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gmouw wrote:
那你可以快去鎖看看
這裡真的很多天才
舉一個特例就可以說出他是通例
不管多少律師法界人士說這是強制罪
然後隨便找一個舉出一個特例就可以打翻所有通例
然後還說不要誤導人
不好意思喔
我只是舉一個例子來說明,我也不知道這是否是通例還是特例呢
但至少有這麼樣的一個例子
你所謂的律師法界人士說這是強制罪,麻煩舉個例子吧
我找到的資料節錄如下:
客觀上,強制罪的不法構成要件是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所謂「強暴」,係指一切外在有形之『不法』腕力使用,亦即行為人施用暴力而強制他人,剝奪或妨礙他人的意思形成、意思決定或意思活動的自由,以迫使其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即為強暴;亦即逞強施暴,對於他人身體,以有形之實力或暴力施以直接或間接『不法』攻擊之謂;且須以對人直接或間接施強暴脅迫為限,對物施加暴力則不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49號判決、85年度台非字第344號判決及22年度上字第2037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係在於保護個人之意思決定自由,行為人施強暴、脅迫之對象,必須以對「自然人」直接或間接為之為限,法人則不屬之,單純對「物」亦不包括在內,倘行為人對物施以強制力時,被害人並未在現場,自無從感受行為人對之實施強脅手段,亦無從影響其意思決定自由,即與本條所謂強暴脅迫之要件不符(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639號刑事判決)。
還有麻煩不要再笑我們天才了
我知道你很行很厲害,可能是御用大律師的等級
麻煩您替我們開示,為何可以說是強制罪,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