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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8/16>昨晚的恐怖汽水~ 維大力(廠商提告消費者且敗訴定讞 )

jerry3410 wrote:
我是jerry謝謝大..昨天下午收到了起訴通知書,
知道被起訴的理由是「未經檢視查證,就散佈喝到螞蟻汽水的情事」.(恕刪)


以上是jerry收到起訴書,理由是"「未經檢視查證,就散佈喝到螞蟻汽水的情事」"
然後,我又去維大力官網仔細看過一遍..
官網分成:
1.螞蟻事件處理經過
http://www.vitali.com.tw/index.php/news_i/news_number/270/
2.螞蟻事件公開說明
http://www.vitali.com.tw/index.php/news_i/news_number/269/

第一.
就如同mobile01 一樣,此討論串為jerry發佈,以他個人主觀立場敘述,網友各自選擇其所相信之情事!若說,jerry以有利於他的方向描述事情經過,那我亦可推論維大力官網所述經過亦朝有利於它的方向而撰寫.不是嗎?

第二.
若檢察官起訴之理由為:"「未經檢視查證,就散佈喝到螞蟻汽水的情事」"..那表示著力點並不在瓶罐上"是洞還是凹"....
然而,維大力卻在官網的~2.螞蟻事件公開說明~

疑點二裡寫著:
"2010年4月5日經本公司人員....發現....有一明顯穿刺洞約0.3公分(4月5日東森新聞畫面),破洞完整,周圍無凹痕,且罐子底部外表無腐蝕氧化現象,罐內有少數螞蟻屍體,其餘並未發現。...."

疑點三裡寫著:
2010年4月10日蘋果日報平衡報導維大力懸賞千萬「捉蟻」後,TVBS及民視新聞報導中,李先生又另取一罐維大力汽水,在同一個位置上做出一個凹罐,且內有螞蟻,並向媒體説明不是破洞而是一個凹,誤導媒體與網友,居心可議。(有前後新聞畫面可供舉證)

如此明確地用文字指控,是否有無涉及"無明確證據而指控jerry作假陷害廠商"之虞?
(前提是證物本身確實是凹而非洞)

若jerry保留之證物確實沒有洞而是凹,那jerry應該立刻與律師研究,反控廠商毀謗!
否則,維大力在官網上所發佈之說明與澄清等文章,是否應以同樣標準:
"未經查證瓶罐是否為jerry作假,而發佈有損jeryy名譽之情事"而同被起訴才對?

若以蘋果日報此篇2011年 10月25日報導為基準:

網po汽水含蟻 男誹謗起訴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764115/IssueID/20111025
....板橋地檢署指李男無法解釋罐身為何有異常破洞.......檢方雖沒點名李男說謊作假,但認為李男無法解釋罐身異狀且執意責怪業者,已構成加重誹謗與妨害信用罪。(從新聞報導裡並無法得知檢察官是否已確認瓶身是洞而非凹,此篇為記者所撰寫,故仍需存疑)

不就表示,檢察官對於瓶罐有無作假並無法確定,所以瓶罐上是洞或凹並非起訴之理由!若然,維大力以如此明確之文字指控jeryy作假(另取一罐..等語),即使寫著"疑點"~那是否也該受同樣標準檢驗?憲法保障名譽應不分個人或廠商才是吧?!

維大力為捍衛其聲譽而提告之同時,相對的亦應接受相同之檢驗,而非只准自己指控,不准jerry質疑才是吧?

另外,依其財力物力,不應該只有擷取新聞畫面之模糊照片刊登在說明與澄清裡當作證據吧?(照片也都註明說:影音檔案為廣告代理商提供),那若要向新聞台購買授權採訪之原始影帶而提供最清晰之畫面應該也是輕而易舉之事吧?用模糊照片並指控jerry狸貓換太子,是否亦有涉及誤導網友之虞而非澄清真相呢?

希望維大力若有明確有利之證據,盡快提供在官網上讓大家檢視!
若真是洞而非凹,那大家都可心悅誠服,怨自己識人不明,還給貴公司一個公道!
不然,不知道還要等多久才會開庭,到時候只好請方便去旁聽的網友去證實了!
是洞還是凹......
我想到了法庭上,就見分曉了....
採訪過的的媒體記者手上應該有相關的圖片or影片.....

