鐵門"
哇勒..剛好讓警察有動機直接逮捕

4.如果西施沒有辱罵公務人員
當一切事情都可以用交通勸導
或妨礙風化之嫌加以柔勸或開單
可是西施的多餘行為反而變成此一事件
加上西施本身無證件在身
無法確認身分的情況下
要如何開單?身分證字號需要確認
名字需要確認,長相更需要在跟證件確認
這樣有錯嘛?

或許這個事件警察在大眾觀感上沒做到滿分
執勤上也有瑕疵
但是過程跟程序的確是按照正常程序走的
如果討論法的部份警察的確沒有錯誤
但是說到情的部份警察是太過於逼人
只是大家都在過於用情討論
舉太多不適宜的懷疑跟問題
又不想往前翻閱其他人的討論
想要為西施平反也多找一些確定的證據
目前錄音可是完全的清清楚楚
錄影也是很清楚
西施在爆靠X之前的警察可是只拿著錄音筆
在檳榔攤外蒐證並沒有搜索

補充第一百四十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請看條約的"當場侮辱"的字眼
別再只針對"公然"的字眼討論什麼沒有第三者或者現場沒幾個人這種想規避法條的討論了
浪費我們一篇又一篇補充法條的文章

於情我也同情西施的遭遇跟家庭背景
但是於法我認同警察的程序沒有錯誤但有瑕疵

以上發言有誤也請指教
...(恕刪)


你論理的蠻有道理,我有相當程度的被說服

不過以另外一個觀點來看,
檳榔西施被摔得遍體臨傷,這也是事實

在警察有其他侵害性較小的選擇下,選擇侵害性較大的行為
我個人並不是很能接受

應該說,這件事情最後所發生的實害結果(檳榔西施受傷)
檳榔西施對公務人員出言不遜,只是原因之一,
甚至這樣的因,並不是我們法學論理時講的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另外一個原因(或該說成是實害結果的真正之因),乃是公務人員動手所致

我個人並不贊同,在警察有其他的選擇之下,導致這種結果
只論檳榔西施出言不遜,而不論警察處理事件的過當行為

我個人在思考幾個相關的問題

1. 如果今天換成衛生局對某人開單
某人對衛生局的人員出言不遜
是否法律也有授權衛生局的人員來個側摔
當場逮捕送交警局呢?

2. 如果這樣的警察這樣的執勤,行為沒有過當,
他對這位小姐的傷害行為,可以阻卻違法
那警察如果今天是採取更為侵害的手段,譬如打瞎了小姐的一隻眼睛
我們是否該相同地阻卻這位警員的違法?
或者,該採用什麼法理,不阻卻違法?

3. 現行犯是大家都可以逮捕的
如果警察可以這樣逮捕犯人(犯了侮辱公署罪的人,該罪還非告訴乃論)
我行不行?
若可以,為何可以?
若不行,又為何不行?

moonchild_lu24 wrote:
follow你的邏輯,警方自己觸法,而且也不懂得向對方提起公然侮辱(或侮辱公署罪)的告訴(告發)
以本案而言,警方不就應該進行這樣的處理?

語言暴力可以以法律解決,從來沒有人反對
但動用暴力踰越了程度就是不對,也非法所能允許的範圍
警方也應該循相同方式處理,因為我們是生活在同一套法律制度底下的,該名警察沒有照這樣的方式走,所以他被處分是應得的。

我沒有在維護任何一方,我強調的是因果關係,如果檳榔妹沒有那麼囂張在先的話,何至於被該名警察摔倒壓制在後?
海斯勒 wrote:
那裡的檳榔攤能安分守己的做生意
何來會引起警察取締...(恕刪)


你如果有在作生意 就會知道有些警察沒事也會來找你泡茶 聊天 討論案情
moonchild_lu24 wrote:
你論理的蠻有道理,我...(恕刪)

以個人有限的知識

1.不行,因衛生局沒有被法賦予這樣的權力

2.這要看情況,但在此案中不行,看情況的原因是"有效阻卻"
不過應該以不行的情況居多,因為極少有必須打瞎眼才能阻卻的事因

3.印象中,人民立場是協助逮捕,但一樣會面臨過當的問題
也就是說就算人民去抓現行犯,也只能做到阻卻,而不能傷害

---------

不過到了現在,我比較關心的是,長官到底是用那一條法"即時調職"?

