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lvin62 wrote:
可否解釋一下你的論點...(恕刪)
一定要先確定有43條1.2才會有43條4的來由
你看43條一開始就是汽車駕駛人
這是雞生蛋的問題.
也就是要把43條1.2和43條4同時開給汽車駕使人
如此汽車駕駛人可以對這張罰單去進行申訴.
等到汽車駕駛人申訴完畢後才能再開給汽車所有人.
以上是我個人的觀點
kanting wrote:
一定要先確定有43條...(恕刪)
杏仁8066 wrote:
我很清楚整個法條..和經過..所以我說他們勝訴機會是 0 呵...
我每個發言都以不觸法為主..有些事並不是說的是真.就没事.或假.就會觸法.
kanting wrote:
一定要先確定有43條...(恕刪)
kanting wrote:
樓主你的意思是不是要...(恕刪)</blockquot樓主你的意思是不是要用判決去撤銷43條4的罰單
讓你的車回到43條4之前未提供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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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你這說的意思有什麼用嗎??????????關都關完了..再去申訴或判決讓人不用關??
先不提申訴會不會過問題...單我牌都扣完了...我再去申訴撒銷扣牌有什麼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