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只是用詼諧幽默的角度去看去批評現在社會的亂象與表面的不公~至於條文規範與法規~就不要太計較了唄~當然~有些大大提供正確的相關資訊是值得鼓勵滴~大家生活都再難過了~01就借來"喇賽"聊天也是不錯的選擇啦
殺人熊 wrote:如果被摸的女生是我的...(恕刪) 其實女法官判決的用意就是..........怎麼都沒人要摸她啊, 摸10秒免費, 她都這麼判了, 趕快去摸吧.....好了不能再寫下去了, 後續劇情請自己幻想 .......
台灣的法治跟人治其實差別不大因為同樣的犯行可以有非常不同的判決最後還是變成因人執法以這個判例而言若記者蒐集的資料正確只能說女法官一點都不了解男人男人唯有在慾望高漲到無法克制時才有可能伸出鹹手不過對受害者而言卻是難以磨滅的傷害近來有許多對受刑者實施的利多政策包括前一陣子大減刑 放一堆毒蟲出來再犯案以及人權團體一直推動的死刑廢除 導致死刑執行年年下降 今年更是零執行判決標準越來越寬 以前原本要坐牢的犯行 現在都可以就地交保或緩刑我不知道這些措施將受害者還有努力抓人的警察們置於何地?今天再看到這個判例 只能說台灣是個矛盾而偽善的社會網路聊天表露性交易意圖 有罪 強制猥褻10秒 無罪目前賭博 性交易 騎車競速(非砍人飆車族喔) 在台灣都是違法行為而因為性交易而被詐騙 被逮捕的"買方""賣方"更是不計其數但這些行為在國外都是合法的 以日本來說 就有合法賭場 合法風俗店 合法賽車活動既然這些行為是不可能在人類社會中杜絕的 又沒有影響到他人的權益 為何不乾脆開放呢?有了合法的管道 至少能讓這些有需要的人安心"消費" 又可大幅降低"犯罪率" 有何不可?該抓的不抓 不該抓的亂抓一通 這就是我們的法律
法官大概是花木蘭吧!因為「木蘭無長兄」......所以難知民間疾苦....不管是否檢察官引用錯誤條文但那個啥「十秒不足以引起性慾」的說法、根本就是腦殘也難怪講出這種話的法官是個女的、因為他不是男人的...不懂的...
Taiwan8893 wrote:你的比域不太恰當 真的不適用不知道你為何這樣說 確實是不能這樣比:假設某甲被發現案發時進出命案現場,被依殺人罪起訴,某甲辯稱他是到命案現場偷竊,經一陣攻防後,法官採信被告陳述....被告會被以竊盜罪判刑,雖然檢察官並未以竊盜罪起訴,法官有權作改判。不同的地方是:竊盜與殺人都是非告訴乃論,在沒有原告的狀況下,檢察官依殺人罪起訴,法官也可以在沒有原告的狀況下改判竊盜罪。而強制猥褻罪是非告訴乃論,性騷擾是告訴乃論,雖然法官認定只能算性騷擾,沒有原告是不能判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