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rry3410 wrote:打的大意略如下:被告雖然發言目的為維護自家商譽,但所敘述文字如恐嚇威脅..引導拒買.紅包甚至毒蠻牛千面人等文字,已經明顯逾越善意評論的範圍,足以詆毀告訴人名譽,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觸犯刑法加重誹謗以及公然侮辱罪.請法官依法判決 感謝有你持續追蹤
jerry3410 wrote:最後法官問被告蔡0哲先生有任何意見蔡先生的說詞大意是:他沒有妨礙名譽的故意,他會親自撰文寫這個聲明的原因是,此螞蟻事件鬧得很大,所以他必須寫文向廣大的支持者以及國外的廠商說明...(恕刪) 路過關心一下..都到這地步了還放不下身段擺低姿態道歉求饒拼和解,非得要背個刑事前科才甘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