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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下樓被便衣警察抓走的女孩(補充新聞報導)

pluswater01 wrote:
在美國, 警察逮捕你之前會宣讀你的罪名與權利, 執法是要照S.O.P.走的...(恕刪)


小弟在這篇 逮捕權利米蘭達權利 查到的,與您說的略有出入喔

除了講到臨檢之外,最重要的不同是,逮捕之後,詢問之前,才有必要宣讀罪名與權利耶

電視有看的話,應該也是手銬先上了,才開始念權利。這些權利的目的是防止你做出對自己不利的陳述,所以必須在詢問之前念,但是與逮捕是沒關係的。

兩篇文中特別有提到,如果暫時沒有打算詢問你,光逮捕是不必走這套流程的

當然國內的法律應該不同,不曉得誰能回報一下?
rebels wrote:


小弟在這篇 逮捕...(恕刪)


我個人的經驗是開車被攔下後

警察先說"先生, 請將你的雙手保持在我看得到的地方"
說這話的同時, 警察一手按在腰間槍上

然後他會開始宣讀你的權利
就是為什麼要攔下你的車~你有權保持沉默這一類

宣讀完後他才要求證件檢查
檢查完沒事~開單放人.....


另一次是深夜在路上走被警察攔下
員警先說"先生, 我是XXX郡警員
"請問我可以問你這時候在外面作什麼?"
(非常禮貌)

我回答他"我在找我那支被我車子輾過的手機"
......然後就看他用很怪異的神情離開

---

這是加拿大警察的做法
到狗窩裡說狗臭 豈有不被狗咬的道理
◎實施臨檢身分查證作業程序(ISO)
(註:原「警察實施臨檢作業規定」廢止)
依據:
警察職權行使法。
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第3款。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35號解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分駐(派出)所流程:
準備階段:臨檢勤務除勤務中發現符合臨檢、身分查證要件之對象外,應由【警察機關(構)主官(管)】親自規劃,並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程序辦理。
臨檢、身分查證之要件:
【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
【有事實足認其行為已構成危害】。
【有事實足認其行為卽將發生危害】。

執行階段:
執行前:
執行人員於【出入登記簿】簽註【出勤】,到達現場後向【勤務指揮中心】通報。
執行人員應【著制服表明身分】;著便衣者應【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
執行中:
受臨檢、身分查證人同意(同意受檢):
實施現場臨檢、身分查證。
受臨檢、身分查證人未攜帶身分證件或拒絕出示身分證件或出示之身分證件顯與事實不符,而無從確定受檢人身分時,【帶往警察局、分局(所)、分駐(派出)所查證】。
報告【勤務指揮中心】及【通知受臨檢、身分查證人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
受臨檢、身分查證人不同意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不同意受檢):
異議有理由:【停止臨檢、身分查證,任其離去】。
異議無理由:【續行臨檢、身分查證】。
受臨檢、身分查證人請求時,填具【「實施臨檢盤查(身分查證)民眾異議紀錄表」】一式三聯,第一聯由受臨檢(身分查證)人收執,第二聯由【執行單位】留存,第三聯送【上級機關】。
執行後:
發現違法(規)情事,【依法定程序處理】(例如發現受臨檢、身分查證人違反刑事法案件,應卽轉換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並告知其犯罪嫌疑及相關權利【刑事訴訟法第95條】)
刑事訴訟法
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身分查明後,未發現違法(規)情事,【任其離去】。
執行結束之處置:
現場之處置:
製作【臨檢紀錄表】,受檢人簽章,執行人員逐一簽名。
清點人員、服勤裝備。
向【勤務指揮中心】通報【收勤】。
返所後之處置:
執行人員於【出入登記簿】簽註【退勤】。
有違法案件時,臨檢紀錄表【併案陳報】。
8–127
第八篇 警察職權行使法
未查獲違法案件時,臨檢紀錄表應【逐日】簽陳主官(管)核閲。
【帶班人員或指定人員】負責,將臨檢執行情形,填註於【工作紀錄簿】備查。
分局流程:無。
使用表單:
【臨檢紀錄表】。
【員警工作紀錄簿】。
【實施臨檢盤查(查證身分)民眾異議紀錄表】。
注意事項:
臨檢勤務除勤務中發現符合臨檢要件之對象外,其餘臨檢應由【警察分局長以上長官】指定。
對於臨檢公眾得出入之營業場所,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者,且應於【營業時間為之】。
對於交通工具的攔檢,應符合【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要件。
無從確定受檢人身分而帶往警察局、分局(所)、分駐(派出)所查證時,應報告【勤務指揮中心】及通知【受臨檢(身分查證)人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實施臨檢(身分查證)作業,自攔停起至結束,不得逾【三小時】。
受臨檢(身分查證)人請求時,填具「實施臨檢盤查(身分查證)民眾異議紀錄表」一式三聯,第一聯由【受臨檢(身分查證)人】收執,第二聯由【執行單位】留存,第三聯送【上級機關】。


