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思特 wrote:判決書如果不能拿來當依據那要判決書幹麻 當小說看阿 他的意思是法官看的很全面,我們用判決書來申論恐怕有見樹不見林之弊.這確實是有可能的,不過如果發生這種狀況,第一個要怪的就是法官,判決書如果寫的不清不楚不能反映事實,不應該怪讀者吧?技術上說,一般人不拿判決書來講道理,要自己去當柯南還原現場才算數,那法官拿甚麼薪水?
加藤老鵰 wrote:法官拿所有的證詞來還...(恕刪) 有沒有能力勸導民眾穿上救生衣才是重點..狀況緊急只是其中一個變數..抓住欄杆是解釋救生員還有能力勸導民眾穿上救生衣..把這舉動跟"並非十分急迫"作連結是你的誤解
jedijack wrote:1.按依內政部消防署.而法官的認定是救生艇在湍急的洪水中行進本來就有危險..所以救生員救難行為不能僅止於"口頭告知"....(恕刪) 官的認定是救生艇在湍急的洪水中行進本來就有危險=> 那如果 當時 留在原地危險更大法官該如何說 ?法官又沒有到現場 ,難到當時 留在那邊不上 救生艇就會安全嗎 ?如果是那幹什麼 要人家去救 ?如果說 救生艇人上的人自己沒座穩摔下去要怪誰 ?????????????建議 鮑國光 黃英傑 林峰寅楊丕銘律師可以告 買裕昌1. 放任其父母親到危險地方 低窪地區本就危險 , 居住地點靠菜寮溪 , 本來就有可能發生溪水暴漲危險 , 沒有搬到安全地方 , 明明知道危險 為何不搬走 ??2. 父母親發生危險沒有自己去救 更沒有花錢找找人去救 ..那天有人去溪邊釣魚被衝走 是否 又要告其他人 ??
jedijack wrote:有沒有能力勸導民眾穿上救生衣才是重點..狀況緊急只是其中一個變數.. 狀況緊急這個變數,在法官引述消防署覆函時清清清楚寫著,操駕救生艇執行水域救難任務者,於受災者登艇時,除十分急迫情況須即離開之情況外,必須告知受災者有何救生器材、裝備可以使用,並勸導或教導受災者正確使用該器材裝備.”除...外,..必須”在中文文法裡甚麼用法,大家應該沒疑問吧?在十分急迫情況下,下列三個動作,A告知B勸導C教導是可以一個都不做仍然沒事的.救生員做到了A,這是法官也承認的事實但是法官認為做到了A還不夠,BC都要完成才是一點責任也沒有.今天法官如果証明了當時並不符合”十分急迫情況”的要件,認為做到了A還不夠,可稱為”未確實執行救難事項及程序”,所以被告有部分責任,這我能同意.結果法官認為不算”十分急迫情況”的理由居然是因為有個救生員還能抱欄杆?對這種說法你服氣麼?
jhlien wrote:正確作法應該是 1) 報警求援 2)在附近把他區隔開來, 避免其他車輛沒注意再次撞到他絕對不要碰到傷者.....躺在那邊等專業救護人員來不一定是壞事!...(恕刪) 在台灣...應該還是會被告...重點是要有第三人在場當證人!依這個判決, 缺乏人證, 全靠法官自己想像來判決...卻又不是無罪推斷? 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