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ineu1980 wrote:
事情發生在8/22 ...(恕刪)
四個字 軟土深掘 這就是你錯的地方 ~ 對方看你好說話就開始砍你了 所以活該chaineu1980 wrote:
我怕對方出事,我怕我兒子出事。我真的狠挫.... 警察問我有沒有行車紀錄器,我真想哭。"本來"正要去買的,老公出差就擱下了......(恕刪)
chaineu1980 wrote:
這裡補充昨天保險公司告訴我的
1.)傷害罪只看A.傷害事實+B.肇事責任(1-99%都算),並參考是否有合解。和解則輕判,未和解則判重一些。因為法院不希望為這點小事開庭,會浪費社會資源。會用判重一點,來逼你們和解進而讓對方撤銷告訴。>>>>標準的以刑逼民。
2.)保險公司會按法院判的理賠,刑罰的部份我"可能可以"易科罰金。如法院判賠後,我一樣可能有自負額再外加罰款。
3.)當場無"禁行機車",所以路權是他的。我比較錯。
chaineu1980 wrote:
事情發生在8/22 ...(恕刪)

locoste wrote:
3.必須提醒一點的是假如對方有去醫院驗傷;這驗傷具備有6各月的追述期
從你們和解日起算;也就是說縱使你們和解了;只要6個月內對方持驗傷證明
都可以再告傷害罪喔;不管事不是此次車禍造成的
chaineu1980 wrote:
我想即使和解,我也想等鑑定再簽。
chaineu1980 wrote:
我想看看我的"以為"有沒有錯誤
martin5630 wrote:
四個字 軟土深掘 這就是你錯的地方 ~ 對方看你好說話就開始砍你了 所以活該

locoste wrote:
3.必須提醒一點的是假如對方有去醫院驗傷;這驗傷具備有6各月的追述期
從你們和解日起算;也就是說縱使你們和解了;只要6個月內對方持驗傷證明
都可以再告傷害罪喔;不管事不是此次車禍造成的
戴浴帽的蜘蛛 wrote:
因為你告不告他,即使判刑最後易科罰金,這筆金額在全險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也會負擔,


BullShark wrote:
因為如若大所言,版主...(恕刪)
還是需要有人給正確的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