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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下樓被便衣警察抓走的女孩(補充新聞報導)

今天看新聞時無意間看到這則新聞與M01上這篇很像,果然沒猜錯

老實說,不知道是轉播畫質關係怎樣,我不覺得當事人像落跑的外勞啊
講話也不像,皮膚也還好,不算黑~有那麼難判斷嗎?

btw 旁邊幫忙當事人的是前面講過的 傳說中的表姊嗎?
可不可以找蘋果記者過去拍照呀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投資建議,本人對該資料不承擔任何責任。
alicepalicep wrote:
那我直接跟你說,1....(恕刪)


聽來大大似乎認識不少有力人士?何不主動提供協助抽掉這張單子看看?
這是在pcdvd看到相同的討論串中的一位站友所貼出來的連結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chris0426/3/1305173146/20080329001814/
以下是一部分內文: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的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馬上噴出來,這是一個大幅限縮警察執行臨檢權限的大法官會議解釋哩。這一號解釋的原因起因是,在過去一般巡邏警員,可以憑他主觀認定,要求「可疑」人士出示身分證明。若有不從,即帶往警局,若有反抗,則論以妨害公務。警察權力大到此一地步,在國外進步的民主法治國家看來,實在不可思議。

愈進步的民主法治國家,愈把保障人權當作第一要務。因而「無罪推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則,。這一連串保障人權的措施,顯示了司法機關維護人權的苦心和努力。如果警察機關尊重人權,對民眾應作「無疑推定」,而不是眼中人人皆可疑。
在這一份釋字案中,警察不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另「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相當理由,足認為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不管是對場所之臨檢,或對人所實施之臨檢,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並且在於比例原則方面,是一個可以著墨的地方,比例原則,是指「行政措施或手機所欲達成之「目的」與其所使用的手段或方法之間,要有合理比例關係」之謂。依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即比例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即「適當性原則」。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即為「最小侵害原則」。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即「利益均衡原則」。
並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才得以要求受臨檢人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1、經受臨檢人同意。
2、於臨檢現場無從確定受臨檢人身分者。
3、臨檢若於現場實施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


但釋字第535號大法官解釋文,並沒有「警察臨檢、路檢、盤查時,民眾可以拒絕」的隻字片語,民眾頂多可提異議,警方的現場最高指導人員「認其無理由者,得續行臨檢」是給予警方權利的。

並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7、8條之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特定之人查證身分、採取必要措施、攔停已發生危害或依可觀合理之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是以,警察得依上開規定實施臨檢、盤查,實施時並應依法定程序為之。

這是轉貼的,如有不妥煩請告知!謝謝!
其實也不用吵了....因為要阿sir認錯是不可能的...比叫阿匾認還要難...

那些警界的鼠輩,他們可英勇的咧!....對付一般百姓,他們可兇的呢!
捉通輯犯,尤其是帶槍的...他們會躺在地上裝死...

警界少數正義的阿sir們......你們應該把粘鼠板放些在辦公室...把老鼠通通捉起來....端正白鴿之光!
快變仇恨警察的討論串了...

再比照樓上那一篇,如果不是警察主動盤查大概有人要倒楣被暴力討債



rebels wrote:
如果您能提供建議,警方應該如何查緝逃脫外勞,我覺得也是功德一件,至少不用像現在用種族歧視的方法辦案。如果警方自己承認是看膚色去盤查,在重視人權的國家我猜會被鞭死。

不過我想您文筆這麼好,應該是寧願坐享其成吧。


恩,看到你這篇文章我還真的對我文筆開始有信心了。幾句話就達到了我要的效果,你也真是容易看穿阿。修文的時間也抓的恰到好處,有時還真是怨歎自己算的那麼準呢(笑)

的確我是打算坐享其成阿,賊頭可沒付顧問費給我,憑甚麼那些薪水小偷該負責的事需要我們這些付薪水的人幫想點子解決?

以上
http://sable-brompton.blogspot.com/
lpt258 wrote:
聽來大大似乎認識不少...(恕刪)


這不是開罰單..哪來的抽單?

其實看起來今天會有這樣的事 很簡單

兩個閑著沒事幹的警察 剛好想逗逗小女生玩打發時間

沒想到搞的對方作出他們預期之外的舉動

現在搞的大家都騎虎難下

全篇看下來

發覺這一整個討論串

開始傾往仇恨條子、否定cop 的方向

毀滅了原有的信任,面對任何公器都是完全否定

這樣會是件好事嗎
sun0804 wrote:
全篇看下來發覺這一整...(恕刪)


請問是誰造成的?
自作自受吧!!
或者是叫自毀清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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