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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MW CCT正輝汽車事件公開說明張貼第一樓

我是新人 看戲中


難以捉摸我的心 wrote:
犯不著用這種酸溜溜的...(恕刪)

bioland wrote:
說真的單看檢察官那一...(恕刪)

bioland wrote:
,超速到被扣牌是車子被扣主張是別人開的扣別人的大牌有可能嗎? 不懂法規的話任何一個監理站可以打電話去問一下看有可能嗎?我也很好奇是哪個有牌律師會提出這種做法,都是開車族了交通法規也要多了解一下吧?沒有用的事情是要申訴甚麼,浪費錢跟時間而已.


關於這點我也很好奇..
超速超過60公里以上.會有2張單子
1.超速罰單(針對駕駛人處罰)
2.扣牌通知書(針對車主)

2.的部分如果可以轉移.就會發生太多爭議了.如我開我的車超速60以上扣牌時.找個有車不常開的朋友
申訴扣他的牌就好了...板上有人在監理站上班或是懂法規的人可以幫忙解或一下嗎??


至於被告誹謗的..據樓主的文有個已經和解了.其他的就堅持點找個好律師吧...

新觀眾,想知道最後的結局
借我標記一下
sorry

calvin62 wrote:
關於這點我也很好奇..
超速超過60公里以上.會有2張單子
1.超速罰單(針對駕駛人處罰)
2.扣牌通知書(針對車主)

2.的部分如果可以轉移.就會發生太多爭議了.如我開我的車超速60以上扣牌時.找個有車不常開的朋友
申訴扣他的牌就好了...板上有人在監理站上班或是懂法規的人可以幫忙解或一下嗎??


至於被告誹謗的..據樓主的文有個已經和解了.其他的就堅持點找個好律師吧...
(恕刪)


我不是監理所的

但是我看了43條4以後我個人看法認為這張單子有些問題

43條4是43條1.2的延申

43條開宗明義是處罰車輛駕駛人

43條4開出的時機有問題

不該出現在12月22日

應該先一併開給汽車駕駛人才對

如此汽車駕駛人就會有申訴的權利了

等到確定有了43條1.2後才能再開出43條4給汽車所有人

本案汽駕者有可能申訴出完全不偽造文書的第二張車牌

樓主猜到了嗎?

難以捉摸我的心 wrote:
每次有網友提到這個疑...(恕刪)


歹式.我回復很多次了..這樓討論還是以扣牌部份為主..其它多說無異.判決出再一定會公佈整個完
整的經過.

對於你所指到的公然誹謗或妨害名譽.小弟在這跟你解釋一下..侮辱罪跟.誹謗罪是屬於刑法.27章節妨礙名譽和信用罪內的.講白話就是.誹謗罪是編在妨礙名譽裡面.對提告人來說.兩者可以說是同意思.

而車廠.能不能對我提告.我現在就告訴你..車廠絕對可以對我提出妨礙名譽告訴..提告是他們的權利.

但勝訴機會是0..且我不一定需要出庭..車廠敗訴後.我也可以用民事來求償.如果提告內容是虛構.更可以

直接以刑事提告..
重點對目前的官司會更不利.


M3阿寶 wrote:
阿仁決不是你說的這樣...(恕刪)


阿寶.這又干阿仁什麼事了.猛拉阿仁下來.四處找機會對我攻擊..你都幾歲人了.小孩也不小了.只是玩個車.心機有必要這樣嗎?
一個誤會.記了五年多.四處造謠我害人..一有機會就攻擊..要記上一輩子嗎...你的度量就是如此嗎

..
.


