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han wrote:謝謝!小弟就是濫訴誣...(恕刪) 這判決文還果真精彩阿!當然也因為您的批判向來是一篇文章~而非短短兩三句辱罵的話!跟您建議刪除的那段文字是因為我猜想若被斷章取義的話容易跟恐嚇牽扯上~恭喜你打贏官司!
我不認識林英典,是最近著作權法講座從教授得知他名字不過我對於這篇文章有個人看法國家與國際既立法<著作權法>與<智慧財產權法>,立意何在?豈不是為了保護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且法律不僅保護著作人權利,還保障其權利死後傳與後代繼承人50年!著作人捍衛個人權益,並無錯誤其授權又提出告訴,是個人疏失,他也得到法律制裁,一切公平。法本是對事不對人。若未取得授權而侵權他圖片之人行為正確,何以那些人願意拿錢賠償和解?又何以法官判林英典勝訴?看法律案子時,不應訴諸個人情緒。法>與情(個人情緒)>,何者為先?在司法途徑中皆以法為先。否則,何須訂法? 若無法,你的情>,他的情>,何者為對? 何者為先?若無法,或於法無據,林英典自然無法提出告訴,亦不會得到法官判勝訴。大家認為不合理,是認為林英典提告行為錯誤?還是法院判決錯誤?還是認同網友可以任意侵權?又既知林英典不願他人公開重製、傳輸其著作,有告訴、賠償前例可循,為何等他來抓、提告?何以台灣過去是仿冒王國,若觀念不提升,台灣何時才能真正步入<已開發國家>?當有林英典的功力時,才能理解成為專家所花費的金錢、心血、體力。再來<指導>他的行為才有意義。在未達其功力前,如此批判他,在資格上言之過早。一個身受被侵權的路人甲當然,這篇文章我完成表述,也具備了文字著作權
afreeworld wrote:著作人捍衛個人權益,並無錯誤其授權又提出告訴,是個人疏失,他也得到法律制裁,一切公平。法本是對事不對人。若未取得授權而侵權他圖片之人行為正確,何以那些人願意拿錢賠償和解?又何以法官判林英典勝訴?...(恕刪) 如果你的教授真的有為你(們)詳加解釋這位林大師的豐功偉業,你應該就不會如此說了。這位林大師涉訟的案件,有很多根本是非營利、且有註明出處,(如國小老師上課的鄉土教材)真的提告不一定會贏的,很多被告乖乖賠錢和解只是怕冗長的訴訟程序勞心勞力而已。
註明出處不代表合法。法,不是你認為,是依法解釋。如果設備投資與耗費精神夠多,天份、能力也夠,你也能成為大師。大師的圖片提供無償使用,才有價值。唯一值得考慮的是,林英典是否在提告前善意告知對方侵權而要求刪除,給予機會?但這不在法的要求之內。我完全不認識林英典,只是就事論事。挖墓,原來這裡是墓園啊? 真抱歉打擾各位安息了......總之,會被人侵權著作權,大多是其著作有吸引人之處。而在未被侵權,不能了解被侵權切身之痛前,可以多花時間練到有被侵權的吸引力。會比在網路上打幾個字更有成就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