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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信用卡陷阱不可不慎!! 請各位懂法律有經驗的人進來看看幫幫忙吧,讓社會大眾知道這件事情。

davyhsieh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我的父親...(恕刪)


法官怎麼可以當庭斥責母親?
我瞭解妳們有理說不清越描越黑的感覺
因為我自己現在也是
幫你介紹一個律師
他不開價收錢
也很熱心
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http://tw.myblog.yahoo.com/peacefulworld-fayuan
lucidotw wrote:
法官怎麼可以當庭斥責母親?
我瞭解妳們有理說不清越描越黑的感覺
因為我自己現在也是
...(恕刪)


你的案件應該不是有理說不清
而是關鍵的地方都想模糊混過去,很多地方都不合理
加上你自爆文章和黑名單所有回覆的人
我相信你是賣帳號的,想用詐騙集團的方式來呼弄大家而已

樓主的此一案例,跟你的差太多
只要能確認2000年之後附卡人關係不存在,連帶責任之契約無效
就不用負上賠償責任
by lucidotw


法官怎麼可以當庭斥責母親?
我瞭解妳們有理說不清越描越黑的感覺
因為我自己現在也是
幫你介紹一個律師
他不開價收錢
也很熱心
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http://tw.myblog.yahoo.com/peacefulworld-fayuan


你的案件是這位律師幫你的嗎?
要是我,
因你說法並不合理,
我不會接受委任,
我沒有學過法律,從消極面提供一點參考

姑且不論公平正義,依契約而言,樓主應該是要負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銀行提高額度只有通知主卡持有人,沒有書面通知附卡持有人

表示樓主連默許或提出異議的機會都沒有,更別說是簽名同意了

樓主應該可以主張連帶清償的額度僅止於當初申辦信用卡時的信用額度

但若是當初申辦信用卡時的信用額度大於樓主所刷之金額,此點主張就沒有用了



還有一點就是,同一份契約有二位以上附卡保證人,可以同時要求二位保證人連帶清償嗎?

是否應該分順序,第一保證人審理完畢之後,若仍無法清償總額,再找第二保證人

這個方向也可以思考一下
1) "契約有效期限,也就是契約因時效到期而終止,故附卡之連帶關係業已終止,附卡不須負連帶給付之責,
一般信用卡有效期限為3-5年,故1996年起之有效其應已屆至或將屆至,其應連帶之範圍應進一步釐清."--by 台中小康

2) "帶關係是否為附卡契約所約定,
可以爭執,
如確認連帶關係為附卡契約所約定,
樓主剪卡終止附卡契約當然不生正卡連帶效力,
査聯邦銀行契約
〈四〉持卡人得隨時將信用卡截斷並註記事由寄回貴行或以書面方式通知貴行終止本契約。

樓主謹就終止前所生之債務發生連帶關係,
倘如樓主所述於終止契約前正卡附卡皆無負債,
則本件即有勝訴之機會."--by 台中小康


很抱歉
將您所寫的攫取成以上
但您的意見相當的有幫助

很感謝小康大的時間跟這些意見 (對我們來說這真的很寶貴, 很像溺水的人突然抓到一根樹支一樣, 能有一個方向可以依循)
我可以在上訴狀上直接將第一項直接一模一樣列入進去嗎?

"倘如樓主所述於終止契約前正卡附卡皆無負債,"
關於這一點確定是之後而不是之前
剪卡之前債務是仍有的, 剪卡之後沒有多久主卡人已將債務清償所剩不多
比如是91年2月剪卡 91年3月仍欠1萬多塊總卡費
看聯邦提供的帳單資料可以得知父親條件很好每個月都只有欠下一萬多塊錢的卡費

其實我們踏入社會一陣子
對社會並沒有太多的期待
更對自己沒有多大的盼望
期盼的是不要惹麻煩
日子能好好的過就過
贏不贏那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我們也不能過分去期待
輸了不見得還是我們的錯
只能嘆氣說"只好認了, 不然能怎樣呢!!"
雖然為了爭一口氣
但是上訴的費用
其實也是一種負擔阿

很感謝台中小康您的幫忙
願上帝祝福您
感激






www.flickr.com/photos/davidhsieh/sets/
白米超人 wrote:
我沒有學過法律,從消...(恕刪)


您還真的蠻消極的耶
也許真的經濟不好吧
大家的心情都其實不佳
呵呵

加油
開心一些沒什麼過不去的
就跟您說的一樣
其實就是在找理由
找方向
找一些漏洞

但不可否認的
一般人對信用卡的認識是不夠的
這就是這篇文章的意義所在

只要有人讀到這篇了
我想就能多讓一個人認識這一條規則
您說是不是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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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才去吃一個飯
這篇文章
就被你們這些熱心的大大回了好幾回

為了保持文章的持續性
沒有辦法一個一個在版面上回
如此會插來插去
整個討論看來會很難閱讀
於是私下訊息給各位大大了
請千萬不要見怪阿
不管怎麼說
您的意見都很寶貴
我真的很感激你們能在這邊討論
讓我們也能夠知道別人的想法
甚至是激盪一些火花出來

而且我也希望有反面意見的也可以踴躍發表
畢竟我們無法請律師
辯論或說明的事我們不會
多一些思考方向是一定要的
這是多元的社會
不是一言堂

我們會自己寫狀紙自己辯護
接下來有任何update
我也會讓各位知道
以報答各位熱心的幫助

謝謝各位的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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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第一審敗訴金額277,312 元 ,上訴裁判費4,470
戊○○第一審敗訴金額129,382 元 ,上訴裁判費1,995
台中小康 wrote:
連帶關係是否為附卡契約所約定,
可以爭執,
如確認連帶關係為附卡契約所約定,
樓主剪卡終止附卡契約當然不生正卡連帶效力,...(恕刪)
主卡人若未申請附卡時,根本不會有附卡人負連帶債務的問題。顯然,連帶關係不可能規定在主卡契約裡,一定是在附卡契約(或者理解為:與附卡相關的條款)裡。

其實所謂的「附卡契約」應該並不是一個獨立的契約,比較像是附屬在主信用卡契約中。附卡人若終止附卡的法律關係,理應一併終止所有「附卡人與銀行間的法律關係」,也就是完全脫離這個信用卡契約。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原告所主張的事實「被告等持卡消費迄至96年2 月9 日共積欠信用卡款為新台幣(下同)506,785 元(丙○○附卡部分為277,312 元、戊○○附卡部分為129,382 元)」,被告並未爭執,法院認為「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若是「積欠信用卡款」中會有「丙○○附卡部分為277,312 元、戊○○附卡部分為129,382 元」,必然是簽帳記錄中有附卡的消費行為。要嘛是附卡還沒剪,又有消費;要嘛就是剪卡時尚有債務未清償。此與樓主所稱「剪卡的時候父親已將卡費繳清」的說法不符。法院若依以上所認定的事實,判銀行勝訴似乎沒有什麼不對。連帶關係是否在附卡契約裡,也不是重點了。

問題出在:剪卡的時候父親確實已將卡費繳清了嗎?我十分懷疑。因為這是很容易查證的。
台中小康 wrote:
丙○○第一審敗訴金額...(恕刪)



可以叫您一聲康大嗎
您真的很神耶
連這都可以算得出來
真是太厲害了
謝謝您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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