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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員請清寒同學吃過期品 超商告侵占 --> 是哪家超商?

憐憐憐 wrote:
客人不是神我不懂什麼...(恕刪)


如果是自己做小吃之類的 當然不一定客人永遠是對的

但是連鎖的服務業類就是如此 強調服務客人

就算是奧客 服務奧客永遠是對的 連鎖服務業最怕客訴

天天有奧客上門就吃不完兜著走

和解就能任意獅子大開口的話 為何當初澎先生喧騰一時的光碟案

會有藝人被抓去關 相同不也是和解
知識有價 拒絕無償分享
donny419 wrote:
告的好

讓小朋友明白

這是一個有法律的國家

不是你想怎麼做就怎麼做..(恕刪)


應該稍微修飾一下,會比較貼近現實:這是一個表面上有法律的國家

前提是你家要有錢有勢力

請參考014 or YA少爺 or 淫少爺 案例
可能加盟者不賺錢跟公司領底薪的,報廢的東西並不是不要錢,只是不能退(除非一來就破)~最後都是加盟者要自己吸收.
一般超商規定key報廢~應該都是要全部丟棄.但 通常 大部分都會收下來~給員工帶回家去吃或是給大家當點心吃,

另外在超商裡~過期的東西能不能吃?會不會中毒?這問題~其實並不是個問題.

g111869 wrote:
法律教室: 我們在之前,常可在零售業、百貨業等店家內,會 標示有「偷竊行為,一經發現需罰100倍之賠償金」等 字眼,其實這樣的行為是不對的,如因被偷商品的店 家,認為受有權益上之損失,得向當地警察局報案後, 再請警方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提起告訴,經過檢察官 調查人證物證,認為被告有犯罪之嫌疑時,可依同法第 251條提起公訴。待經過地方法院的審理調查證據之 後,在決定被告是否有罪或是無罪。另,有關民事的賠 償部分,得於刑事第二審判決前,依同法第487條、第 488條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至於管轄法院則依同法 第489條之規定提出之。 至於,業者在如以上述懲罰性向小偷來請求民事上 的賠償金,可能會觸及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罪、第304條強制罪,或是第346條恐嚇取財得利罪, 如此一來不就賠了夫人又折兵,財物損失不要緊,但是 轉得一個刑事案件就不值得了。...(恕刪)




跟你要錢不是什麼民事賠償金,是隨我高興!可以把它視為兩造的契約,你給我錢,我就不告你,這叫私下和解,請問何罪之有?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強制罪?恐嚇取財得利罪? 完全只成立在事主只要錢然後扣人恐嚇的前提下的假設.....又是一個怪邏輯!搞清楚,不管你有沒有罪,提訴訟都是我的權力,不是強制或恐嚇! 不賠錢打死你才叫強制才叫恐嚇!

超商抓到現行犯不能把它抓住?不然就犯了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跟小偷說拿1000塊出來和解不然就報警處理,會犯了強制罪?恐嚇取財得利罪?
你我車子發生小擦撞,但又沒保險公司處理,算了,給我2000塊我自行去烤漆,不需要去報案浪費你我的時間----這也會被視為強制或恐嚇取財得利?

怎麼法律界的人都活在自己的世界裡嘛?


店家既然開口要求罰款不就是要私下和解嗎,且金額與實際損失差距過大就算恐嚇了吧

我曾在賣場擔任過保全也抓過三個小偷 但都是小學生 也必須通知家長 其中一個是一對表兄妹來偷了一堆玩具,而我是上班檢查賣場發現一堆被拆封過的包裝才知道,調閱錄影帶看知道是誰也請員工注意,過沒幾天我還沒上班店長打電話來其中一位又出現了要我趕到公司,我在暗處查看果然又在拿東西,等他離開賣場到戶外才攔下來並通知家長,但我們也只是要求家長把他所偷的物品原價買回,且以現場留下的拆封包裝價位來計算,依法就法這位同學的確犯法,但店長的獅子大開口才是讓民眾最不爽的地方,如果真是幫忙清寒的同學,店長應該是教育他,物品是屬於公司的,有需要可以詢問店長是否可以幫忙,也告知錯的地方在哪,店長願意可以自己出或請同學買,而不是藉機敲詐
其實各大便利商店都會有規定即期品或過期品不得販售及發送..
雖然說這些東西即將要報廢(還沒真的壞掉)~大部分人可能想說分送是美意!!
但會這樣規定是有原因的~就是怕分送吃出問題~畢竟這些東西是即將要過期的東西!!
風險比一般正常品高出數倍以上..吃出問題大家不會怪超商嗎??
然後又說既然是不能販售的報廢品~為何又流出給予民眾吃掉(就算是免費送)..
所以各大超商才會禁止任何即期品或過期品販售或發送的行為~~
g111869 wrote:
店家既然開口要求罰款不就是要私下和解嗎,且金額與實際損失差距過大就算恐嚇了吧(恕刪)


不給我錢就打你,不給我錢就把你關起來,不給我錢就脫你衣服.....這個才叫強迫,才叫恐嚇!不給我錢我就告你,只是行使我原有的權力,算什麼恐嚇?
跟金額大小完全沒關係,就算店長要1千萬也是他家的事,工讀生可以不給,店長除了告他之外有別的損害工讀生人身的行為才犯罪,不然請問店長提賠償金或提告還會犯什麼罪?

你的例子你覺得是好的嘛?小學生會不會覺得偷東西沒什麼大不了,被抓到了最多就買嘛,反正只要一次沒被抓到就是我賺了。 換個方向,要是你抓到他第二次,第三次來偷東西,還是覺得買下來就好嘛?

navyjeremy wrote:
這些"清寒"的小孩,頭髮染的不錯阿...蠻飛遜的!

看起來不會很清寒阿...




剛剛看了才知道清寒是那位少年說的。

105元只是被提告的那一次而已。
生命能量來源:服務、寬恕、感激、掌握當下!

phy12345 wrote:
不給我錢就打你,不給...(恕刪)


路過問一句,這位 phy12345 是跟 g111869 有仇嗎?
看起不太像是在討論,好像是來找人吵架的。

polo1204 wrote :

phy12345 wrote:
不給我錢就打你,不給...(恕刪)



路過問一句,這位 phy12345 是跟 g111869 有仇嗎?
看起不太像是在討論,好像是來找人吵架的。

...(恕刪)


哈哈 這有啥好吵的 只是看法理念不同而已 我具我的例 也只是說了獅子大開口又能如何只是讓民眾觀感不佳而已 我也說了 依法論法 拿了屬於公司的物品就是犯法 我的案例裡面我們只是要家長原價買回 至於如何教育他們小孩偷東西是錯的,那是他們家長的事,難道我們要求高價賠償就對小孩有用嗎 ,還是直接叫警察帶走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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