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意氣用事阿!
想想以前白色恐怖的時代,討論政治,討論政府的作為,
甚至是討論一首歌曲,都可能是有罪的。
或者是刺青,留長髮,穿的短一點,
可能會被視為汙染,被視為不知檢點,猥褻,違反善良風俗。
以前甚至穿著拖鞋或是涼鞋走在台北街頭可能會被視為
有礙市容。
這些是現代年輕一輩難以想像吧!
如今,穿著小可愛,迷你裙的辣妹 show girl,
你還要指著他說不知檢點嗎?
"裸露 不等於 猥褻"
"公然裸露 也不等於 公然猥褻"
然而
我們看到真正的猥褻行為就也不該姑息,
比方說 泰山某男子在家裡每天對著上課的同學清槍。
或是桃園某男子刻意光著身子跑去女校附近給學生看。
如果原PO的見聞錄是真的...
那麼從原PO的文章中我只看到他15歲被摸的事件,
以及有人公然在他面前脫泳褲的事情,可能涉及了猥褻。
其他的原PO說得活靈活現的,卻只是
"我的友人說..."
"我曾聽說..."
"網路上這樣寫的..."
"媒體這樣報的..."(媒體的資料還是原PO提供的)
然後說要 通知市長 又說別人拖市長下水
又說中正游泳池的管理有問題,可是自己不反映問題
,害得林爺爺壓力很大,又說自己好難過。
說不想讓這篇沉下去,又說他想沉下去是別人讓他不得不繼續。
這些部分倒是讓我看的很奇妙阿。
你肯PO文是最好
你用如果問
我回答如有違法
從頭到尾都是假設性問答.是你個人斷章取義
只拔中間 . 而我個人已經解釋了
假設性回答 也就是沒這回事.
事實上半夜要溜進中正游泳池裸泳.那真的不容易
而且池深兩百公分,弄不好就淹死了, 隔天就變裸體浮屍.
我相信大家都不是讀幼稚園的.我的解釋,
應該很好理解.是誰在斷章取義與不斷的人身攻擊.
自有公評.
回EilianChou
>在台灣公共場合裸曬本身就是不對
我們已經解釋好久了.小朋友裸曬你會介意嗎?你會告小朋友妨礙風化嗎?
那為什麼大人裸曬就變成妨害風化?是看者有心還是曬者有意?
所以如果在公共場合裸曬 沒有人抗議 報警.基本上是沒有犯罪的.
如果有人抗議 請立刻收起你的小雞雞 乖乖的穿褲曬就好.
(我不否認有些人比較皮, 人走了小雞雞又跑出來了)
>反之在公共場所 不管要做什麼 都要以不影響他人為原則就對了
這點我同意,在這件事被J先生大驚小怪 沒親眼所見就大肆渲染 誇張化宣傳之前.
就我所知 裸曬區並沒有人被冒犯過.不過我承認我在中正遇過穿肉色丁字褲的怪老伯,
還會在蒸氣室裡打手槍,基本上看到他我們也都是閃人......也許J先生就是被他摸過屁股也不一定.
這種人不用客氣 報官叫警衛.最好當場拖走.
>PO文嗆我 ,就公開出來啊. 幹嘛只敢偷偷PM嗆我.
哪敢阿 ,是你叫我要回應你的阿 .我是嫩咖新手 五分鐘才能回一次文
怕你等得不耐煩 ,PM給你比較快咩.素你誤會倫家了歐.
>你的PM就是你應該道歉的原因。
對我的PM有疑意 自己去跟管理員申訴.
我並沒有恐嚇 與攻擊你的意思.我只是告訴你一些.
做人該有的基本道理.
只是你自己想太多, 想歪了.
你拿我的言論去找警察,警察也不會理你的.
字是我打的 ,腦袋是你的.
以下供參考:
而就釋字617號中提及
猥褻:1.客觀上可滿足或刺激性慾 2.內容可與性器官 性行為 性文化描繪及論述連結 3.足以令一般人感到羞恥 厭惡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 有礙社會風化
這個解釋超有彈性的
你覺得米開朗基羅的大衛像 算不算公然猥褻物?
今天有一張李敖的裸照
猥褻:1.客觀上可滿足或刺激性慾
你可以用李敖的裸照滿足性慾?
2.內容可與性器官 性行為 性文化描繪及論述連結
這個超模糊的.....那愛神邱比特也算猥褻物?
3.足以令一般人感到羞恥 厭惡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 有礙社會風化
這個一般人羞恥更模糊......像我認為LADY GAGA某些衣服 真的是超羞恥的.
這樣LADY GAGA就是公然猥褻物?
所以基本上我很反對這條法律.因為解釋太彈性了.
Deniscat wrote:
...(恕刪)
台灣的風氣就是沒有在流行裸曬
請不要玩文字遊戲,居然扯到小朋友裸曬
尊重當地的風俗民情 有這麼困難嗎
ok,你愛裸曬 那麼請去歐美等風情開放的地方
合法的天體營等等的...;
請問你在蒸氣室遇到老伯在打手槍
為何避開? 就是因為你感到不舒服
同樣的 每個人對不舒服的定義都不同 請將心比心
那又何苦這般瓜田李下 遊走他人觀感邊緣?
為何就是不穿上你那該死的褲子!?
省去這些別人看了不舒服的問題!?
就算裸曬是被該泳池的默許的
那麼當有人提出抗議 感到不舒服等的
站在法規角度你們壓根沒有任何立場去"爭取權益"
小朋友裸曬沒人抗議 為何成年人就會被抗議?
敢問閣下 小朋友懂什麼叫做道德觀感嗎? 成年人在法律上已經代表能為自己行為負全責了
請深思 不要為了站不住腳,自知理虧的事情 瘋狂的辯論下去
這種毫無意義的炮火交流 只會加深不同族群之間的仇恨罷了
假使你能提出證明這間泳池本來就是讓人合法裸曬,合法隔間挖洞,合法蒸氣室打手槍
那我願意道歉
並不是自己說了算(否則誰都說自己沒有那個意思),主觀上有沒有做猥褻動作的意思,
是以客觀審主觀的,以大家的立場(例如社會經驗法則,當國風俗民情等)去審他的
而就釋字617號中提及
猥褻:1.客觀上可滿足或刺激性慾 2.內容可與性器官 性行為 性文化描繪及論述連結 3.足以令一般人感到羞恥 厭惡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 有礙社會風化
*上面三個拉環要一次滿足(相信大家可以分得出差異)
有聞藝術品會讓人覺得羞恥,其看法是會被尊重的,但揆諸社會經驗法則,藝術品乃是促進民眾格身心發展,一般人並不用以刺激性慾或滿足性慾。因此陳列藝術品並不逾越社會相當性。
OS:我記得是討論公然猥褻吧 為何又牽扯到公然散播猥褻物 兩者不同條。
裸照本身是是否為猥褻物品有待專業機關認定,但就算其為猥褻物,裁不裁罰是看你有沒有散佈及讓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亦即所謂公然;例如在公開場合裸露身體等)否則就算裸照再為不堪、不雅,都不會有人理你。猥褻並未並不是罪,而在於你有沒有公然(or強制)未聽聞有人在自己家關起門猥褻被抓的