美國之警察執勤方式與本國不同,上述為本國警察執勤之標準流程,
本件依樓主所述,警發應以違反此標準流程,此臨檢應有違法之虞,民眾可依法主張並請求賠償,
至於當事人辱罵致妨害公務問題,本人認為因公務人員之違法行為,是否盪是人可依此主張其行為為阻卻違法,而主張不罰,請參考.
台中小康 wrote:
◎實施臨檢身分查證作...(恕刪)


感謝您提供的 SOP,喔,我延伸查詢了一下,應該也是來自 警察職權行使法 吧?

http://www.tcpd.gov.tw/cht/index.php?act=law_reference&code=view&ids=145

一、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1、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看來您應該是法律人囉,可否請問這一條的 合理懷疑,一般解釋到多寬呢?

以這個例子來說,員警覺得事主看起來像是逃脫外勞,上前查證身分,是否就不行了呢?
Ryu38 wrote:
快變仇恨警察的討論串...(恕刪)

sun0804 wrote:
全篇看下來

發覺這...(恕刪)


差太多了吧. 多數參與討論的人, 都沒這個立場吧, 別亂扣帽子

討論的是不遵守規定, 警察中的害群之馬...請看清楚吧


rebels wrote:
1. 我不懂 過當 與 失當(恕刪)


無意再跟你討論, 因為真的沒意義, 我只想跟值得討論的人討論

反正該被大家看到的點, 大家都看到了
再給樓主一答辯內容建議:

轉貼華視新聞電子報

歹徒冒充警察 假攔檢真搶劫高縣接連發生假警察真搶劫的搶案,歹徒穿便服還謊稱是警察臨檢,攔下夜歸騎車婦人卻趁機搶皮包,2小時內就發生3起搶案。

騎機車遇到警察攔下來,多數民眾第一個反應,就是停下來,拿證件,想到這個動作被歹徒拿來模仿犯案,高雄縣連續三起搶案,歹徒假冒便衣員警,攔下婦人說臨檢,趁機搶劫皮包

員警提醒,一般勤務攔檢員警一定會穿制服,不會穿便服,包括警帽警徽反光背心,還有警槍和交通指揮棒,還可以要求員警出示證件,確認身分,

歹徒假冒員警層出不窮,民眾也要爭大眼睛,以防受騙!(潘潔瑩 張夢熊)

你可以答辯因現今社會治安不佳,且當日員警服裝儀容不符下列規定:
警察通例
第15章
服裝與儀容
15-02 服裝與儀容
4. 所有警務人員,不論是否須穿著制服,均須把頭髮修剪整齊,保持整潔。頭髮顏色必須是原來或自然的顏色。男警務人員所留的鬢腳不得低過耳朵的中部,鬢腳必須平剪,不得斜剪。
5. 所有男警務人員,不論穿著制服或其他服裝,均須剃淨面龐。他們可蓄鬍子,但須遵守一般原則,即不得蓄過分誇張的鬍子。
以致使當事人無從以一般人通常觀念來辨識其警察身分真偽,且當時警員出世之識別証本人也無從知悉其真偽,在無法確認其警察身分(即公務員身分)下.且擔憂被歹徒侵害下,所為自助行為,非故意妨害公務,應可保障當事人之權益,請務必參考.
其實小弟認為
事件發生其中一個重要的因素在於台灣現行的警察識別證
不具有公權力的象徵.
才導致後來陸續發生的狀況.
印象中在今年初的蘋果日報有看到,警政署有在設計新的警察識別證.
可見警政署也有發現此問題.
但恐怕要在趕快加緊腳步了.


