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

大賀~林先生恐入牢籠,映證終日打雁,終被雁啄的古諺

a-shan wrote:
謝謝!小弟就是濫訴誣...(恕刪)


這判決文還果真精彩阿!

當然也因為您的批判向來是一篇文章~
而非短短兩三句辱罵的話!

跟您建議刪除的那段文字
是因為我猜想若被斷章取義的話容易跟恐嚇牽扯上~

恭喜你打贏官司!
真相永遠只有一個!
這位大師還真的很有名...

之前我們在上智慧財產權的課程時

教授也拿他當例子....~"~
我不認識林英典,是最近著作權法講座從教授得知他名字
不過我對於這篇文章有個人看法
國家國際既立法<著作權法>與<智慧財產權法>,立意何在?
豈不是為了保護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
且法律不僅保護著作人權利,還保障其權利死後傳與後代繼承人50年!

著作人捍衛個人權益,並無錯誤
其授權又提出告訴,是個人疏失,他也得到法律制裁,一切公平。法本是對事不對人。
若未取得授權而侵權他圖片之人行為正確,何以那些人願意拿錢賠償和解?又何以法官判林英典勝訴?
看法律案子時,不應訴諸個人情緒。法>與情(個人情緒)>,何者為先?在司法途徑中皆以法為先。

否則,何須訂法? 若無法,你的情>,他的情>,何者為對? 何者為先?
若無法,或於法無據,林英典自然無法提出告訴,亦不會得到法官判勝訴。
大家認為不合理,是認為林英典提告行為錯誤?還是法院判決錯誤?還是認同網友可以任意侵權?
又既知林英典不願他人公開重製、傳輸其著作,有告訴、賠償前例可循,為何等他來抓、提告?

何以台灣過去是仿冒王國,若觀念不提升,台灣何時才能真正步入<已開發國家>?
當有林英典的功力時,才能理解成為專家所花費的金錢、心血、體力。再來<指導>他的行為才有意義。
在未達其功力前,如此批判他,在資格上言之過早。


一個身受被侵權的路人甲
當然,這篇文章我完成表述,也具備了文字著作權
afreeworld wrote:
著作人捍衛個人權益,並無錯誤
其授權又提出告訴,是個人疏失,他也得到法律制裁,一切公平。法本是對事不對人。
若未取得授權而侵權他圖片之人行為正確,何以那些人願意拿錢賠償和解?又何以法官判林英典勝訴?
...(恕刪)


如果你的教授真的有為你(們)詳加解釋這位林大師的豐功偉業,
你應該就不會如此說了。

這位林大師涉訟的案件,
有很多根本是非營利、且有註明出處,
(如國小老師上課的鄉土教材)
真的提告不一定會贏的,
很多被告乖乖賠錢和解只是怕冗長的訴訟程序勞心勞力而已。
這不是和仙人跳有點像
遇到閒人沒事作的
它就知道利害了
這.......挖墓嗎
今天才註冊,首發就挖2007年的帖
afreeworld wrote:
我不認識林英典,是最...(恕刪)


看來是位法學達人的樣子

不曉得引用一下文字會不會怎樣
wells130974 wrote:
這.......挖墓...(恕刪)

這回覆......真有笑點
又不失精準!
註明出處不代表合法。法,不是你認為,是依法解釋。
如果設備投資與耗費精神夠多,天份、能力也夠,你也能成為大師。大師的圖片提供無償使用,才有價值。
唯一值得考慮的是,林英典是否在提告前善意告知對方侵權而要求刪除,給予機會?但這不在法的要求之內。

我完全不認識林英典,只是就事論事。

挖墓,原來這裡是墓園啊? 真抱歉打擾各位安息了......

總之,會被人侵權著作權,大多是其著作有吸引人之處。
而在未被侵權,不能了解被侵權切身之痛前,可以多花時間練到有被侵權的吸引力。

會比在網路上打幾個字更有成就感。





afreeworld wrote:
註明出處不代表合法。...(恕刪)


果然是法學達人啊
小弟深感佩服

01高手千千萬萬
  • 9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9)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