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m2000 wrote:
請把整句連起來讀,其他未經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的場所及交通工具是與本條所規範無關的。
第四章,吸菸場所之限制
第十五條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
十三、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及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第十六條 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
四、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1.何謂各級主管機關? 這一條就是開方便之門,讓公部門擴權。
2.請注意 『第四章第十五條十三項、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及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這就是說所有公共使用室內空間都禁菸,那前面定那麼多條有關室內的部份不是多此一舉。一樣,"各級主管機關" 有權決定哪裡禁菸。
3.例如:板橋文化路禁止吸煙,搭計程車到文化路下車也沒看到標示,又是戶外空間,於是點了菸就被開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