在mobile 01,說些無關痛癢的話就行了, 咱不能不留個心眼,以免禍從口出....
iamdarlong0315 wrote:
以上是jerry收到...(恕刪)


另外,關於檢察官的起訴標準真的是因人而異:
舉以下此例:(因恐有涉及政治被網管刪除,故單獨po)

魚夫告曾韋禎加重毀謗
http://www.yufulin.net/2010/07/test.html

因為..曾韋禎寫作此文章:
http://blog.roodo.com/weichen/archives/11841209.html

結果檢察官不起訴:
http://blog.roodo.com/weichen/archives/15509699.html

這"寫"某人"無恥"還不會有事情..被告不起訴的,還真少見耶!

重點在其內文所寫:
本案列為99年度偵字第20022號,北檢在2010年12月10日裁定不起訴。檢察官認為本人所張貼之文字,多為事實,所為之情緒性評論是個人主觀之意見表達,無所謂真於與否,應受憲法言論自由所保障,故罪嫌不足。

所以,應該是這位檢察官比較重視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是吧?

kurapika613 wrote:
「感覺像是製造過程中,有食物掉進機器巢裡,然後螞蟻在那邊繁殖,最後做成成品,就全部裝進來了,」

樓主是說感覺像又不是肯定
他只是猜測原因而已
被起訴真的很瞎...(恕刪)


「感覺像是製造過程中,有食物掉進機器巢裡,然後螞蟻在那邊繁殖,最後做成成品,就全部裝進來了,」

如果換成是我,我也會有這種相同感覺....
我又不是製造飲料的專家,我只是一個花錢買飲料喝的消費者而已....
要不然,要怎麼感覺?才能合檢察官的法?還是說不能有感覺?
在mobile 01,說些無關痛癢的話就行了, 咱不能不留個心眼,以免禍從口出....
Palpatine wrote:
心情開心一點啦~去喝...(恕刪)

感恩!等等要出發了

我會活著回來見你們的

那個發言沒什麼建設性的就交給你們了
多挖幾次鼻孔,不然怕你們會思念
================================================================================
那位R什麼什麼名字太長我又英文不好打不出來的網友我這樣說給你聽好了

我覺得你是個活在自己世界的人,這樣是好是壞我也不知道,為什麼不想回答你

前面有網友說過了,請說點有建設性的,什麼是有建設性的呢?就是可以拿出來討論

為什麼說你的問題沒辦法討論呢?我做以下兩個假設性回答給你選好了

回你的問題(假設性回答)
第一、當然跟我有關係阿!人家公司董仔說到時候要跟我55拆帳,我這邊把他搞越大我到時候就可能拿越多

第二、當然跟我有關係阿!你媽媽說到時候要跟我55拆帳,我這邊把他搞越大我到時候就可能拿越多

請問你信哪一個,當然是第一個對吧!

為什麼信呢?因為你只相信你自己認為是對的,所以事情跟你講太多都是白費工

不管我提出什麼樣的答案,只要你認為不是你想要的答案,你就不會相信,那還講那麼多幹嘛

不如不要說
樓主絕對也可以告公司

如果樓主沒告 ..我反而覺得很奇怪

從樓主 的po文

我感覺樓主是個有正義感的人

如果別人都告你了 ..你反擊 也告回去 ..很合理啊

當初 po文的心境 .. 跟現在有分別嗎

如果時間能重來 ..樓主會怎麼做..

很多網友的發言 都是看熱鬧 ..

打官司..要就花錢請律師 ..要就自己上陣 花時間

當初po文 就有網友提醒 有可能公司會告你 ...你準備好了嗎..

iamdarlong0315 wrote:
以上是jerry收到...(恕刪)


巧合的事情!真的是太多了

繼上次做夢之後...(詳見本棟第736頁或7351樓)



昨晚聽到在朋友抱怨

他說他之前在餐廳吃飯時

在餐點中出現了不該出現的"食材"!!

