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露死苦 wrote:
或許該網友引述的資料...(恕刪)
這~失當?
依法而論,這兩名員警有違法嗎?
老實說,真的看不出來~唯一不合規定的部份~
是事主所指稱的口嚼檳榔,但相信我,在沒有人証物証的情況下
打死也沒人會認的啦~
ankochiu wrote:
我個人的經驗是開車被攔下後
警察先說"先生, 請將你的雙手保持在我看得到的地方"
說這話的同時, 警察一手按在腰間槍上
然後他會開始宣讀你的權利
就是為什麼要攔下你的車~你有權保持沉默這一類
我回答他"我在找我那支被我車子輾過的手機"
GZBT wrote:
沒聽過叫我們保持沈默之類的...(恕刪)
rebels wrote:
逮捕之後,詢問之前,才有必要宣讀罪名與權利耶...(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