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1965 wrote:當然不能如此"簡單的...(恕刪) new1965大大說了『形象包含面貌、髮型、身體特徵及容易辨認的特點,若為當事人原有保持的,且易為外界所誤認者,而使用其肖像作為營利商業使用,當事人當可主張肖像權。』就這個案子看來張君雅的形象是『短捲髮、圓臉、白襯衫、藍色吊帶學生裙、拖鞋』這些無非是廣告公司所設計構想出來的造型而簡嘉芸小朋友應該是年紀與臉型討喜(總不可能她平常就這樣穿吧)所以被選上成為CF中的角色她在扮演該角色前,並無任何知名度與可供外界辨認之特點(這也是素人與明星間的差別)她所有的特點均是該廣告創造與賦予她的如果她硬要說圓臉是她的特點我想也會因為太過普遍不具特殊性而不被認同吧這次維力被告的案例很不合理經紀人腦袋不知道在想什麼我倒希望維力公司可以用同一件事反告她侵權反正維力現在被告也是要準備那些資料反證申辯倒不如用同一份資料按鈴申告贏面應該大多了
其實從另一個觀點我想律師的看法如果要打贏這場官司的話必須先立足在廣告公司在拍攝這廣告前並沒有特定的對象也就是說飾演張君雅的小朋友也可能是直髮也可能只是一個概念但是簡嘉芸造型非常符合廣告公司的要求所以就正式以簡嘉芸的造型做為張君雅也就是說這相關廣告的肖像權應該還是在簡嘉芸小朋友的身上如果當初廣告合約沒買斷肖像權沒寫詳細的話因為跟簡嘉芸合約裡面都會註明此項金額將包含所有項目的支出這時也要嚴就一合約看看下所以簡嘉芸的律師可能就此做主張一切還是要看他們原本的合約而定再者如果廣告公司能拿出比簡嘉芸還早出現的造性設計或構圖的話證明當初就是要找出像此類型的人,也就是簡嘉芸的話那廣告公司的勝率大反之則簡嘉芸勝
new1965 wrote:目前法律在肖像權的保障,並未以素人與否為界定範圍! 這個我知道呀。因為素人肖像的隱私權,還蠻常被主張的。不過,素人肖像的衍生「經濟利益」,有沒有案例可以參考呀^^我們不會這樣就去詢問律師吧,那是當事人要做的...01臥虎藏龍,應該有高手可以解惑啦...
從頭到尾"張君雅小妹妹"這各角色都是虛擬的..是屬於維力(廣告公司)的廣告創意...不屬於"簡嘉芸小朋友"或其家長或是經紀公司所擁有...維力(廣告公司)沒告他侵權就很對得起他...沒想到還被反咬一口.. 你無情 我無義..支持維力反過來告他們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