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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8/16>昨晚的恐怖汽水~ 維大力(廠商提告消費者且敗訴定讞 )

sanoko wrote:
太遺憾了原本就只是分...(恕刪)


有從頭看到尾的朋友就了解樓主沒有任何毀謗之意,言詞之中亦無!
若依照此對父母po文,害醫師名譽受損之判例:
糟糕的父母vs慈濟醫師(100/10/13更新)
樓主乃陳述實際經驗之事實,除非檢警有證據證明其為樓主加工..
而食品安全為公共事務,為可受公評之事..
消費者無義務為出現在產品中之"異物",替廠商設想許多可能性..
不管產品出廠到消費者手上的過程如何,東西若確實明確出現在倒出來的瓶罐裡..
而家人(非當事人)亦可為此作證,樓主又通過測謊...
那麼,刑事上..法院是完全沒有理由入人於罪..
廠商若要繼續在民事上玩下去,只會凸顯"欺壓"消費者的負面形象..
Palpatine wrote:
真的滿淒涼的,已經不...另外補充一下好了,這篇現在"再度"上新聞,且內容對樓主來說是不利的,對吧?
至今圖文仍未撤下,一般人要不就是傻了想揹罰,要不就是認定自己沒有錯。
小弟以及不少鄉民提過了,維大力官司最終贏了又如何?
他們提告的那一瞬間,輸了哪些恐怕他們的蔡副總到現在還不知道。(恕刪)



關於消費糾紛,站方有明文規範:
[公告] 會員消費糾紛文章處理原則

Mobile01 討論區自成立以來,在討論區當中,有不少的消費及其他糾紛案例,這一些案例,大多為消費者於討論區上抱怨自己的消費及其他糾紛,當廠商及店家等於網路上看到與自身相關的消費及其他糾紛,往往會直接來電至 Mobile01 ,要求站方刪除相關文章。

討論區僅是提供一個平台讓大家進行討論,Mobile01 並不是仲裁單位,也不會去介入消費及其他糾紛,但為保障會員的發言權益,以及廠商的商譽,避免討論區平台成為有心人士攻擊毀謗特定廠商及店家之工具,往後遇到消費及其他糾紛討論,Mobile01 基於討論區平台的管理,會依下列程序進行處理。

1. 會員可以於各個討論區版面的消費分享區,在不違反版規的前題下,發表自身的消費經驗分享。

2. 當會員所發表的消費分享,該廠商及店家等有來電或其他連絡方式至 Mobile01 ,要求站方要刪除文章,站方會先請廠商提供營業登記證(如是個人的話請提供身份證正反面影本)、連絡窗口的 email 、手機門號、公司電話及分機,及當初與消費者接觸處理相關人員真實姓名。

3. 另外我們也會發私人訊息,以及註冊時所使用的 eamil 通知,請會員於訊息發出後 48小時內,提供真實姓名、身份證正反面影本、手機門號及家用市內電話,以私人訊息、email 或傳真的方式告知站方留存備查,表示會員願意對自己所發表的消費分享文章負責,並保證所述內容無誤。

4. 廠商未提供出完整相關資料前,站方不會發私人訊息及 email 向會員索取相關資料,文章也不會進行任何處理;廠商已提出完整相關資料,站方才會發私人訊息及 email 請會員回覆上述資料,會員未於 48小時內回覆上述資料,相關文章會移至資源回收區。

5. 會員已回覆上述資料,並表示所述之內容願意自行負擔相關文責,相關文章會繼續留存於討論區中。

6. 會員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範之下,會員及廠商的資料不會提供給其餘第三方知悉,但會員、廠商及店家等進行了報案等動作,檢警相關機構行正式公文要求站方提供會員、廠商及店家資料,則站方會依據檢警機關來函之公文內容,提供會員、廠商及店家相關資料供檢警機關進行後續處理。

故,猜測4種可能:
1.廠商有要求撤文,樓主表示所述之內容願意自行負擔相關文責,相關文章會繼續留存於討論區中。
2.廠商沒要求撤文,打算保留證據,事後來個集體訴訟,如食蟻獸對付小螞蟻般..
3.檢警已經偵辦中,所以01暫時不能有任何動作.
4.以上皆非.
一路看來
版主在204頁2035樓說瓶身上是不洞
但昨天電視上版主又說檢方因他無法解釋產生時間及原因而起訴他

我們是不是可以確定樓主在這點上曾經說過謊?
這件事件上版主有沒有說過其他的謊?
sony9 wrote:
講證據
或許製造廠敢保證100$不會受到污染....
但誰搬到車上?誰開車出廠商門口..這段誰保證
誰下貨
又是誰搬到賣場倉庫,還有誰上架.誰買回去
回家路上有無快車壓到小石頭噴上來
當然以上根本無法提出任何證據

Sony9大誤會起訴原因了
如果版主是說買到有破洞瑕疵的產品
那版主根本不須提出任何證據
運送過程可能被破壞的機率太高, 情況也太多了
廠商也不會就這點告版主

版主質疑的是製造品質流程中出錯
那就是裝罐後罐身無破洞情況下品質已經出錯, 螞蟻已經在裡面
但他保存的證物罐身卻有破洞
他當然要提出證據證明有破洞前螞蟻已經在裡面

