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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中國蹲苦牢的日子


Kanyil wrote:
有錯就要認錯,犯法...(恕刪)


就讓他繼續活在自己的世界裡吧,拿台灣的法律來說大陸應該怎樣怎樣
我真真覺得他這樣的法治及法律觀念,只有被拘留五個月算福大命大了

就像去到美國犯罪被抓了,然後回過頭說台灣的法律應該是怎樣怎樣,所以美國不該怎樣怎樣

好好笑的論點,我想當事人就是這樣的心態,只不過對象換成大陸
他看能不能引起仇中人士的共鳴罷了

tsaichan wrote:
我不知道你要反駁我...(恕刪)


走私武器彈藥罪的構成要件是故意,只處罰故意不處罰沒有故意或過失犯
Kanyil wrote:
有錯就要認錯,犯法...(恕刪)


你說的對,我就是不認罪,儘管法院判我緩刑罰款。
我被羈押的5個月中,我一直都提醒我自己是無罪的,因此我對監獄管理非常抗拒
我的獄友都是竊盜犯,販毒殺人犯居多,只有我是帶了“玩具槍”而無辜被關,他們當中也有人同情我不是什麼作奸犯科的人,管理人員也不敢評論我的案件
我曾經看過一本書說美國實驗找一幫大學生演監獄受刑人,有的演獄警。結果監獄受刑人的越來越像受刑人,獄警越來越像獄警
因為他們已經麻木了,接受了環境和現實
所以我一直提醒我自己,雖然我被關是沒有選擇,但是我是無罪,我可以選擇自己心態,不能被環境改變我,不然就沒有回頭了
我的律師也是幫我作無罪辯護,在公安數次筆錄我不認罪,甚至有幾次拒絕回答。法庭上我僅是跟法官說我不知道在中國連玩具槍也是犯法,知道的話我也不會帶進來,希望法院替我主持公道,我已經被羈押很久了云云,但是大陸的恐龍法官顯然沒有聽進去,退庭後還被還押看守所擇日再宣判。不過我沒有被洗腦,沒有被看守所改變我的人各甚至價值觀,今天我仍然相信我做的事是沒有錯的

anthisan wrote:
你說的對,我就是不認...(恕刪)


台灣的民粹觀念會害死你...

只要在大陸你在犯一次小小的錯
anthisan wrote:
你說的對,我就是不認罪,儘管法院判我緩刑罰款。

我的獄友都是竊盜犯,販毒殺人犯居多,只有我是帶了“玩具槍”而無辜被關,連他們當中也同情我不是什麼作奸犯科的人

我的律師也是幫我作無罪辯護,在公安數次筆錄我不認罪,甚至有幾次拒絕回答。法庭上我僅是跟法官說我不知道在中國連玩具槍也是犯法,知道的話我也不會帶進來,希望法院替我主持公道,我已經被羈押很久了云云,但是大陸的恐龍法官顯然沒有聽進去,退庭後還被還押看守所擇日再宣判。不過我沒有被洗腦,沒有被看守所改變我的人各甚至價值觀,今天我仍然相信我做的事是沒有錯的...(恕刪)


兄弟,你這是當局者迷。

- 你有沒有違法攜帶槍枝進入中國? 依照中國法,答案是有。玩具槍這種東西本來就很難說,弱一點射橡皮筋也有可能射別人的眼睛,強一點的射鋼珠完全可以打死人,更何況近年來很多玩具槍做的很真,台灣的新聞都會不時看到有人開車一言不合拿玩具槍出來嚇人,當然很有可能被視為槍枝。

- 你有沒有犯意? 很難說。 你說沒有,但是絕大部分的壞人哪一個不是大聲喊冤? 過關沒申報我們姑且相信是無知,但會被長期追蹤應該故事不只這麼簡單,你一個外地人帶槍進中國,誰知道是真不知道還是打算作奸犯科、恐怖攻擊? 一被保釋會不會就棄保潛逃回台? 法院小心也是對的。之前已經有人說了,沒有犯意不代表沒有罪,但可以減刑。

- 中國法院是不是恐龍? 其實平心而論,你被判緩刑罰款就已經代表大陸法庭選擇相信你沒有犯意,輕輕放下了。要不是去年大陸修了法取消走私武器彈藥死刑,否則搞不好你現在已經真的重新做人了。

