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事情本來不需到這樣 只要他早一步清醒 再請那混帳律師之前 或在判決前取消對陳同學的告訴 或在記者會之前 不要講那些鳥話 甚至是昨天 只要自己一個真誠的道歉(對陳同學) x的 錯了道歉還有條件說
至於支援陳同學的義舉 還是看最後是如何 如需要 我想 大家都會伸出援手的 真的像徐中雄說得 這社會欠他一個公道

顏姓同學家屬口口聲聲說「只是要一個公道、一個真相」;我真的很想知道,他們口中的真相是什麼?是指陳姓同學藉顏姓同學需要幫助之時,假好心很有技巧的殺了他嗎?
我想,我們都承認整件事情是一個不幸的意外,但我希望顏家人能在悲痛之餘,好好想想已故的顏姓同學,生前受過多少周遭人的幫助?如果在他的生命歷程中都沒有同學朋友敢伸出援手,也許他能在看護等醫護人員的「專業照顧」下過著更安全的生活,但這是不是意味著他將不易融入社會的一般生活之中?我想,既然顏家人讓顏姓同學去學校上學,一定多多少少也希望他能有著普通的社交生活;對照之下,現在的控告是不是要怪我們教育教得不好,學生們都沒受過專業看護的訓練?
正所謂「法律不外乎人情」,正是因為法律的規範和判決會為社會大眾有警惕的效果,所以在援引條文上更該注意它對社會的影響。於法,我想此一審的法官都應該是箇中高手,像我這樣沒有知識的小民無從置喙;於情, 從判例一出,就有「這樣我不敢幫助人」的聲音來看,整件事情的確有它斟酌的空間。孟子說:「惻隱之心,人皆有之」,現在這樣的判決,是不是存在著「以法律箝制道德良知」之嫌呢?
也終於又扯出顏父可能有延誤就醫之責,看顏兄在記者會上無辜受害者的樣子,
對照幾天前顏母說"這是遲來的正義",顏兄說"這只是還我弟弟一個清白"...
這兩個時候的嘴臉,真是不可同日而語,
顏兄說他真不知道他做錯什麼?什麼地方對不起別人?
同樣的,那義務幫忙的陳同學,他又做錯了什麼?又對不起了誰了咧?
這整件意外,顏家是很值得同情,畢竟也是一條寶貴的生命,
可是,竟然把"還清白""要正義"跟熱心助人的陳同學綁在一起,
也難怪會引起社會的眾怒了,
現在連玻璃娃娃協會,還有一些社會弱勢族群都得趕緊出來澄清~
顏大哥~搞得那麼難看,現在你才說不要賠償,只要道歉,又有多少人會信你咧~?
對於法界而言,又是難堪的一天!
教師曾思儒強盜殺人案,地院及高院六度判處被告死刑,但最高法院連續五次發回更審,司法程序的延宕,讓被害人家屬心力交瘁。同一時間,高院法官卻在民事判決中認定,熱心助人揹負玻璃娃娃的陳同學具有過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者是冷血的判決,讓惡行未獲應報;後者是冷漠的判決,讓善念無端受累。
在強盜殺人一案,被告侵入住宅行竊,因遭被害人何女發現,即以重達十五台斤之啞鈴重擊何女頭部,再以膠帶反綁雙手、雙腳及嘴部,搜刮財物。隨後擔心遺留活口恐遭指認,遂以水果刀猛刺何女,再以鐵鍋及電磁爐分別重擊何女頭部,並於其上踩踏而使何女死亡。
被告對犯行坦承不諱,並有贓證物扣案,DNA比對也相符,犯罪事實沒有爭議,問題是出在適用法律的司法實務。地院及高院均認定被告係犯強盜殺人的結合罪,最高法院則指責高院沒有查明被告是在強盜之初即有殺人犯意?還是綑綁何女,三十分鐘之後,才萌生殺人犯意?此後連續多次發回更審的理由都是圍繞在這個問題打轉。
最高法院屢次要求高院查明何女死亡的原因究竟是啞鈴重擊致死?或被電磁爐踩踏頭部致死?或吸入瓦斯致死?高院為了迎合最高法院,就認定是啞鈴重擊和電磁爐踩踏「合併」造成何女死亡。但最高法院又援引法醫報告認為「鈍器擊傷」,並不能證明死亡原因是遭啞鈴重擊,再度發回。這種判決理由,簡直讓人吐血!
