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LIEL wrote:
早就告訴你要小心處理...(恕刪)
樓主人太好了,對於大家有求必應才引發這種結果吧?
但也很矛盾,資料提供太少版友會說沒證據,洩露太多又有這種風險,歸咎於人都有窺視別人隱私的好奇心?

啵比 wrote:
未經麗芳同意上傳照片,我承認我有錯,
若麗芳看到提出告訴!那我自己承擔!
至於MSN對話,本人有參予,不能提出來大家參考嗎?
若也不行的話!那我也承擔這點,
所以呢?那位神明擅自引用我資料,
我不可以告他嗎?麗芳不提告!我可以告吧?
這樣大大滿意嗎?
我雞婆幫啵比大分析一下(個人意見,你參考參考,畢竟也收視你這棟大樓很久了,感恩啦)
那位無聊神明,很可能是破解你那張麗芳留言便條紙的圖片,麗芳的留言上面有她自己的MSN帳號。
所以首先要論是否他違反了刑法359的無故取得、刪除變更他人電磁記錄,我認為可能並不構成,因為破解變更的標的物是啵比大上傳到網路供大家可閱覽的標的物,而不是你電腦中的檔案,從359立法來看,可能會落入有適用爭議的部分,我個人是覺得不適用的可能性比較大。
不過無論如何,你PO圖可沒授權網友下載並散布的,所以比較實際的是從著作權、人格權(麗芳肖像權與名譽權)方向切入
從著作權角度切入,可能比較好,因為除了民事賠償,還可能有刑罰的問題。
隨便推論一下,那位無聊神明,如果是貼給麗芳看的,就算是違法的重製,如果還有貼給其他人看或貼到網路,還有散布、公開傳輸的問題。這樣就三個部分可以操作了,不論告不告得成,如果想整,是可以直接去刑事警察局偵九隊報案,比較會被受理(比起智慧財產局保智大隊或一般警員),不論後來司法上結果如何,光偵查程序就夠讓對方麻煩的了,
不過,要理解的是,只有波比大自己拍的照片,波比大有著作權,所以可以告。其他麗芳自己拍的照片,著作權自始自終都歸屬麗芳所有,並未因為給波比大一份,波比大就也可以告該部分。
另外的,就是民事的人格權的部分,當然,有權告的都只有麗方,而且都只是民事損害賠償而已,個人覺得嚇阻力不是很夠.....
最後最後,其實啵比大也有還蠻多不利的部分,不過就不這公開提了。
PS 關於MSN那段,對方PO是沒問題的,因為已經是你公開的資訊,所以....最多是著作權的問題,至於啵比大能PO嗎?我持保留態度
P.S.2 如果那位無聊神明只是轉貼link給麗芳,那可能以上說的著作權等部分,就都沒了,如果他也沒散播給閒雜人等,那也沒人格權部分的麻煩了
所以其實有個不好操做的怪招,就是透過已知對方hotmail或者IP,或者在偵查過程中警察願幫忙的話,去尋求對方使用盜版軟體、P2P下載非法軟體等的事實,以此來操作,其實是可能立竿見影的。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