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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消救人反被告 判刑4個月 --

hyksos wrote:
是有過失..但家屬提...(恕刪)


感覺死者家屬只是想消費死者
真的是只要公道嗎? 還是錢? 600萬 有必要這樣害人嗎
不要忘了「八掌溪」事件
救難人員,電視台,官員;全部在一邊看人活生生被沖走
結果呢,有人還升官了!


乾脆以後大家殺人,救人,性侵前先確定對方身份~
只要是法X或人X團體~就放手去幹~沒問題的啦~
因為他們會判你無罪或是幫你爭取人權~無罪啦~

米思特 wrote:
判決書如果不能拿來當依據
那要判決書幹麻 當小說看阿


他的意思是法官看的很全面,我們用判決書來申論恐怕有見樹不見林之弊.

這確實是有可能的,不過如果發生這種狀況,第一個要怪的就是法官,判決書如果寫的不清不楚不能反映事實,不應該怪讀者吧?

技術上說,一般人不拿判決書來講道理,要自己去當柯南還原現場才算數,那法官拿甚麼薪水?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加藤老鵰 wrote:
法官拿所有的證詞來還...(恕刪)


有沒有能力勸導民眾穿上救生衣才是重點..狀況緊急只是其中一個變數..
抓住欄杆是解釋救生員還有能力勸導民眾穿上救生衣..
把這舉動跟"並非十分急迫"作連結是你的誤解
jedijack wrote:
1.按依內政部消防署.


而法官的認定是救生艇在湍急的洪水中行進本來就有危險..
所以救生員救難行為不能僅止於"口頭告知"....(恕刪)



官的認定是救生艇在湍急的洪水中行進本來就有危險

=> 那如果 當時 留在原地
危險更大

法官該如何說 ?

法官又沒有到現場 ,

難到當時 留在那邊不上 救生艇就會安全嗎 ?
如果是
那幹什麼 要人家去救 ?



如果說 救生艇人上的人自己沒座穩
摔下去
要怪誰 ?????????????


建議 鮑國光  黃英傑   林峰寅
楊丕銘律師

可以告 買裕昌

1. 放任其父母親到危險地方 低窪地區本就危險 , 居住地點靠菜寮溪 , 本來就有可能發生溪水暴漲危險 , 沒有搬到安全地方 , 明明知道危險 為何不搬走 ??
2. 父母親發生危險沒有自己去救 更沒有花錢找找人去救 ..


那天有人去溪邊釣魚
被衝走 是否 又要告其他人 ??


jedijack wrote:
有沒有能力勸導民眾穿上救生衣才是重點..狀況緊急只是其中一個變數..


狀況緊急這個變數,在法官引述消防署覆函時清清清楚寫著,操駕救生艇執行水域救難任務者,於受災者登艇時,除十分急迫情況須即離開之情況外,必須告知受災者有何救生器材、裝備可以使用,並勸導或教導受災者正確使用該器材裝備.

”除...外,..必須”在中文文法裡甚麼用法,大家應該沒疑問吧?在十分急迫情況下,下列三個動作,A告知B勸導C教導是可以一個都不做仍然沒事的.救生員做到了A,這是法官也承認的事實

但是法官認為做到了A還不夠,BC都要完成才是一點責任也沒有.


今天法官如果証明了當時並不符合”十分急迫情況”的要件,認為做到了A還不夠,可稱為”未確實執行救難事項及程序”,所以被告有部分責任,這我能同意.

結果法官認為不算”十分急迫情況”的理由居然是因為有個救生員還能抱欄杆?對這種說法你服氣麼?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當時風雨交加、惡水湍急
水面浮動、小艇搖晃、搜救人員與待援民眾的心理完全沒考量進去
才會做出這種鳥判決
餘韻咧~要不要現場煮杯咖啡
坐下來慢慢講解救生衣怎麼穿啊?
去看看電影"驚濤搶救"吧
水中救人哪那麼簡單!!
jhlien wrote:
正確作法應該是 1) 報警求援 2)在附近把他區隔開來, 避免其他車輛沒注意再次撞到他
絕對不要碰到傷者.....躺在那邊等專業救護人員來不一定是壞事!...(恕刪)

在台灣...應該還是會被告...

重點是要有第三人在場當證人!

依這個判決, 缺乏人證, 全靠法官自己想像來判決...
卻又不是無罪推斷? 唉...
我是誰? 鼻孔癢!
超前部署,預置兵力

以後都叫國軍去救就好了

往後民間救難隊要救,要先把條文一條條念給家屬聽

不然等政府有話說請政府背書再出發 ~

這年頭好人好事做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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