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契約有效期限,也就是契約因時效到期而終止,故附卡之連帶關係業已終止,附卡不須負連帶給付之責,
一般信用卡有效期限為3-5年,故1996年起之有效其應已屆至或將屆至,其應連帶之範圍應進一步釐清."--by 台中小康
2) "帶關係是否為附卡契約所約定,
可以爭執,
如確認連帶關係為附卡契約所約定,
樓主剪卡終止附卡契約當然不生正卡連帶效力,
査聯邦銀行契約
〈四〉持卡人得隨時將信用卡截斷並註記事由寄回貴行或以書面方式通知貴行終止本契約。
樓主謹就終止前所生之債務發生連帶關係,
倘如樓主所述於終止契約前正卡附卡皆無負債,
則本件即有勝訴之機會."--by 台中小康
很抱歉
將您所寫的攫取成以上
但您的意見相當的有幫助
很感謝小康大的時間跟這些意見 (對我們來說這真的很寶貴, 很像溺水的人突然抓到一根樹支一樣, 能有一個方向可以依循)
我可以在上訴狀上直接將第一項直接一模一樣列入進去嗎?
"倘如樓主所述於終止契約前正卡附卡皆無負債,"
關於這一點確定是之後而不是之前
剪卡之前債務是仍有的, 剪卡之後沒有多久主卡人已將債務清償所剩不多
比如是91年2月剪卡 91年3月仍欠1萬多塊總卡費
看聯邦提供的帳單資料可以得知父親條件很好每個月都只有欠下一萬多塊錢的卡費
其實我們踏入社會一陣子
對社會並沒有太多的期待
更對自己沒有多大的盼望
期盼的是不要惹麻煩
日子能好好的過就過
贏不贏那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我們也不能過分去期待
輸了不見得還是我們的錯
只能嘆氣說"只好認了, 不然能怎樣呢!!"
雖然為了爭一口氣
但是上訴的費用
其實也是一種負擔阿
很感謝台中小康您的幫忙
願上帝祝福您
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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