此外,從影片中來看,警察摔西施時,也已經留力了
真的要用力下去,可能當場昏迷

當然摔這個動作在當時的情況來說,的確是過當

同情這位警察被人利用當成跳板了,
但是後面拖行真的太誇張啦!
moonchild_lu24 wrote:
你論理的蠻有道理,我...(恕刪)



西施被摔的遍體臨傷這點還是交給醫學界的去判斷傷勢嚴重性吧
不過你會認為嚴重就有人會認為輕微一樣
我不好對這方面多做討論...但是我的確同情西施的傷勢

另外警察逮捕的選擇也是非專業的你跟我以及鄉民可以討論的
都僅僅以個人觀感上去判斷
這方面還是交給司法界去界定程度跟行為吧
我想真的過當以後的執法行為也會被更正的
那這個西施算是為其他西施犧牲的頭一人
也算幫其他西施造福阿
這樣想是不是覺得會比較好一些

老實說還沒看到西施去驗傷的結果
我也不知道是不是有永久性傷害的部份存在
過當的行為應該是確立在對當事者所造成的傷害
無法恢復性的損傷才是過當
從西施在照片中正常站立
以及事後上節目大談經過的事實來看
所謂的過當這個名詞有沒有被濫用的嫌疑
一切會不會變的隨著媒體宣染而誇大了呢?

至於你提出跟思考的問題來看
都已經偏離了目前題目所有的既定事實
假設性的問題討論起來只會引發更多假設
所以我只會回答一次
再來更多的假設就交給其他鄉民討論吧

1.依照中華民國的法律規定
除現行犯人人皆可逮捕外,其餘限由警察人員行之。
若是一般民眾逮捕,須立即將嫌疑犯交付警察機關或地區憲兵隊。
若是警察機關逮捕得確認身份及初步詢問後
立即將嫌疑犯移送檢查署由檢察官再次訊問
也就是衛生局的人如果想逮捕也可以逮捕
不過他們是沒有受過訓練的人
依照常理應該是會通知警察到場
正常情況如果是自己逮捕恐怕就會變兩個人扭打起來
畢竟一般人不會特別學擒拿跟柔道側摔的
可是在法條上的確是已經可以逮捕了

2.這題假設題討論了也是假設對事實沒什麼幫助
因為事實上西施的傷害就是這麼多了
也沒有眼瞎口啞耳聾等等
但是她可以去做驗傷檢查
看看有沒有內傷或者骨折等情況
雖然她是已經違法在前
但是她的確還是有本身告警察傷害的權力
並不是說這次的傷害就要她默默忍受的不是嘛?

3.現行犯大家的確是可以逮捕的
因為中華民國法律的確是這樣寫上
可是你的逮捕行動會變成怎樣的方式我也不知道
而且很可能被對方反告傷害的情況下
你真的有辦法做的比警察還好嘛?
很多情況第一時間沒壓制的逮捕行動
就往往演變成扭打
而變成雙方傷害都擴大就不太好了吧
所以很多情況都是很多人去壓制一個小偷
或者至少是體格大的人去逮捕到現行犯
當然也不是說沒有體格小的人逮捕到
只是被脫逃的機會比較大的對吧


我想後續的事情發展大家都知道
西施於情的部分已經受到大家的同情
當然也被針對辱罵的部分受到責難
於法她也針對其傷害對員警提出訴訟
其本身的權力都沒有喪失
但是大家都把人權當想像成一道玻璃牆
不容許有刮痕或污漬般看待
那會演變成極端人權
就像性侵害防治法變成公訴罪的時候
很多人會質疑會演變出很多訴訟一樣
怕只被女生的主觀想法就當成罪犯
所以人權必須把它想像成泥牆一樣
可能被偷挖或者撞破一角
可是一定會有方式讓你彌補修復
雖然不會像玻璃牆那般透明好看
但是有彈性可修補的泥牆是不是比較有人性?
也比較親和呢?
moonchild_lu24 wrote:
是,但我個人不認為公...(恕刪)


是的,
如果單純臨檢,
摔倒拖行之過當的執法.

