唬爛至尊 wrote:
既然是不起訴處分,根本沒移送到地方法院刑事庭審理
那裡來的法官會用到刑法第57條第1項第10款,考量犯罪者犯案後態度呢?
再者,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真的能看到檢察官援引刑事訴訟法第255條或253條所為的不起訴處分書嗎?哈哈
你也太專業了吧!別把重點放這邊
有時後我打檢察官與法官會混在一起打
應該是偵查庭時,檢察官問話會看被告態度
建議給法官,法官直接判決,有時後根本沒看到法官本人,就收到判決書(但上面有承辦法官姓名)
再說這是親身經歷,法官不會直接引用法條,都麻直接很個人觀點的判(但要看法官)
再議,你可以解釋一下嗎?既然你很懂
我們公司之前搞員工,告員工妨礙名譽,都不起訴了,對方律師還是送了個再議
最後當然不鳥公司,也沒事,對方目的就是要整你,當然被駁回
法院之前有公告案件起不起訴(但沒有私人資料),民事案件你有文號,你就查的到內容,不然記者資料那邊來?
刑事比較嚴,但還是有判決結果可查(我是之前利用我告人的文號查詢,看到近期一些相同案件的結果)
有一些判決,有的人都會貼在網路上給人參考,厲害的自己找的到判決資料,可以慢慢看一下內容
google 打上 (妨礙名譽 判決書)你就可以查到一堆判決書內容
做人腦袋靈活點,很多資訊找的到,別死板板的,活一點
重點放在勸善,保護自己,法條要鑽來鑽去,留給律師專業的去玩,兄弟!
隔壁老吳 wrote:
好的我已將原文還原了...(恕刪)
先看這邊
原告聲請再議
如果是我,沒收到沒事.
如果收到.....嘿嘿嘿
連程序都沒跑完你就知道聲請再議通過發還重審...
敢問一下高檢署是他家開的還是哪位檢察官跟他們"私交"良好?
恐怕要請監察院來"關心"一下了.
你當事人什麼都還沒收到,他連結果都會知道?
第 6 條 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
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
定之。
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
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七條第
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
第 7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一、一人犯數罪者。
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第 8 條 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
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
律師不會不懂可以聲請同一案件管轄審理,是不能?還是不願?
為什麼不要求"全部被告"到一起審理?
這是對原告有利還是被告有利,不必說明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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