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rry3410 wrote:
我是jerry謝謝大..昨天下午收到了起訴通知書,
知道被起訴的理由是「未經檢視查證,就散佈喝到螞蟻汽水的情事」.(恕刪)
以上是jerry收到起訴書,理由是"「未經檢視查證,就散佈喝到螞蟻汽水的情事」"
然後,我又去維大力官網仔細看過一遍..
官網分成:
1.螞蟻事件處理經過
http://www.vitali.com.tw/index.php/news_i/news_number/270/
2.螞蟻事件公開說明
http://www.vitali.com.tw/index.php/news_i/news_number/269/
第一.
就如同mobile01 一樣,此討論串為jerry發佈,以他個人主觀立場敘述,網友各自選擇其所相信之情事!若說,jerry以有利於他的方向描述事情經過,那我亦可推論維大力官網所述經過亦朝有利於它的方向而撰寫.不是嗎?

第二.
若檢察官起訴之理由為:"「未經檢視查證,就散佈喝到螞蟻汽水的情事」"..那表示著力點並不在瓶罐上"是洞還是凹"....
然而,維大力卻在官網的~2.螞蟻事件公開說明~
疑點二裡寫著:
"2010年4月5日經本公司人員....發現....有一明顯穿刺洞約0.3公分(4月5日東森新聞畫面),破洞完整,周圍無凹痕,且罐子底部外表無腐蝕氧化現象,罐內有少數螞蟻屍體,其餘並未發現。...."
疑點三裡寫著:
2010年4月10日蘋果日報平衡報導維大力懸賞千萬「捉蟻」後,TVBS及民視新聞報導中,李先生又另取一罐維大力汽水,在同一個位置上做出一個凹罐,且內有螞蟻,並向媒體説明不是破洞而是一個凹,誤導媒體與網友,居心可議。(有前後新聞畫面可供舉證)
如此明確地用文字指控,是否有無涉及"無明確證據而指控jerry作假陷害廠商"之虞?

(前提是證物本身確實是凹而非洞)
若jerry保留之證物確實沒有洞而是凹,那jerry應該立刻與律師研究,反控廠商毀謗!
否則,維大力在官網上所發佈之說明與澄清等文章,是否應以同樣標準:
"未經查證瓶罐是否為jerry作假,而發佈有損jeryy名譽之情事"而同被起訴才對?
若以蘋果日報此篇2011年 10月25日報導為基準:
網po汽水含蟻 男誹謗起訴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764115/IssueID/20111025
....板橋地檢署指李男無法解釋罐身為何有異常破洞.......檢方雖沒點名李男說謊作假,但認為李男無法解釋罐身異狀且執意責怪業者,已構成加重誹謗與妨害信用罪。(從新聞報導裡並無法得知檢察官是否已確認瓶身是洞而非凹,此篇為記者所撰寫,故仍需存疑)
不就表示,檢察官對於瓶罐有無作假並無法確定,所以瓶罐上是洞或凹並非起訴之理由!若然,維大力以如此明確之文字指控jeryy作假(另取一罐..等語),即使寫著"疑點"~那是否也該受同樣標準檢驗?

維大力為捍衛其聲譽而提告之同時,相對的亦應接受相同之檢驗,而非只准自己指控,不准jerry質疑才是吧?

另外,依其財力物力,不應該只有擷取新聞畫面之模糊照片刊登在說明與澄清裡當作證據吧?



希望維大力若有明確有利之證據,盡快提供在官網上讓大家檢視!
若真是洞而非凹,那大家都可心悅誠服,怨自己識人不明,還給貴公司一個公道!
不然,不知道還要等多久才會開庭,到時候只好請方便去旁聽的網友去證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