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uswater01 wrote:
在美國, 警察逮捕你之前會宣讀你的罪名與權利, 執法是要照S.O.P.走的...(恕刪)
小弟在這篇 逮捕權利 與 米蘭達權利 查到的,與您說的略有出入喔
除了講到臨檢之外,最重要的不同是,逮捕之後,詢問之前,才有必要宣讀罪名與權利耶
電視有看的話,應該也是手銬先上了,才開始念權利。這些權利的目的是防止你做出對自己不利的陳述,所以必須在詢問之前念,但是與逮捕是沒關係的。
兩篇文中特別有提到,如果暫時沒有打算詢問你,光逮捕是不必走這套流程的
當然國內的法律應該不同,不曉得誰能回報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