難以捉摸我的心 wrote:
我的看法和你還有前面...(恕刪)


律師應該只能教他們如何道歉和解吧.官司都快走完了.該有的供詞也都說完了..
檢察官有叫我等消息

其實看了這多打屁也很多~~但其實想想車友間本來就是要和熱融融的跟車行也是會有交集的~但就扣牌的問題因我們大家都不是當事人所以因無法就論定誰對誰錯~所以不需要在這邊爭論的你死我活或告來告去的~如還是這樣也表示人的雅量跟度量不夠大氣的~但是很多的一開始跟扣牌後衍伸的問題就沒有交集~因為有的問題車主不回答但有沒發問的樓主卻一直強調~扣牌被罰錢或是車主的權益損失這本該保養廠就該負責到底~要是沒有負責保護到車主~車主也可以先保留法律追訴權不是嗎~因為車主好像很懂法律說~但車主好像不願意給保養廠機會~讓保養場該做的事情~這有點不盡人情的說~但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不偏袒任何一方只是小弟個人感想~~

難以捉摸我的心 wrote:
犯不著用這種酸溜溜的...(恕刪)

反正就是要模糊扣牌的事 我只要看扣牌有沒有處理
你們私下的恩怨 我管不著
去年我們就已經證明了啦,男人啊!不用過40啦,基本上滿18就已經剩張嘴了
難以捉摸我的心 wrote:
犯不著用這種酸溜溜的...(恕刪)


黨同伐異 真貼切
現在找律師也没用.而且妨礙名譽.確定有.就有
好的律師只會教他們如何和解.

.
bioland wrote:
說真的單看檢察官那一...(恕刪)


申訴書是保養廠老闆自己想.叫人打出來的.騙說是律師.用意是想讓人相信.申訴一定會過之假像.
好當作藉口不處理..這份申訴書跟我提告有關..等判決.我會一起公佈..那老闆還不知道我告的是什麼吧.


哩工瞎筊 wrote:
哈~如果真的是這樣!...(恕刪)

他們不會緊張啦..他們有言論自由..等法官還他們清白.要再反告我誣告.讓我賠到跑路...


calvin62 wrote:
關於這點我也很好奇....(恕刪)

針對大大你說的扣牌轉移到別台車的方式..我解釋給你聽.若照大大你說的.一被扣牌就找車子轉移扣牌.
那.對一些常超高速在跑的車.是不是只要花個幾萬元.買台舊車.是不是就成了不用扣牌的護身符了..
駕駛人就會變的有持無恐..反正一台幾佰萬或上仟萬的車.一被扣牌.就用老車來扣.那扣牌不就變的
毫無意義了嗎...所以扣牌這條.法規就寫的很清楚.没得談..只能用民事來解決.且第二次再犯..
牌就不用扣了..;車輛直接充公..没得談..



kanting wrote:
我不是監理所的

但...(恕刪)


其實你說的是程序問題..但此事件.超速是事實.那老闆當場被抓.也認了.這都没問題..
而且經監理站申訴.己經矢敗了..監理站要求我需把牌繳回監理站..所以走到這.談程序是没用的.
重點是這不是我該承擔的...


kanting wrote:
我不是監理所的

但是我看了43條4以後我個人看法認為這張單子有些問題

43條4是43條1.2的延申

43條開宗明義是處罰車輛駕駛人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
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
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
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
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
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

看起來超速超過60公里以上.第四就生效了.而第四項吊扣汽車牌照 應該是當時駕駛人所駕使的汽車所有人了.駕駛不一定是汽車所有人.所以會給照牌照登記人.這樣不知對不對?? 法條寫得很清楚扣的是該汽車牌照申訴會有機會扣別台車牌???
另一個疑問是 " 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
沒入該汽車 " 這指的是牌照拿回來後再發生?還是扣牌期間??





fabia1.2tsi wrote:
其實看了這多打屁也很...(恕刪)


我在最後一刻才提告的.試問若保養廠有誠意.會變成這樣嗎...這是誠意的問題.而不是十萬元或代步車上

你有看過做錯事用這種態度的嗎???

最後.法律没有保留追訴權這條...只有告或不告..和能不能告..

反正像你們說的.看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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