此外,最高法院一如往例,挑剔一些雞毛蒜皮的無聊細節加以指摘。例如被告強盜的財物只有記載現金、手機和筆記電腦,但卻漏載「身分證和提款卡」等。
最高法院的指摘理由看似頗有實益,假如是強盜之初即有殺人犯意,則被告係犯強盜殺人的結合犯(一罪);如果原本意在強盜,嗣後另起殺人犯意,則被告係犯強盜及殺人(二罪),法律評價並不相同。但是,審判畢竟不是法律邏輯的推理遊戲而已,上述的犯罪情節,依照現今的審判實務,不管是一罪還是二罪,最後的量刑結果恐怕並沒有什麼差別,地院和高院前後七次判處死刑就是最好的說明。
可是最高法院始終執著於被告的「主觀」犯意究竟何時發生而反覆發回,按照這種標準,除了殺人時請最高法院法官到場見證,否則如何確定被告的犯意何時產生?
另案玻璃娃娃的判決,同樣暴露出法官見樹不見林的缺憾。就委任關係而言,「有償」委任須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但「無償」委任僅須負與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義務即可。未受報酬的陳同學自己都不慎摔倒,法官無視其無償委任之契約關係,只是機械式的套用侵權行為的過失門檻,豈是事理之平?
貌似嚴謹的法律適用,其實正是最高法院未能堅守法律審的角色,偏好介入事實認定的結果。這種司法實務,數十年來毫無長進,一路走來,始終如一!雖然被害人家屬厲聲指責最高法院法官「你們晚上睡得著嗎?」其實,從鄭太吉一案迄今,他們從來就沒有醒過!而司法院倡議的司法改革,未思導正審判實務,反而增員最高法院,就是幫凶!
至於玻璃娃娃的判決,則是讓飽受挑撥分化,族群撕裂的台灣社會,連僅存的人性關懷都抹殺殆盡,這才是司法版的「一萬個失望」!
裡,身心障礙者的行動問題,到底應該由誰負責,我想不可能是由同學負責吧~這部分的責任問題
應該先釐清吧,不過以我小時候的經驗來說,老師往往會要我們多幫忙這些比較不方便的同學,
我想景文高中的老師也是如是說的吧~只是因此發生了問題~~誰該來解決??
我不想苛責顏家人,我相信他們只是單純的想說”害死人,應該要付出代價的”,只是他們不了
解是誰該負最大的責任,而尋求法律的途徑,想討回公道,偏偏顏家人告錯對象了,他們不應該
把陳同學也列入被告的,因為他是最令人感到無奈的部分~~
我覺得顏家應該是申請國賠,因為校方的無障礙設施,應該由政府來建設或監督的,應該是校方
或是政府要負起未能提供一個安全無虞的學習環境讓孩子就讀的過失責任的,而新聞媒體對於無
障礙空間的問題又缺少著墨,一直在法官錯誤判決及顏家人的不該裡打轉,我覺得政府才是這整
起事件中,最應該負責任的!
地球上有種獨特的生物,唯一會追著錢跑的動物~
AlexShen wrote:
顏家說陳家沒有道歉
難道為了一個道歉索賠7百多萬,判賠333萬?
要告學校殘障設施不全
因此連陳同學也一起告?
我想要一個真相
沒錯,顏家這兩天有提到告訴及賠償並非本意,最主要的目的是要大家注意到學校”無障礙設施”的缺乏,而他們的律師提到沒有被告無法提起民事賠償。其中連結一下,如果顏家本意是要大家注意到”無障礙設施”的缺乏的話,大可以只告學校就好了吧!為什麼要告老師、陳同學及他母親(陳同學當時未成年,所以他媽媽是倒楣被”牽拖”到),而律師提到的被告,學校是一個實體,難道不能當被告嗎?
這真的無法讓我不聯想到他們就是要懲罰那些害他兒子死掉的人,可是矛盾的是,那個害他兒子死掉的人卻是好心幫助他兒子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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