如果罐身無破洞, 或許可能各說各話, 無法查證,不了了之, 以不起訴終結
現在有破洞, 版主又無法合理解釋, 卻給廠商戴這麼大的帽子
指控別人時應該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
檢方一切依證據辦事
起訴版主並無不當

iamdarlong0315 wrote:
有從頭看到尾的朋友就了解樓主沒有任何毀謗之意,言詞之中亦無!
若依照此對父母po文,害醫師名譽受損之判例:
糟糕的父母vs慈濟醫師(100/10/13更新)
樓主乃陳述實際經驗之事實,除非檢警有證據證明其為樓主加工..
而食品安全為公共事務,為可受公評之事..
消費者無義務為出現在產品中之"異物",替廠商設想許多可能性..
不管產品出廠到消費者手上的過程如何,東西若確實明確出現在倒出來的瓶罐裡..
而家人(非當事人)亦可為此作證,樓主又通過測謊...
那麼,刑事上..法院是完全沒有理由入人於罪..
廠商若要繼續在民事上玩下去,只會凸顯"欺壓"消費者的負面形象.....(恕刪)


呸呸呸呸呸............
馬上全部吐出來,


夠噁心的,趕快去刷牙+漱口水

對飲料工廠而言....以上言詞就宛如是毀謗

在mobile 01,說些無關痛癢的話就行了, 咱不能不留個心眼,以免禍從口出....
何以一張圖是凹

一張圖是洞

樓主趕緊出來說明一下吧...
有些言詞 ..自己說都認為沒關係

但對方 聽起來 可以就是毀謗 妨害名譽

樓主如有預料到會到今天這一局面...那大家也不必多擔心

起訴並不代表有罪

上法院還是可以和解的

還是那句話

樓主的想法是什麼

奉陪到底 還是 ...

大家有沒有想過 樓主為什麼不更新此樓了



LOUIS2133 wrote:
有些言詞 ..自己說都認為沒關係
但對方 聽起來 可以就是毀謗 妨害名譽
樓主如有預料到會到今天這一局面...那大家也不必多擔心
起訴並不代表有罪
上法院還是可以和解的
還是那句話
樓主的想法是什麼
奉陪到底 還是 ...
大家有沒有想過 樓主為什麼不更新此樓了

當初不也是說被告不見得會起訴

當然是可以和解,只是看他願不願意

如果他不願意到時候又敗訴,大不了拖這整棟幫忙毀謗的一起賠

獨樂樂不如眾樂樂
LOUIS2133 wrote:
有些言詞 ..自己說...(恕刪)


希望司法能還樓主清白

相信樓主不會造假
超噁心的
廠商惡劣?


消費者總是弱勢

妳咬我啊
jacktung wrote:
希望司法能還樓主清白

相信樓主不會造假
超噁心的
廠商惡劣?

你又知道誰清白誰惡劣

想罵又不敢罵,後面幹嘛又偷加一個問號
jerry3410 wrote:
2010-04-08 17:41 #862
我已經先找消保官了,
消保官看完也覺得對維大力的處理很不可思議,
他覺得肯定告不成,


維大力公司,
我不是被嚇大的,
從頭到尾我一直在給你台階下,
跟我聯絡道個歉很困難嗎?

我與人為善,不代表我沒脾氣,
民代助理一直找我,等我答應,
親戚..
還有3家號稱超有力的媒體(恕我在這邊不公開民代名字以及媒體,怕他們又先去搓湯圓)

我一直認為,問題的產品被我這種不喜追究消費者喝到,算你們運氣好,
你們一定要逼我嗎?

ps..再來我的發言會比較少.只公佈事實證據,不會發表個人想法,以免被有心人士炒作
也謝謝網友們的支持與鼓勵

還有蔡副總,我忘了跟您說,
您來過了以後,
我就把汽水罐+殘渣+黏液 用密保諾密封袋裝起來放在冰箱裡了,
不用擔心證據

還好他不追究,只是PO上網毀謗
月工金失人二 wrote:
2010-04-08 18:01 #907
最不願意見到的場面出現了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今天是樓主提出產品照片來控訴維大力的產品有問題
本來就應該找尋第三方公證單位來證明他的手中的飲料是可以被作為證物的
千萬不要以為拍幾張照片就可以當作證物
那麼我們就集體團購一堆ZERO打開,然後放入鐵釘拍照,接著貼上01那不就噱海了

廠商回應態度是一回事
廠商生產瑕疵是一回事
樓主散布未經科學驗證的照片又是另一回事

玩到最後到底是誰贏誰輸還不知道,但小蝦米要拼大鯨魚之前,也要先考量自己是否玩得起
整件事情越演越烈的情況下,第一受害者絕對是樓主,即使廠商敗訴,賠償也不是太大的問題,業績的影響也是有限
但如果樓主敗訴,那種損失絕對不是彈彈手指就可以解決

大家一昧的把樓主推上火線,也請注意樓主目前是否具有鐵證可以一拳擊倒維大力
這棟有超過99%的鄉民們一面倒,如果樓主勝訴了,理應辦個幾桌流水席來犒賞大家


可是如果樓主敗訴了,試問有幾位願意幫樓主出賠償金?

感覺已經從99%變成50%50%勢均力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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