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說 wrote:
樓主不久前才回PO,我更覺得奇怪的事,有提到被起訴確沒針對"洞"來回應.
如果真是凹不是洞,檢察官憑啥起訴?
真沒洞,樓主幹嘛不喊冤???
大家說,冤不冤阿,...(恕刪)
也許真是凹而非洞..
打算在開庭時給予致命一擊也說不定..
反之,就自取滅亡!
不過這裡是閒聊區,看官們總能推理討論吧?
從事發當時,當事人檢視過,其家人檢視過,記者媒體至少好幾家也檢視拍攝過..
如同樓上網友實驗之結果..
為何就副總能看到0.3公分的洞?而其他人眼睛都被屎糊了嗎?

照常理言,證據當然不可能送給提告方..
若此,提告方說原本是洞,後來被掉包為凹..這是不是也得拿出證據才能指控當事人?
而且,請注意一點..
提告訴訟是在協調不成,不歡而散之後喔!
就算真的有洞,而經副總發現瓶身有洞之後..
再怎麼笨的人,會拿有洞的瓶罐給檢察官嗎?

若真有心犯法,拿一瓶事後加工為凹的瓶身給檢察官,檢察官能判別是假貨嗎?
又或樓主老實,瓶身真有洞,且也拿給檢察官證實..
那蓋此棟大樓就沒意義了~樓主也該認賠自爆道歉賠不是..何必糾纏下去?

因為我們沒辦法看到起訴書內容,除非樓主能提供!
但從起訴的理由來看,並非針對~有洞無洞,是凹非凹...的爭論點!
或可猜測..也許有一方說謊,企圖誤導檢察官..
而檢察官究竟有沒有看過瓶身,又是一大疑問..
從jeryy答辯狀的第二點聲明來看:
第二:關於和解
我可以接受和解,只是,如果和解的條件是「需要我道歉」,在立場上等於是說我造假。而事實是我沒有造假,所以我不能接受這樣的和解,我也有我優良信用跟形象
若真有個洞,那根本就是百口莫辯..
即使不是自己造假鑽的洞..但再如何辯解也無法使人相信..
樓主大可道歉了事,又何須堅持不和解呢?

所以,推測維大力官網上所言,也是它們的一面之詞..
然而沒證據卻明言樓主掉包之文,亦有觸犯妨礙名譽之虞!
這有點像之前"南方公園滷味店老鼠事件"的翻版..
總店大老闆不也發出懸賞,極力澄清絕不可能..
也有影射當事人造假之言論..
然而證據不在手上,而照片裡的老鼠卻已廣為流傳..
最後如何解決?似乎私下達成協議不了了之?

滷味店之後還是生意興隆,兩邊皆大歡喜不是嗎?
(對滷味事件若敘述有誤,煩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