這傢伙回家之後呢 就把那些"加料"的照片

PO在自己的FB上...當然 也加上了些"心得分享"

內容大概是...

"XX餐廳!! 這就是你們給客人的東西嗎?廚房衛生管理真的大有問題!!!!"

果不其然 此PO文被親友們瘋狂分享、轉PO

轉啊轉的~~~!轉的頭都暈了~~~~

有一天 他接到通電話 對方是餐廳總公司的人員

該員告知朋友 因PO文在FB上被大量轉貼

造成了公司相當大的困擾 為了捍衛商譽

所以公司對朋友提出告訴之類的話...


當下朋友也不以為意 覺得..明明就是你們有問題 卻想反過來告我!

要告甚麼????



....就在前幾天 他真的被起訴了

被起訴的原因 就是"未經查證 散佈不實訊息"

而昨天勒 又接到對方的來電 跟朋友說

如果你不想被我們告 就登報道歉吧!費用公司會出...

你就說當初FB的PO文只是開玩笑!沒想到會對我們公司的商譽造成破壞...

...以下省略!!!


這就是"天下無敵我朋友"的故事!!大家笑一笑吧!!

真是太巧了~~~!!!!哈哈哈



風蕭蕭兮...易水寒 鈔票一去兮...不復還!! 有人說:『我窮得只剩下錢..』很可憐!! 我很想跟他說:『我窮得連錢都不剩了..』你有我可憐嗎??

iamdarlong0315 wrote:
以上是jerry收到...(恕刪)


所以 這件事有沒有洞?
有洞的話 何時知道、知道後怎麼做就很重要了

沒有洞 就只是言論適當合理與否的問題 也就是沒有問題...

Mask W wrote:
所以 這件事有沒有洞...(恕刪)


當事人說是凹
檢察官說是洞
唯大力也說是洞

如果真是凹,為何到了檢察官手上變成洞?

當事人說謊?
還是檢察官做假??



柯南說:"真像只有一個!"

那一個??

不可說 wrote:
當事人說是凹
檢察官說是洞
唯大力也說是洞
如果真是凹,為何到了檢察官手上變成洞?
當事人說謊?
還是檢察官做假??...(恕刪)


1.如果證物本來就是凹而非洞..那檢察官為何不以樓主在新聞採訪裡,明明是洞卻稱說是凹之"不實言論"而列為起訴原因之一?

2.目前"認為"檢察官說是""的來源皆從新聞報導而來,並沒有正式公文文件之明確文字證實~故仍需存疑!

3.檢察官當然不應該也不會作假,問題是檢察官起訴是否有檢視過物證?是否有交給專業鑑定而證實?或僅以雙方提供之書面文件影像等而做出起訴之決定?畢竟案件如此多,只要依法律條文進行法律程序,起訴後再交到法庭上進行攻防戰..到時候"證物"是法院審理自然就會呈堂證供!不然,為何不將"變造證物"做為起訴理由之一?而只以"未經檢視查證,就散佈喝到螞蟻汽水的情事"為起訴理由?
而且,"未經檢視查證"?是查證何事物?也沒清楚明文?!
若是破洞無誤..那何不更明確點地寫:"未經檢視查證瓶身破洞,就散佈喝到螞蟻汽水的情事"?

4.樓主在收到此起訴書,也得知媒體報導之新聞內容後,若樓主確實眼拙而無注意到瓶身之破洞,雖先前媒體有他訴說是凹非洞之新聞影像,但他仍可在此留言承認他沒有確實檢視查證,而推翻其先前所作之敘述!~但他並沒有如此做!~
當然,反過來亦可說他默認,或不敢且不願還原真相..等亦不無道理!
然而,若是為之後開庭,法律攻防所做之保留而沒有在此說清楚講明白,亦不無可能!

總之,仍需等到開庭,並一審完畢看到審判書後才能下定論!
何況若有萬一,亦可上訴至二審,而二審又可能推翻一審之判決,多有先例可尋!
故若需走到二審定讞..那此事件要有結論尚須一段漫長時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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