但一西施開始辱罵警察與動手打警察,
這絕對是污辱公署與防礙公務的現行犯,
依法可以立刻逮捕.

之後摔倒拖行,不是勸導取締穿著清涼的執法行為,
是進行污辱公署與防礙公務現行犯逮捕的行為.
現行犯要拒補,
管他是壯漢還是弱女,
一樣都得自己承擔拒捕的後果,
不會因為是個弱女就享有拒捕的特權.

就像路編臨檢酒駕,
直接開槍射擊臨檢車,
當然是過當執法的行為.
但如果有車不服臨檢,
加速逃逸甚至衝撞執法警察,
被開槍射擊,
就成為合理的執法的行為.
而且不會因為是七八十歲老先生,還是十幾歲少女開的車,
就能享有允許衝撞警察後,
還有不被逮捕的特權.

逮捕過程中會受到什麼傷害,
決定權在被補者自己,
而非執法者.
遊戲人間一遊子 wrote:
嗯~~一般巡邏,是兩...(恕刪)


哈哈
遊戲人間一遊子兄
果然好眼力
看到了也知道重點

freefly0 wrote:
1.不行,因衛生局沒有被法賦予這樣的權力

怎麼會沒有?
衛生局開單,也是公務人員執行公權力,被辱罵,就是防礙公務侮辱公署。
依前面的論述,現行犯可逮補之,而現行犯不是只有警察才能逮捕,人人都可以,所以衛生局人原依這種論述,當然可以把他來個側摔壓制在地扭送警局。

咦?!您覺得很怪對不對?

當然很怪,因為事實上根本就『不應該』發生這種事。那為什麼警察就可以這樣做?你的論點基本上是換一個角度在認為警察可以使用暴力,但事實上,警察並沒有權力『過當的』使用暴力,而對一個沒有能力反抗只能在那罵三字經的西施兒言,側摔在地壓制逮捕,就是一種過當。

freefly0 wrote:
3.印象中,人民立場是協助逮捕,但一樣會面臨過當的問題
也就是說就算人民去抓現行犯,也只能做到阻卻,而不能傷害

依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現行犯人人得以逮捕,而逮捕的手段是否過當,其實警察跟民眾是一套標準,不會因為它是警察就可以比較暴力,你這種警察可以比較暴力但人民不行的想法,其實是非常危險的一種想法。要知道,警察只是執行公權力的人,並不是被授權可以任意使用暴力來執行公權力的人。

Ray-Lai wrote:
西施被摔的遍體臨傷這點還是交給醫學界的去判斷傷勢嚴重性吧
不過你會認為嚴重就有人會認為輕微一樣

問題不在他傷勢嚴不嚴重,問題在於他根本一點傷都不該有。就算他公然侮辱,就算他妨礙公務,就算他侮辱公署,這些罪都不應該會讓他受傷,如果可以的話,那就代表某甲問候某乙的老母,某乙就可以扁他,這是不對的。


Ray-Lai wrote:
也就是衛生局的人如果想逮捕也可以逮捕
不過他們是沒有受過訓練的人
依照常理應該是會通知警察到場
正常情況如果是自己逮捕恐怕就會變兩個人扭打起來

這就是重點了。問題是,如果衛生局的人人高馬大又學過武術,是否就可以給他來個側摔壓制在地扭送警局?你覺得他打不過人家所以叫警察來,那如果他打得過人家的話,他就可以出手打人了嗎?
同樣的道理套在警察身上也是一樣,為什麼警察就可以因逮捕而使用過當的暴力?為什麼衛生局的人不行?難道是因為警察比較勇猛所以可以,衛生局的人比較文弱所以不行嗎?一個法律不應該有兩套標準。
換個角度來看,警察如果今天面對的是自由搏擊冠軍,難道他就可以因此不出手了嗎?也不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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