憐憐憐 wrote:
客人不是神我不懂什麼...(恕刪)
如果是自己做小吃之類的 當然不一定客人永遠是對的
但是連鎖的服務業類就是如此 強調服務客人
就算是奧客 服務奧客永遠是對的 連鎖服務業最怕客訴
天天有奧客上門就吃不完兜著走
和解就能任意獅子大開口的話 為何當初澎先生喧騰一時的光碟案
會有藝人被抓去關 相同不也是和解
g111869 wrote:
法律教室: 我們在之前,常可在零售業、百貨業等店家內,會 標示有「偷竊行為,一經發現需罰100倍之賠償金」等 字眼,其實這樣的行為是不對的,如因被偷商品的店 家,認為受有權益上之損失,得向當地警察局報案後, 再請警方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提起告訴,經過檢察官 調查人證物證,認為被告有犯罪之嫌疑時,可依同法第 251條提起公訴。待經過地方法院的審理調查證據之 後,在決定被告是否有罪或是無罪。另,有關民事的賠 償部分,得於刑事第二審判決前,依同法第487條、第 488條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至於管轄法院則依同法 第489條之規定提出之。 至於,業者在如以上述懲罰性向小偷來請求民事上 的賠償金,可能會觸及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罪、第304條強制罪,或是第346條恐嚇取財得利罪, 如此一來不就賠了夫人又折兵,財物損失不要緊,但是 轉得一個刑事案件就不值得了。...(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