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tlin wrote:
這不是合理化,而是做生意本來就是人情留一線,日後好相見,
台灣不管公家還是民間的採購或工程合約,
面臨違約狀況時,本來就不會第一時間就開罰,甚至終止合約,
往往為了事情能進行下去,大家開會協商訂出解決辦法後大事化小,
這種事本來就是生意場上的潛規則,不知你是不知道還是故意視而不見呢?
遠通沒達到標準不是第一次了吧?
不知道要違約幾次才要照合約走?
而且照這個標準, 所有政府的標案都可以比照辦理囉?

再說了, 遠通根本是從一開始得標就有問題, 還曾經被法院判決招標過程有瑕疵, 喪失最優申請人資格
然後因為他們已經一隻腳跨進來了, 第二次招標就規定 "一定要用紅外線系統"
中華民國政府就是這麼好講話...

litlin wrote:
弊案嗎?不是起訴官員了?
最好笑的就是這個常被拿來說嘴的 "有官員被判刑三審定讞"
被判刑11年確定的是交通部機要秘書宋乃午, 行賄的公關業者蔡錦鴻一審被判一年, 最後不知道判幾年?
然後整個ETC弊案就只有宋乃午跟公關業者被定罪, 交通部長到總統乃至於皇帝娘通通跟這個案子沒關係
(徐董跑去官邸送禮券, 還拿筆電去做簡報都是做公益就對了)

遠通也跟整個弊案沒關係, 通通都是公關業者自己用違法的方式行賄, 遠通完全是無辜的?

如果L兄你那麼了解人情世故, 告訴大家違約不一定要罰錢是生意場上的潛規則
那麼你該不會突然又變的那麼清純, 相信這個三審定讞的案子, 兇手只有交通部機要秘書宋乃午跟精業公司公關協理蔡錦鴻吧?

如果L兄你不會那麼單純, 相信這個案子涉案人僅止於此的話
對於一個用非法手段贏得標案 (還得標兩次!?) 的公司, 你真的心甘情願付錢給它
甚至讓它以後成為高速公路的獨佔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