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罪的構成要件:1. 施用詐術:行為人必須有施用詐術的行為。所謂詐術,是指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之行為,包括虛構事實、扭曲事實或掩飾事實等手段。行為人施用詐術包括積極的作為和消極的不作為。通常這種消極不作為的施詐,是以行為人居於保證人地位,因負有告知義務而不為告知,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損失財物的情形。例如:中古車商出售汽車,對於該車發生過重大車禍一事不向購買者告知,使購買者仍為購買。2. 被害人陷於錯誤:行為人的施詐行為必須使被害人陷於錯誤。3. 處分財產:被害人陷於錯誤後因而處分財產。4. 財產損失:被害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必須造成本人或第三人的財產損失,且被害人的損失和行為人的獲利之間必須形成對等的關係。5. 行為人必須有詐欺故意,以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所以說,所謂詐欺罪必須是行為人使用詐術騙被害人,使被害人因為行為人使用詐術而陷於錯誤,被害人又因為陷於錯誤而處分自己的財產(例如:交付金錢或財物),導致被害人或第三人的財產受到損害。刑法第169條誣告罪:「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誣告罪之構成要件如下:1. 誣告必須向該管公務員提出:稱該管公務員是指有權接受申告,而開始刑事程序或行政懲戒程序的公務員而言,包括刑事審判程序中的法官、負有偵查職責的檢察官,及其輔助機關的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機關中專負督察職責的公務員或監察委員等等。2. 行為人所誣告的內容必須為虛偽者:亦即行為人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的內容,必須是虛構的犯罪事實或虛造的應行懲戒事實,方為本罪的誣告。3. 行為人誣告的對象,必須在法律上能負刑事責任或懲戒責任之人:故對於未滿14歲或心神喪失無責任能力之人,誣告其犯罪,或對不具公務員身分者,誣告其違法失職,皆不會成立本罪。且行為人向該管公務員為虛偽內容的申告時,必須指明其所誣告之人,若未指明其所誣告的人是誰,則不會成立本罪,而可能成立未指定犯人的誣告罪(刑法第171條)。4. 行為人提出虛偽的申告即可,至於其提出虛偽申告之方式則無限制:申告包括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告訴、告發、報告與提起自訴。所申告的事實,並不以全部都屬虛偽為必要,全部事實中有部分係屬故意虛構,仍然要成立偽告罪。5. 行為人的虛偽申告若已達該管公務員,即屬既遂:行為人為虛偽的申告後,就算撤回告訴或變更其申告內容等,均不影響已屬既遂的誣告行為。6. 行為人主觀上須具備誣告故意,以及使他人受刑事處罰或懲戒處分的不法意圖,而實施本罪的行為,方成立本罪。小姐你這訟師未免太魯莽了把庭級由智財局法庭拉到刑事庭小心詐欺告不成反被告誣告
他都不怕了 老娘驚什麼王肥宅 wrote:其實匯一元就可以凍他...(恕刪) 是他要我給他和解訴訟費的我好害怕一時錯誤就給他錢了話是我在講的 法官自己自由心證吧我講一大堆 你們自己想事情不是我講了算演技好的就是影帝影后反正~我跟它卯上了
spencerk wrote:老大....法律上從...(恕刪) 是"無罪推定原則"http://www.smart-life.com.tw/findlaw/findlaw_list.php?id=8&cs_id=91&cd_id=429#findlawlist-r
如果樓主陳述為真,真的查過沒有這位律師登錄資料,可以建議樓主看一下律師法第48條。第48條(未取得資格而執行業務者之處罰) 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此條的訴訟事件,並非指狹義的出庭訴訟。亦可以google"司法黃牛"或"未具律師資格之催收公司職員,就其服務公司之受託案件,為委託債權銀行之訴訟代理人",可以看到更多資料,從而思考冒充律師助理,同樣亦可能構成該罪。另外,無罪推定原則,是規定於程序法中,旨在落實憲法人權保障,有罪無罪認定係依實體法具體認定,刑法第16條明白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提供補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