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

已解決

恭喜終於擺脫糾纏,
看來現在所有的組織都是分工合作,
有人是扮黑臉有人扮白臉,
還有人專門挖坑讓人跳,

重要的是沒有遇到恐龍法官,才能伸張正義.
偷偷吐槽一下,觀世音是男的。關鍵字:觀世音 wiki
有人說觀世音是他老婆....好吧...
隔壁老吳 wrote:
感謝大大們的關心!
...(恕刪)



重點你後續處理是對的,法官會考量犯罪者犯案後態度,這部份很重要



你有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認罪且有道歉意思,積極跟對方和解又是沒前科,這些是很重要依據

有上面敘述悔改意思的人9成都是不起訴處分(我自己看判決書與法務部判決結果看到的概估)



剩下的一成起訴的幾乎都是罪證明確打死不承認的或有案底

對方要的賠償金額是太超過了


如果我是告訴人,我要的不是錢,我要對方認錯道歉才是重點

網路言論也是要負責的,千萬別隨便問候別人爸媽,跟你在對話的是真人,不是虛擬人物NPC


不過還不要高興太早,對方還可以申請再議或上訴都結束才真的ok相信樓主這段心理煎熬應該不好受厚!

恭喜恭喜,正義還是在的.
這些以恐嚇他人營生的最終將自食惡果.
我是爆發戶,不是暴發戶.性格火爆的爆.有錢的暴發戶另有其人不是我.

隔壁老吳 wrote:
謝謝大家寶貴的意見!...(恕刪)



我的感覺是...你和其他被告的人似乎是遇到職業槍手了
利用網路發表一些不可能會被大眾接受的言論然後被批評幹譙
然後拿法律背書向眾多網友們要求和解金

我認為你應該找齊所有網友然後組成一個自救團來對抗不要單打獨鬥
等到通通不起訴後然後一夥人放鞭炮慶祝

雅痞小兒郎 wrote:
我的感覺是...你和其他被告的人似乎是遇到職業槍手了



這種電視不是報導好幾次了,但重點我們自己個人為甚麼要創造機會給對方


講話要思考一下在出去


Ricky國道 wrote:
這種電視不是報導好幾次了,但重點我們自己個人為甚麼要創造機會給對方

講話要思考一下在出去


頂這一段....

網路上有個術語叫「釣魚」,指是是故意激怒某些人, 以此為樂.
自己上鈎了還不知道控制被人抓到辮子被告, 這就是自找的...
與失敗為伍者,天天靠盃都是別人的錯。 與成功為伍者,天天跟失敗切磋直到不再出錯。
Ricky國道 wrote:
重點你後續處理是對的,法官會考量犯罪者犯案後態度,這部份很重要
你有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認罪且有道歉意思,積極跟對方和解又是沒前科,這些是很重要依據
有上面敘述悔改意思的人9成都是不起訴處分(我自己看判決書與法務部判決結果看到的概估)...(恕刪)


既然是不起訴處分,根本沒移送到地方法院刑事庭審理

那裡來的法官會用到刑法第57條第1項第10款,考量犯罪者犯案後態度呢?

再者,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真的能看到檢察官援引刑事訴訟法第255條或253條所為的不起訴處分書嗎?哈哈。



唬爛至尊 wrote:
既然是不起訴處分,根本沒移送到地方法院刑事庭審理

那裡來的法官會用到刑法第57條第1項第10款,考量犯罪者犯案後態度呢?

再者,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真的能看到檢察官援引刑事訴訟法第255條或253條所為的不起訴處分書嗎?哈哈



你也太專業了吧!別把重點放這邊

有時後我打檢察官與法官會混在一起打


應該是偵查庭時,檢察官問話會看被告態度

建議給法官,法官直接判決,有時後根本沒看到法官本人,就收到判決書(但上面有承辦法官姓名)

再說這是親身經歷,法官不會直接引用法條,都麻直接很個人觀點的判(但要看法官)




再議,你可以解釋一下嗎?既然你很懂

我們公司之前搞員工,告員工妨礙名譽,都不起訴了,對方律師還是送了個再議

最後當然不鳥公司,也沒事,對方目的就是要整你,當然被駁回



法院之前有公告案件起不起訴(但沒有私人資料),民事案件你有文號,你就查的到內容,不然記者資料那邊來?


刑事比較嚴,但還是有判決結果可查(我是之前利用我告人的文號查詢,看到近期一些相同案件的結果)

有一些判決,有的人都會貼在網路上給人參考,厲害的自己找的到判決資料,可以慢慢看一下內容

google 打上 (妨礙名譽 判決書)你就可以查到一堆判決書內容


做人腦袋靈活點,很多資訊找的到,別死板板的,活一點

重點放在勸善,保護自己,法條要鑽來鑽去,留給律師專業的去玩,兄弟!

隔壁老吳 wrote:
好的我已將原文還原了...(恕刪)

先看這邊
原告聲請再議

如果是我,沒收到沒事.
如果收到.....嘿嘿嘿

連程序都沒跑完你就知道聲請再議通過發還重審...
敢問一下高檢署是他家開的還是哪位檢察官跟他們"私交"良好?
恐怕要請監察院來"關心"一下了.

你當事人什麼都還沒收到,他連結果都會知道?

第 6 條 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
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
定之。
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
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七條第
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

第 7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一、一人犯數罪者。
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第 8 條 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
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

律師不會不懂可以聲請同一案件管轄審理,是不能?還是不願?
為什麼不要求"全部被告"到一起審理?
這是對原告有利還是被告有利,不必說明了吧!
  • 10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0)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