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完治 wrote:拜託若用個公家信封,...(恕刪) 我記得有這個判例,一個公務員為方便將公家信封移作私人用途而遭到舉發。最後法院以貪污論罪,當時那個信封價值新台幣2元。用的人也許覺得沒什麼,但後續引發效應超過他的想像。
假設我是民營企業老闆我知道員工上班時寄東西網拍還好時間不影響工作就好但如果用公司的信封當外包裝私用自己賣東西卻要花公司的資源不好意思他就得回去吃自己了傳到外面去多少對公司不好聽更何況老百姓看公務員的角度
別這麼氣可能要先搞清楚 傳藝中心 經營單位雖傳藝中心 為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但是 園內 大部分設施(包含商店) 已委由 統一蘭陽藝文股份有限公司 經營所以 你收到的包裹 應該是 統一蘭陽藝文股份有限公司 所寄送而非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本收所寄送
hitayaky wrote:所以 你收到的包裹 應該是 統一蘭陽藝文股份有限公司 所寄送而非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本收所寄送...(恕刪) 私人的網拍物品利用任職單位的資源寄送?~P.S.郵袋已經是濫用資源了...
如果宅配單已經都印好了, 機關不太會管如何使用, 尤其是有營利的單位, 在眾多寄送商品中夾雜一個私人物品.這件事情我建議把原始文章轉寄給該單位政風室, 上級單位(文建會)政風室, 先看看它們怎麼處理再說
袋子的話,我在想會不會是研討會或是展覽所發的紙袋小弟我參加很多研討會或是展覽都會有發個資料紙袋我家也一堆各國立大學及政府機關的紙袋我也常拿這個寄東西對方也會調侃說怎麼上禮拜看到我在ntu上班這禮拜換在nthu上班那下次會不會有總統府的我就笑笑的回答也許吧
不管是在政風或是法院都會告訴你一個叫"比例原則"的東西我相信每個人都有過把公司的筆不小心帶回家然後就變成家用品的經驗吧帶一支筆回家不會有什麼事但是A一打的筆回家可能就會構成貪污罪這件是最大的問題應該是利用公司(公家)資源從事網拍營利行為不僅在公家機關甚至在企業都是不應該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