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S00313 wrote:你們如果不用腦思考真的可憐哪 ~ 就這樣???叫你找法條你不行,嘴賤倒很行,已經找出行人穿越道路違規的範例給你看了,你邏輯不通、臉皮又厚,到底是誰可憐? 再舉一個例子給你看,連寵物隨地大小便都有法條可以罰錢了,照你說的露營違法卻無法可罰?這就是你的邏輯嗎?來源~https://law.moj.gov.tw/SmartSearch/Theme.aspx?T=78&O=3.2根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6款規定,家畜或家禽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便溺者,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也就是說,飼主有責任將寵物的排泄物清理乾淨,飼主不清理的話,依照同法第50條第1款規定,將可以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要是飼主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的話,還可以按日連續處罰。此外,飼主要是公寓大廈住戶時,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也就是說,住戶未清理寵物在公共空間的排泄物,影響公共衛生時,依照同條例第47條第2款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對飼主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而且飼主要是經限期改善卻不改善的話,還可以連續處罰。回到正題,如果是政府的法規不夠完善,有邏輯的人應該是藉著這次的不幸事件來督促政府修法,讓法規完善,或許有了法條與罰款之後可以減少未來類似的不幸事件再度發生,而不是在這邊一直檢討受害者,甚至還把不幸的罹難者安上違法的罪名,政府無法,人民無所適從,這道理你不懂嗎?你一直在替民進黨政府帶風向與開脫,你是民進黨養的嗎?有點風骨可以嗎?不要舔成這樣可以嗎?
phS00313 wrote:還再扯有罰責 才等於 違法I 服了 You 廢話,叫你找法條,不是叫你找罰則,但如果有罰則的話更好,沒有法條就可以憑空用標題殺人法指責別人違法,難道憑自由心證嗎?你誰啊?找不到法條經別人指正還不更改,我才服了你的羞恥心咧。 另外樓上的大大貼出你的舊文了,民進黨無恥以及醜陋的人事物對你來說是不是真香啊?明明就是一件千夫所指的事,連渣男也都認錯請辭了,你護航成這樣,不覺得丟臉嗎?這棟樓就是你有沒有羞恥心的最佳對照,剛好可以讓大家看看你的嘴臉。
phS00313 wrote:我們現在用最小的違規(沒有罰則)來講範例 一. (圖書館. 美術館 .....)這些地方 嚴禁吵鬧請問, 你要不要遵守 ??? 我就挑你自己提到的來打你臉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3條第 73 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爭或喧嘩滋事,不聽禁止者。二、於自己經營地界內,當通行之處,有溝、井、坎、穴等,不設覆蓋或防圍者。三、於發生災變之際,停聚圍觀,妨礙救助或處理,不聽禁止者。四、污損祠宇、教堂、墓碑或公眾紀念之處所或設施者。怎樣?臉有沒有很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