當然實際上何謂猥褻,行政機關有其專業判斷(去開罰),法院亦不受行政機關判斷的拘束去審判(行政機關認定猥褻的,法院可以不接受)
我累了,大家可以繼續討論 但是不要傷了皇城之內的和氣

frankie0614 wrote:
行為人主觀上有沒有要...(恕刪)
其實還真的滿開心看到開始聚焦在對於法律見解的研究,
其實我之前會引用
大法官 釋字第 617 號
來提醒大家一起研究研究,
並"不是"要告訴某些網友或是原PO,
你們可能已經觸犯了 中華民國刑法 第235條。
"而是"在這 釋字第 617 號 裡面有法律跟社會演近的衝突,
以及依據不同背景跟不同時代所產生的不同見解。
兒少法的產生,是某些團體努力來的結果,不完全是負面或是正面的,
對於同性間的性侵犯,也是這幾年來才有的觀念,
因此如果當年原PO 15歲的時候社會已經熟知了這條法,那麼也許結果就不一樣,
原PO不會因為背某個男人摸了屁股而感覺到很無助,他會知道要如何處理,
也不會在不久前走進中正游泳池,仍帶者大量恐懼。
在兩性平等的教育裡,這是一個重點,同志團體一直以來在這方面推動扮演很重要的角色。
當然過猶不及都不是好事,我們看之前不久的新聞,兩女生打架,老師只是坐在旁邊看,
原因無他,因為一旦有肢體接觸怕被誣告。
以前男老師太接近女學生,現在男學生也是一樣,某些媒體把事情渲染超過"事實"
導致於社會大眾對於真像的誤解,於是過度防備。
又如同上網PO姪兒(小嬰兒)洗澡的相片,被警方舉發,卻又被檢察官不起訴,
也因此這個社會才會考慮到社會資源,以及社會和諧上在法律上尋求變化。
今天有網友說,只要躲在小空間裡面就不違法,
這點是不完全正確的,像之前微風論壇事件,也是在媒體上大書特書,
有多少人了解,實際上最後的判決如何呢?
對於"公然"與"猥褻"
的定義與法律見解是否清楚,
對於各法的必要條件是否有足夠的了解。
並不是要大家知法犯法,而是希望大家不要片面的了解
就覺得別人一定有罪,自己一定是對的。
這些都有可以討論的空間,也可以讓社會的結構與法律更完美更進步。
而不是淪為人治社會的工具與幫兇。
Deniscat wrote:
這個解釋超有彈性的
你覺得米開朗基羅的大衛像 算不算公然猥褻物?
今天有一張李敖的裸照
猥褻:1.客觀上可滿足或刺激性慾
你可以用李敖的裸照滿足性慾?
2.內容可與性器官 性行為 性文化描繪及論述連結
這個超模糊的.....那愛神邱比特也算猥褻物?
3.足以令一般人感到羞恥 厭惡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 有礙社會風化
這個一般人羞恥更模糊......像我認為LADY GAGA某些衣服 真的是超羞恥的.
這樣LADY GAGA就是公然猥褻物?
所以基本上我很反對這條法律.因為解釋太彈性了.
...(恕刪)
既然如此,蘋果日報的報導根本就不能算是猥褻物,謝謝你「超有彈性」的解釋喔。

請NCC看清楚了,如此比彈簧床還要能令人倒彈的彈性說法,還有哪條法律能規範猥褻圖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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