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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MW CCT正輝汽車事件公開說明張貼第一樓


calvin62 wrote:
第 43 條汽車駕駛...(恕刪)


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說的是指.扣完牌照再犯.這法條有指出.再次提供該車輛違反該規定.没入該車輛.



一、復貴會98年3月23日台汽櫃貨聯總字第98027號函。
二、查違反旨揭條例第29條之 2及第43條規定之事件,
係屬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甚鉅或重大危害交通秩序之
違規行為,上開條文規定處汽車記點或吊扣牌照等
之處罰,立法意旨係為督促汽車所有人善盡其保管
車輛之責,以遏止其汽車有重大違規之使用
;另汽
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者,依
條例第29條之2第1項規定處汽車所有人罰鍰並記該
汽車違規紀錄1次,如該汽車違規紀錄於3個月內共
達3次以上者,方有同條例第63條之1吊扣其汽車牌
照 1個月之適用,另汽車駕駛人違反處罰條例第43
條經受吊扣汽車牌照處分後,如再嚴重累犯者方有
同條第 4項沒入該汽車之處罰,故貴會所稱上述之
處罰規定,均屬一罪多罰有悖「情」「理」乙節,
應屬誤解,貴會來函所提修正建議,尚未便參採,
合先說明。
三、另查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第 1項已明文規定
,汽車運輸業對所屬車輛、駕駛人及僱用之從業人
員應負管理責任,爰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及行車安
全,請貴會確實轉知所屬會員應善盡管理之責,並
督促所屬汽車駕駛人應依規定辦理,併予說明。
杏仁8066 wrote:
歹式.我回復很多次了..這樓討論還是以扣牌部份為主..其它多說無異.判決出再一定會公佈整個完
整的經過.


心中的疑問還是無法解開.....殘念

(1)保養場老闆有沒有告知樓主將你的車輛開至屏東交還給你?
(2)至屏東後有沒有交由樓主駕駛並且載保養場老闆去看引擎?


在此先向版主預約答案
等判決出爐後一定要釋疑




杏仁8066 wrote:
對於你所指到的公然誹謗或妨害名譽.小弟在這跟你解釋一下..侮辱罪跟.誹謗罪是屬於刑法.27章節妨礙名譽和信用罪內的.講白話就是.誹謗罪是編在妨礙名譽裡面.對提告人來說.兩者可以說是同意思.
而車廠.能不能對我提告.我現在就告訴你..車廠絕對可以對我提出妨礙名譽告訴..提告是他們的權利但勝訴機會是0.


車廠當然對你有提妨礙名譽告訴的權利
但要看提告內容是否無的放矢
如果我的疑問答案皆是肯定
你卻在第一樓就公開說車廠老闆開你的車去辦私事
車廠勝訴機會不見得是0

難以捉摸我的心 wrote:
心中的疑問還是無法解...(恕刪)


我很清楚整個法條..和經過..所以我說他們勝訴機會是 0 呵...

我每個發言都以不觸法為主..有些事並不是說的是真.就没事.或假.就會觸法.



杏仁8066 wrote:
其實你說的是程序問題..但此事件.超速是事實.那老闆當場被抓.也認了.這都没問題..
而且經監理站申訴.己經矢敗了..監理站要求我需把牌繳回監理站..所以走到這.談程序是没用的.
重點是這不是我該承擔的.....(恕刪)


我個人的看法是程序錯誤的罰單使的這個李A沒辦法對43條4進行申訴

李A應該進行行政訴訟將他那張罰單搞成不合法

本案綜使李A超速60公里.

李A也可申訴43條4看看能不能不扣樓主的車牌.

重點就是吊扣該汽車車牌這個條文,李A的空間是有的.


另外根據此條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
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
沒入該汽車。

我個人的看法是樓主沒申訴就繳了車牌反而會對李A較為有利




杏仁8066 wrote:
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恕刪)


那表示..以後你只要超速60以上..就不是扣牌能解決
要整台車被政府沒收了是嗎???

kanting wrote:
我個人的看法是程序錯...(恕刪)


單針對申訴討論事實會證明你這論點是錯的..當然也是要等判決.
判決出來我會解釋原因..當然我也都尊重大家的言論.

.
calvin62 wrote:
那表示..以後你只要...(恕刪)


吊扣車牌部份.罰的是車主.釋函.解釋的很清楚

第43條規定之事件,

係屬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甚鉅或重大危害交通秩序之違規行為,上開條文規定處汽車記點或吊扣牌照等

之處罰,立法意旨係為督促汽車所有人善盡其保管車輛之責,以遏止其汽車有重大違規之使用

汽車駕駛人違反處罰條例第43 條經受吊扣汽車牌照處分後,如再嚴重累犯者方有

同條第 4項沒入該汽車之處罰

杏仁8066 wrote:
單針對申訴討論事實會證明你這論點是錯的..當然也是要等判決.
判決出來我會解釋原因..當然我也都尊重大家的言論...(恕刪)


樓主您好,我這個論點應該和判決一點關係都沒有吧.

而且也不會有事實證明是錯的這件事情啊.

畢竟我的論點是一件沒有經歷過的程序啊.
kanting wrote:
樓主您好,我這個論點...(恕刪)


您也好.申訴跟判決有關係...所以我說等判決..我知道你的想法..事情並不是像你們想的一樣.

就單討論.没別的意思..輕鬆點.
kanting wrote:
樓主您好,我這個論點...(恕刪)


可否解釋一下你的論點?? 小弟不懂..

就法條來說寫得很清楚.超速60以上43條4已經成立.該汽車也寫的很清楚指的駕駛人當時所駕駛的汽車
2張單子同一時間也沒錯.還是有別種解釋??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
個月
;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
沒入該汽車。
kanting wrote:
我個人的看法是程序錯誤的罰單使的這個李A沒辦法對43條4進行申訴...(恕刪)


不知道你是根據哪一條款說這張罰單有程序錯誤?小弟完全看不出來,如果真的是有程序錯誤那都可直接提告把罰單整個撤銷了.

扣牌的對象是針對違規的主體-超速車輛作處分,哪有可能作轉移.我一路看下來一直想說有人會針對這個申訴發言.結果我大感意外一堆車友居然還認為可以申訴轉移扣牌車輛,這不用懂法條用基本邏輯想也知道是不可能的,那麼多人認同這個觀念到底是不懂還是為挺而挺根本是對人不對事呢?

申訴不可能成功的,之前工作的老闆就遇過這種事他爸開公司的賓士車超速被當場扣牌,想要用自己家中不常開的車來抵理由一樣就是駕駛非車輛所有人,最後還是沒用.那個老頭子關係很好可是叫的動立委出面去做申訴的,還是沒用.現在一違規一定時間單子就打進電腦,進電腦後就沒人敢改單了.所以我是很好奇哪個律師會認為可以申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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