請注意,犯法的是你,做錯事的是你,沒有充分了解大陸法律就走私槍械的也是你。

大陸的法院可以選擇相信你或是不相信你,不是不同意你的立場的法官都是恐龍,不是法律系統和台灣不同的就是落後。

都說久病成良醫,我看你對法律有一點研究,但是畢竟不是專業很多東西仍是一知半解,請聽聽別人的看法,以後不要這麼傻了。
在中國持有模擬玩具槍是判刑的

就才進去5個月

太少了吧

我朋友進去了一年半,也是玩具槍

你哪個地方法院判的,法官從輕了吧

那法官應該是頂著很大壓力,才只判你5個月

你要好好謝謝他

換了其他法官,說不定判你2-3年都很正常,因為在中國持有模擬玩具槍是10年以下徒刑

管你知法不知法,管你台灣人,美國人,英國人

觸犯法律就要進去

如果樓主是從事玩具槍這個行業的話,,沒記錯是10年以上徒刑才對
anthisan wrote:
走私武器彈藥罪的構成要件是故意,只處罰故意不處罰沒有故意或過失犯.(恕刪)


請不要在這裡用"斷章取義"的法條來"誤導"網友,萬一有人"誤信"而身陷囹圄,

你的罪過就大了!

大陸對"走私武器彈藥罪"的認定標準:

1、客體要件。
槍支彈藥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武器、彈藥的禁止進出口制度,對像是武器、彈藥。
所謂武器及彈藥,是指各種具有直接殺傷力、破壞力的器械、裝置或其他物品。

2、客觀要件。
走私武器、彈藥罪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運輸、
郵寄武器、彈藥進出國(邊)境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武器、彈藥而仍然非法攜帶、運輸、郵寄,企圖使之
進出國(邊)境。 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至於其目的,一般是為了牟利,但是否具有這種目的,
並不影響本罪成立。

沒錯,"過失"不能夠成本罪,但是不是"過失"?不是樓主說了算,更不是你說了算!

要由大陸的檢調機構來認定,樓主未主動申報攜帶違禁物品,有很大的嫌疑可以認定是符合

"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這個成立的"客觀要件"!

也萬幸大陸的檢調沒有這樣做,不然樓主就要面對輕則七年以下,重則死刑或無期徒刑的刑罰!

再者,你所謂的"只處罰故意,不處罰沒有故意或過失犯"更是"導人於罪"的荒謬言論!

本法條只規定: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哪裡有說"不處罰沒有故意或過失犯"?

是你自己憑空想像的"引申"或"擴大解釋"吧!這會"害人不淺"的!......

正確的解釋是:

如果行為人不知自己所攜帶運輸或郵寄的是武器彈藥,則不能以本罪論處,

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等處罰!

要面對的是:最輕三年以下的刑期並加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金,重則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還有,也是最重要的,以上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和法則觀點來論事,

請不要拿"中華民國"的法律來解釋,甚至"引申",這是"牛頭不對馬嘴"的!......


ggfun wrote:
當時我也在青島玩我...(恕刪)


成龍 面子夠大了吧 你看房祖名被關多久
本当の自分を、いつでも表現できる

anthisan wrote:
你說的對,我就是不...(恕刪)


我大約十幾年前出社會後就
進入台灣的玩具槍業
從生產線到RD
直到前二年離開

進入業界
大家都 知到
大陸將玩具槍視為 武器 槍技
早年沒動能依據,所以連水槍都有人被捉過
後來才會有很低 很低的動能 標準
.....
你是業界的人 你不知嗎??
沒那個屁股就不要坐那個馬桶
.....
早年大陸還是靠關係的年代
很多台灣人去偷開工廠,都是靠關係存活
因為很好賺 COPY 不會被捉也不會被告

前幾年大陸 法治提頭 而且也發生不少 玩具槍的事件
所以 開始捉 而且是捉很大
之前開的工廠 全部都被掃光...你不知到??
能帶貨 或 樣品 進出
不是老闆 也是 幹部級的吧....

上來
是取暖
騙不知情的人嗎??


開始跳針 跳針 跳針 跳針 跳針 跳針 跳針 跳針 跳針 跳針 跳針 跳針 跳針 跳針 跳針 跳針 跳針 跳針 跳針 跳針 跳針 跳針 跳針 跳針 跳針 跳針 跳針 跳針 跳針 跳針 跳針 跳針

繼續你的無罪論吧,希望你秉持你那套繼續走跳中國

入境隨俗四個字懂不懂,到了人家的地頭就是要遵守當地的法律

一直拿中華民國的法律去說大陸的法律要如何如何,還自己曲解法律,請問你是律師或是法官嗎?

最可怕的就是這種一知半解,不懂裝懂,還要誤導別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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