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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下樓被便衣警察抓走的女孩(補充新聞報導)

想要一部時光機 wrote:
不要以為警察是算命的,每個人都會看相,
一眼就能分辨好人壞人,
你上網看看通緝犯的照片,
很多都比你長的還斯文、有氣質,
所以"舉動"才是關鍵,
遇盤檢時,別做出讓人誤會的舉動,
心有不滿,之後直接去投訴他就好了,
別跟他們硬碰硬...人家在執行公務,
法理上比你容易站穩住腳。


這段話也可以轉換成以下

不要以為大家都是算命的,每個人都會看相,
一眼就能分辨好人壞人 , 誰知道他是真警察還
是假警察 , 警察證都能偽造了 , 又不讓當事人
打電話求證 , 你上網看看通緝犯的照片, 一個
一個都長的比警察更像警察 , 所以盤察時的技
巧與充份證據才是關鑑 , 遇到有人罵髒話就直
接去提起防礙名譽告訴就好了 , 幹麻硬碰硬呢
? 這樣比較威嗎? 或是覺得被女生誤認是詐騙
集團面子掛不住?


lpt258 wrote:

這~失當?
依法...(恕刪)


是呀~口嚼檳榔真是死無對証的
真要解釋成內出血+口香糖也是有人會相信
看人解釋而已

台中小康 wrote:
盡力查證之結果,警察...(恕刪)


這件事警方的回應相當有趣
員警當穿著制服時不得嚼食檳榔
穿便衣不在此限

依這樣看~確實也是被當水球丟回來了

不過這案件已經有友善的單位給予友善的回應
目前靜待調查中:)


GZBT wrote:
因為你配合,所以...(恕刪)


人事時地物都不同, 其實拿其他國家來比方並不妥
第一點~那邊沒有這麼多的假警察真詐騙案例
第二點~對方開警車穿制服又很專業~我想不出懷疑他是不是警察的理由

看樣子加拿大警察確是比較尊重人權
真是個好國家

我那句話是縮短說明~無關本案~所以我沒"全文貼上"
如果有造成本案爭議疑慮~我還可以去找找當時的討論文串出來
您認為這樣如何?


夜露死苦 wrote:
台灣也有相關的規...(恕刪)


可惜並沒有"警察執勤時嚼食檳榔,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類的法令



想要一部時光機 wrote:
說兩位警察態度不好....(恕刪)


是呀~如果對方能夠讓當事人撥個110確認他的的警察身分
我想沒人會蠢到去跟"真正的警察"作對的

拿松山分局查到黑槍來比喻並不妥
因為隨便一抓, 你會看到更多假警察真詐騙~假警察真性侵的案例
警察不會看相~民眾也不會看相


到狗窩裡說狗臭 豈有不被狗咬的道理
我看了五十一頁討論後有一個重點我想提出一下

我從頭開始說(從女孩自白書中,有看到她的緊張感)

一開始臨檢女孩是對那兩位先生尚未辨識到對方是真警察假警察(這時態度是半信半疑態度,還不是是警察口中的歇斯底里喔),駕照被對方拿走了,在這之中警察在確認女孩身份,也回答不明男子的問題(在此時女孩還是無法確定對方是真的警察),而且女孩沒帶手機,向無法確認對方身份的男子借手機要撥110確定對方是不是真警察,但不明身份的男子表示手機是私人物品不能借她(所以女孩戒心越來越重) 

接下來女孩詢問對方問題(這時越來越懷疑到底對方是不是真警察了),但警察都不回答女孩的詢問,女孩詢問對方目的為何?(若是警察臨檢在查證你身份前會說明原因為什麼要臨檢及宣告叫你不要做什麼動作,但不明男子詢問身份前都未告知是為什麼要臨檢,及宣告對方不要做什麼動作,就開始在詢問個人相關問題了)

所以女孩在無法辨識對方身份的情況下,非常害怕,要拿回自己的駕照,於是衝上前去要拿回自己駕照,但不明男子不願歸還(此時女孩因為認為對方是假警察,因為她無法辨識對方身份,所以才要上前拿回保護自己的證件),在這段衝上前要拿回駕照的情況,照常理因為無法辯識對方身份當然會想要拿回自己的證件,但女孩因為不明男子把證件拿高甚至把證件放進後口袋,所以情緒失控(此時是警察說的歇斯底里的情況),所以不明男子告知是妨礙公務,說要要逮捕這個女孩(女孩在非常慌張的情況下爆了一句粗話),但女孩因為證件已被拿走,此時另一位不明男子開始要拿起手銬說要逮捕女孩(但女孩根本無法辨識對方身份,另一位男子要拿手銬銬住女孩所以女孩在無法拿回自己證件情況下,想要跑回補習班,但跑沒幾步就被絆倒,被不明男子從後攻擊並用手銬銬住),在這段情況下,因為無法辨識對方身份,任何人要抓你,我會認為是當街綁票,要被人綁去賣了(在無法證明男子身份下有誰可以辨識穿便服的男人是知道是真警察假警察勒),在這種情況下女孩的舉動是正常的,而且爆粗口罵人,誰知道你到底是不是警察,在無法確認對方是警察的身份下罵人頂多是侮辱個人而已,根本不是侮辱警察人員(根本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直到警車來才讓女孩相信是真警察,於是女孩配合警察去警局啦,那這裡開始這兩位不明男子才證實是警察下,才算是女孩知道是警察於是就配合,在警察無法證實自己身份下,其實警察什麼事都不該做,應該要證實後才能執行公務,所以證實身份前都不算是執行公務


