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ilysu999 wrote:從小我家也很窮,30...(恕刪) 所以您的意思就是,要就完璧歸趙,否則就全拿去絕不接受有條件的歸還囉?我是寧可提高一些誘因,比方說,以非竊盜的遺失來說一定會還的假設四成,私吞的占二成剩下的四成就是我願意爭取的對象大家都希望遇到好人,但法律不是用來規範好人的您就有把握,每次都遇到好人嗎?
努力翻完40多頁的文..我心中只有4個字.趁火打劫.貧婦的一家人在她的眼中還不如那些畜牲.如果有哪位想要賺錢的一定要去念那所大學.找那位名師指導.這樣肯定可以成為一位 品學兼憂的 高財生.6K比我一個月生活費還多.
抱歉 請問你一下那位媽媽什麼時候有罵對方貪心??社會大眾討論公義道德是不夠格的行為嗎??!!(當然也涵蓋包括你承認的嘴砲算有格!!??)原本就不想回廢文的(@.@)有人創造出自以為是的律法牢籠在牢籠裡卻有活死人沾沾自喜悲哀的牠公義道德死了
真是可悲即使法律規定可以拿3成又如何媽媽老師小時候沒教撿到人家東西要還嗎?有些人還說理直氣壯, 什麼低知識分子高知識分子計程車司機撿到幾十萬還不是還你法律系畢業要六千會很難賺嗎幹嘛去欺負一個要養小孩的母親?莫名其妙...
520papamama wrote:在未修法前,不覚得拾得人是錯的,肯還十分之七已是美德,如果這樣也要責怪,以後連這樣的人都不會存在。建議法律修改為:依照遺失人經濟狀況請求之。如果我的小孩問我:為什麼我按法律要求(不得超過三成)還要被罵?那我真不知如何回答 因為不是按法律"要求"法律沒要求你一定要索取這個錢 請看清楚法條法律要你根據情理法後 判斷是否要要求這筆錢"得"要求3成 跟 "應"要求3成差異很大 請不要誤導小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