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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成


堅果餅乾 wrote:
看樣子長得還不錯,要...(恕刪)



你是說 那個日本人長的不錯吧
另外一個消失的 應該是蠻醜的吧~

阿 我說到誰了 請不要對號入座

gregliao wrote:
只因為上了報紙,大家就變成正義魔人...........
其實,當你用一隻手指指著別人時,另4隻手指,正指著自己

+1
這個就是現在社會的假正義,嘴炮正義!
那個大學女表現的態度好強硬唷.........
讀法律的學子真是學以致用........

水晶骷顱 wrote:
其中一段寫的很好





所以這個案例問題的關鍵不在於道德,而是在於2個關鍵──這位女學生對金錢的態度;及當法內正義與法外正義衝突時,



什麼樣的選擇才是智慧、適切之法理學問題。當中又以形式的正義 (法律賦予的權利) 與實質的正義 (法外正義為其中之一環) 衝突選擇是絕對的關鍵。



換言之,民法第805條給「拾金有昧」的人 30% 報酬及留置權,是「法內正義」,為法律賦予該女學生的權利。可是當這筆錢是遺失自一個清寒學生的學費時,



一旦你行使 30% 報酬請求權 (12,000元),她就只剩28,000元,顯然無法繳學費,其就學即刻成問題!



所以維持她的就學機會示「法外正義」。此時12,000元的報酬重要?抑或是失錢女學生之學業重要?此為重要的法益權衡之所在。



此即「法內正義」與「法外正義」衝突點所在。從一般人的理性觀及正義的選擇來看,顯然失錢女學生的學業重要性大於拾錢女學生的12,000元之報酬請求權!所謂「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權取其重」,



此時拾金女學生為纖芥的小利去妨及失財女學生的學業的大利,就是取小利就大害!如此權義相權,輕重懸殊,即不應行使民法第805條的權利。換言之,







本案應選擇「法外正義」,而非「法內正義」,才是智慧而適切的選擇,法律哲學中的自然法也是如此要求。但這位法律系的拾財女學生,卻考慮不及此,或根本不在乎別人的死活,只為法律規定的蠅頭小利,顯然錢財在她心目中的份量是重於一切的價值觀、正義觀──如此的人生觀,一旦這位女學生當了法官或律師,我無法想像她的當事人的下場及其法律職業的操守… ── Horrible!!!

^++^^++^^++^



這是執業律師寫的喔(恕刪)


推~~~

不會變通吧,反正都是要捐,1000也是捐,6000也是捐
堅持要6000,也難怪大家都不高興了

三隻羊 wrote:
丟錢遭索3成 民眾捐...(恕刪)
學校在幫學生圓謊嗎 ?!....
如果是的話
那真是甚麼學校出甚麼學生了.........

這位"拾金不昧"的高材生可是很驕傲的呢~

奇怪.... 到底是警察說謊 那個掉錢的婦人說謊 還是記者說謊 還是這個女學生說謊呢....

有請李組長出場.....................................................................................................................



撿錢索報酬挨批 女喊冤「我做好事」
2010年12月14日 蘋果即時
del.icio.usFacebookfunPgoogleMyShare黑米TwitterPlurk點閱(3972)1名獨力撫養兩名子女的李姓婦人,昨不慎遺失2萬1千元生活費,被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畢業的潘姓女子拾獲送警,但潘女卻強索3成、6300元報酬,李婦哀求後才降至6000元。愛動物的潘女今天透過電話受訪喊冤,表示當時是李婦說要包紅包給她,她說不用,如果真要給就捐出去,她還問李婦「6000元會不會太多」,李說不會,她才用李婦名義捐6000元給母校的動保社,她還覺得驕傲,覺得做了好事,沒想到竟被講成是強索報酬。
強取豪奪固然可惡



遠遠比不上這

unimmi wrote:
歹勢!sorry! ...(恕刪)


2萬是很多膩?還要給人拿6千?

三個字偽善者

胎歌的爹 wrote:
對有這種情操的人 致...(恕刪)



看你說這麼多
要不要 今天也去捐一下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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