在這一大段情況中,時間點非常重要,到底哪個點算的了是妨礙公務,在我看來女孩並無妨害公務及侮辱中華民國警察

根據刑法
第 135 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
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40 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在無法確認對方身份下,不算是侮辱警察和妨礙公務


所以這根本是要挖坑讓人跳咩~~

而且做筆錄是警察自己做的算什麼筆錄勒~~而且女孩旁邊沒有律師就憑警察自己意志寫的筆錄算公正嗎,警察提出的才能當筆錄,女孩告知確實發生過的事,請偉大的警察大人,應該記錄的事項警察不願記下,這算公正嗎~且女孩告知發生的事,不管是否屬實之後法官都會做一評斷,不需要也不是警察職責去做評斷是否屬實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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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我個人見解,大家繼續討論下去 

 





總之要讓壞警察下地獄好警察上天堂........社會公理才能伸張啦!!

我看哪一天這個兩位的女兒莊小姐還有林小姐...去碰到假警察被輪暴一番..嘿嘿.......就會知道錯了~!
不知道有人一天到晚把台灣說成美國
一堆自殺炸彈客 一堆恐怖份子
是什麼企圖?

要有自殺炸彈客也要有條件的好嗎?
台灣有什麼事件會讓別的國家氣到要用這麼激烈的方式來抗議?
台灣本身跟周邊國家 有哪個文化或宗教有這樣的基本教義?

好 就算有
警察也是人 生命很重要
該女子身上有沒有裝炸彈在這種下天天氣會看不出來?
還是說該女子被盤查時裹著大衣 身上有奇怪的突出 口袋疑似裝滿東西??
(或是該女是人造人18號 她本身就是顆炸彈??)

這些我都沒有在任何資料中看到喔
(要是有的話警察早就大肆宣傳了還需要某些企圖怪異的人來自己嚇自己?)

別用性別來說 免得又有人一堆意見
兩個配槍 受過專業擒拿訓練的警察 VS 一個身上除了香菸跟衣物 什麼都沒有的路人

如果炸彈客那麼好當的話
美國早就滅亡了
可以轉貼嗎?那我要轉貼到fdzone問那邊的能人。
lilteyang wrote:
Police are only required to warn an individual whom they intend to subject to custodial interrogation at the police station, in a police vehicle or when detained....(恕刪)


小弟英文不佳啦,不過這句話的動機不是這一段媽?

they intend to subject to custodial interrogation

後面三項都是表示地點啊
安洛 wrote:
在無法確認對方身份下,不算是侮辱警察和妨礙公務
...(恕刪)


您說的這些,我相信檢察官一定會考量的,但這是逮捕之後的問題

"宅"心仁厚 wrote:
就本案而言,被告既非現行犯,也不是準現行犯,警方在無任何正當理由情況下要求當事人出示證件,當事人拒絕即欲將之逮捕,已經不是合法執行公務。...(恕刪)


我有拜讀過先生的大作啊,所以也要問一般的解釋有多寬囉,我想把大法官的解釋當然是一切的根本與最後判斷的依據,但是以這次事件來說,也要看看員警受到的教育與判例是甚麼,這教育應該就是一般解釋的寬度咩

等下要開會,我晚點再回頭來讀讀您引用的例子喔

我覺得大家討論越來越有理性了喔
安洛 wrote:
而且做筆錄是警察自己做的算什麼筆錄勒~~而且女孩旁邊沒有律師就憑警察自己意志寫的筆錄算公正嗎,警察提出的才能當筆錄,女孩告知確實發生過的事,請偉大的警察大人,應該記錄的事項警察不願記下,這算公正嗎~且女孩告知發生的事,不管是否屬實之後法官都會做一評斷,不需要也不是警察職責去做評斷是否屬實呀~~...(恕刪)


我想筆錄在理論上應該是雙方同意的,但是實際上當然因為是警察寫的所以有此爭議,但是您覺得匪徒會同意嗎?

律師的部分,前面網友有舉過法條啦,到審判的時候才有強制指定公設辯護人的設計,移送與偵查的時候,是沒有這個福利的。(我想要自己請應該是沒有問題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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