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nster wrote:
很抱歉,是你太善良了...(恕刪)
這位大大思維真的應該更新了!
政府只能依一些法規來處罰,真正受害的是消費者,苦主提出3千萬都不為過,因為上法院,依台灣的國情,大概賠個幾十萬就很不錯了.不會像美國有陳罰性賠款
重點是不是苦主 拿到多少錢,而是該企業會因此而改善嗎?
至於苦主抱著心態無所謂,就算是勒索心態,能成功嗎?法院又不說索賠多少就賠多少.
很多人模糊掉焦點,變成在那邊猜測苦主的心態,真的很落伍!
至少這件事的背後,曝光絕對是對消費者是好事.
皇天無親 wrote:
判多一點難保千面人事...(恕刪)
千面人是為了勒索下毒,重點是能上法院索賠嗎?
勒索就該報警處理,跟自身問題賠償是兩碼子事,今天不會因付出損害賠償而就演變成隨時都有千面人下毒.
要容易好得手,一堆人都要當千面人了,別把台灣企業當白癡.
焦點不在這邊,別模糊了.
還有因為我們在台灣,所以消費者就沒權利嗎?為何大家愛提美國,因為美國是這方面的佼佼者,不提好的,難道要提落伍的國家.
國情不同不代表台灣消費者就該任廠商處理,苦主索賠多少錢那是個人意志,不過這邊好玩的地方,很多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什麼都該賠,但換成別人就猜忌別人!
思維真的該進步了,更何況事主是美國品牌星巴克,去看看星巴克的經營哲學,不索賠提告,就違背了星巴克經營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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