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yingmax wrote:
打人的15人只以傷害易科罰金,
開車撞人反而被告傷害致死...
這就是現在的法律....
max.hsu wrote:正解。+1
在台灣只要沒有打死人,通常法官都會輕判。
找民議代表來喬一下就好了。
家屬會跟法官說:我兒子很乖,只是交到壞朋友,請對方原諒。
被害者若當下為了閃躲惡煞暴行,而開車撞死惡煞 反而會被告傷害致死...甚至惡煞的辯護律師反而可以提出防衛過當,不符比例原則.....
那16惡煞的家屬只要請到好律師幫他們辯護,
黑的 都可以說成 白的...
說兒子很乖,只是交到壞朋友...是女駕駛會車 技巧差才釀禍的,請法官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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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再次應證了,
法律 是要用來利用的,不是用來遵守的。

今朝有酒、今朝醉~大俠愛吃漢堡包! 蝦毀~飲料只能選汽水,我不能點一壺酒嗎?
就愛說實話 wrote:
人總是在需要的時候才...(恕刪)
人必自侮而後人侮之
沒有您說的那麼嚴重吧!!!
警察還是很多人嚮往的職業
很多人違法違規也都不以為意
覺得警察找碴
導致不守法的人越來越多
守法的人真的要好自為之了
像這個也是個案
重機擅闖管制站 惡行惡狀全都錄
社會大眾還是對警察有所期待,
對於這個事件,
大眾還是希望公權力伸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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