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km wrote:
所以,是應當對此修法還是要繼續痛罵不合己意的法官???
當法律給予法官解釋法條的權力時,
法官就是有權這樣做.
不可能訂個讓法官擁有解釋法條權力的法律,
卻希望法官都按照已意去解釋.........(恕刪)
您似乎對台灣的司法界 非 常 不 了 解
昨天還說法官沒有解釋法律的權力
今天變成是法律賦予法官解釋法律的權力
有意見要去找這樣訂的立法機關而不是罵法官
請問哪一條法律賦予法官解釋法條權力呢?
台灣司法界的問題是法官造法太嚴重
法官可以曲解法律到變成創造新法律
立法單位的本意完全被曲解卻拿它沒轍
因為民主國家都說要立法司法彼此獨立
而台灣司法權獨立到背離社會自成體系
人民完全沒有反抗他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