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rry3410 wrote:
是的.王杏文是我的委任律師名字,
小鳥在我跟肛鉄仁和解後開了一個新帳號使用ID王杏文
一連串的發言混淆視聽
應該這麼解釋:
維大力廠商告我妨礙名譽事件.廠商敗訴已經二審定讞,
而我後來對廠商提起加重誹謗罪,是因為廠商在官網將我類比為千面人.毒蠻牛事件
並指稱我造假,(廠商認為他們產品一定不會出錯.有瑕疵產品一定是消費者搞鬼)
這兩件官司是獨立事件 (前一件我是被告,現在我是告訴人)
我提告的是刑事案件(廠商涉及刑法310條妨礙名譽 加重誹謗罪)
由檢察官受理
若檢察官起訴被告,那告訴人就可以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告訴(這時候就不用付出裁判費用)
若沒經過刑事起訴,直接告民事的話,就要依求償金額比例向法庭繳納裁判費用
一開始我對小鳥也是提告刑事,但因為他當時一副準備要打到二審.毫無反省之意,又冒用律師名字發言,
律師才先不等刑事結果,直接對小鳥提出3個民事告訴(依行為次數).並申請假扣押,
小鳥嚇到,才北上軟言求和解
經歷了這些過程,我也學到許多寶貴的法律知識
有時無法立即上01回覆
但網友們有任何問題,我也樂意就我所知來分享
jerry
喔!這段聽完不知為何
連我都感覺一個字
爽!



我是jerry
經過近1年的等待,昨天收到了桃園地檢署的公文,
檢察官起訴了維大力的蔡副總



記得當初我喝到這罐"螞蟻汽水"而上網分享經過時,
有網友問我(法官也有這樣問過我) : 為什麼不先打電話連絡南亞公司,而是直接po文於討論區上?
我當時的回答是: 我po上網只是分享生活上遇到的事情,也提醒大家易開罐飲料的安全衛生問題
因為我沒有向南亞公司求償的想法,所以沒有跟南亞公司連絡
現在想起來,我實在非常慶幸我一開始到現在,從來沒有打電話給維大力公司,
否則依他們公司對待消費者的"負面思考"方式,以及維大力公司抹黑消費者的手法,
假設當時我有打電話去告知
而廠商如果向外界說我打電話去的時候 "口氣很不好"或是"意有所圖 "
甚至誣賴我打電話去就開口要賠償的話,
這件事情就會變成兩邊說法的羅生門
而即便現況是
我喝到螞蟻汽水後從未曾跟維大力聯繫
法院傳喚證人(記者)時也都清楚說明: 我未曾要求賠償,是廠商經媒體連絡 到府態度惡劣
(甚至暗喻記者疑似想索紅包 使記者憤而向維大力提告 另案偵查)
這樣的情況下,
維大力還可以在官網上抹黑我,說我恐嚇 並把我類比為毒蠻牛.85度c詐財事件的千面人
藉以模糊公司出現品管不良產品的事實,
面對這樣令人無言的公司,我只能堅定意志持續司法途徑,捍衛自己的名譽
謝謝01網友們一路的關注與支持
謝謝大家
j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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