大陸的警察證

台灣的警察證


覺得很好笑的是,台灣的警察證件上面連員警名稱,警編跟所屬機構都沒有..
連個護貝,官印都沒有....

連名字跟編號都不敢放在證件上面,這是怕被人家追殺嗎??...............

一般的公司名片都比它感覺來得正式..........
End of Story....Bye....
rebels wrote:
感謝您提供的 SOP...(恕刪)

我在第47有貼一篇文章裡有提到"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的釋字第五三五號",不知道先生有拜讀過嗎?
裡面有提到針對警察實施臨檢時的一些詬病作出的修正,讓警察實施臨檢時有一個標準!
所謂的詬病就是只要警察主觀認為可疑就可以實施臨檢,只要不從就要帶回警局,若有反抗就以妨礙公務論處!
看到這邊有沒有覺得很熟悉呢!
這裡是相關的新聞
引用新聞的一段內容:
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文指出,現行警察勤務條例中規範的臨檢、路檢、取締或盤查,並未授權警方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否則即不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意旨。

 解釋文指出,在臨檢要件方面,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警方執行臨檢場所,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至於對人實施臨檢,則需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為限。

 在臨檢的程序上,本號解釋要求警方應在臨檢之前告以實施臨檢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執行人員身分。此外,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除非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在現場臨檢妨害交通、影響安寧,否則警方均不得要求受檢人一同回到警局進行盤查;至於受檢人身分一經確定查明,即應放行。中時晚報 焦點新聞 2001.12.14)

下面還有一段是提到相關的案例
標題是 :臨檢與偵查 分際廓清
依大法官解釋意旨,目前許多實際上已進入搜索範圍的臨檢盤查,民眾都有權利以五三五號解釋予以拒絕;此外,對於不問時間地點,隨機、任意的攔檢,也不在允許之列。

 台北地院幾年前曾經受理過一件民眾因拒絕臨檢被控妨礙公務案,事後法官依警員已逾越執法權限,而將民眾判決無罪的案例。該案被告當時準備將停在路邊的車開走,但卻有員警上前盤查,要求他拿出駕照受檢;由於民眾自認無任何違法違規或可疑之處,當場拒絕出示駕照,警員見狀則出手搶奪,在拉扯中警員臉部被刮傷,該名男子也被依妨礙公務罪嫌起訴。

 就本案而言,被告既非現行犯,也不是準現行犯,警方在無任何正當理由情況下要求當事人出示證件,當事人拒絕即欲將之逮捕,已經不是合法執行公務。實際上,臨檢的目的是為了因應突發狀況,民眾配合警方調查出示證件當然可以接受,但也不能任由警方剝奪自己的人權。(中時晚報 焦點新聞 200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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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應該可以解釋你的疑惑了!還有新聞是2001年的,現在是2008年,如果7年的時間無法推廣這項觀念,也不讓你所說的"技巧"進步,那麼應該怎麼去說這兩位警察呢?
臨檢專題報導
安瓜 wrote:
覺得很好笑的是,台灣...(恕刪)


嗯~ 真的還滿隨便的~ 我用掃描器掃一張印出來 裝個套子~ 也可以拿去騙那些學生了~~

搞不好版上大多數人也都會被我騙過去~ 乖乖讓我臨檢呢~ 只要我兇一點~ 拿個盤點機說 啊~ 沒電了~ 跟我走一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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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當然是諷刺的說法 但萬一有人真的這樣做呢? 或是已經有人這樣做了?

警界的水很深大家都知道,但是那些高來高去的我們管不到

至少跟民眾相關的部份可以改善一下吧~ 不然我繳的稅拿去養這些人我不如拿去捐給伯大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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