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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龍法官又一隻


bigmouw wrote:
二審有罪

三審要再討論要件發回更審(從判決來看認為有幹只是要引用哪條要再討論,但就是在此時第三審對要件的看法產生爭議)



剛看過TVBS的新聞,新聞說,她第三審的判決,依法源程序來說,並沒有錯,

或許,大家有錯怪她?
CUBE0125 wrote:
耍嘴皮耍到硬凹就難看了
前面醜八怪的例子是你自己舉的
明明是人與人的比較(自己爬文回去看自己說什麼 難道你XXX是指XX家的X)
怎麼現在"修正"變成人與狗啦?


以下是我的原文:

加藤老鵰 wrote:
但你說”鄉民罵法官是恐龍->鄉民自認比法官高明”這個推論就很有問題,我們常罵xxx是醜八怪,並不能據此認定我們自認為比xxx高明,你不只做了武斷的推測,而且還對人使用這樣的稱謂.


麻煩你叫人爬文前自己也先看看好麼?甚麼時候我提了人?XXX代入人獸都是合理的用法,”明明是人與人的比較”是你自己的一廂情願耶

誰修正?讓我們看看以下的証詞:


CUBE0125 wrote:
這個推論哪裡有問題?
你敢罵"醜八怪"不就是隱含你自認比對方長得好看的意思?
難道你會罵一個長得比你好看的人是醜八怪?自取其辱?


好啦,真相大白,是你自己夾帶了個進去,結果做賊喊抓賊,看看招架不住,莫名其妙說人修正啦?例子是我舉的,你偷渡個人字進去,然後不依不饒?有這麼蠻幹的啊?


耍嘴皮耍到硬凹就難看了,真的真的,要是栽贓還被抓包,那可不只難看,簡直是沒臉見人啦

CUBE0125 wrote:
讓你用人跟狗比好了
比較總有比較標準和對象吧?
你說別人家的狗醜
那你心中應該有個美醜標準或是有更好看的狗吧?
那鄉民罵某法官是恐龍
請問恐龍的標準在哪?還是有哪位不恐龍的法官?


”比較總有比較標準和對象”,和”認為自己優於抨擊對象”完全是不搭軋的兩回事,這樣講你聽得懂麼?

我心裡有個美醜標準,或是有更好看的狗,或是有更好看的人,跟我認為自己更好看完全是不同的兩碼事,鄉民罵某法官是恐龍,你可以質疑鄉民”恐龍的標準在哪”或”有哪位不恐龍的法官”,這都是合理的思路,可是因為鄉民罵某法官是恐龍,你就推論出鄉民自認比某法官高明,這顯然非常無俚頭~

CUBE0125 wrote:
再退一步言之
就算你的語意邏輯比我強
所以呢?跟這個討論串有什麼關係?


我建議你修正一下,無論我是否真有”我的語意邏輯比你強”這想法,我提出的說明非常清楚的僅有”你的語意邏輯觀念不是很清楚”這一句喔,看清楚.現在只是從權,再次”同情的了解”你現在的說法

當然,基於你一以貫之的堅持,把鄉民罵法官是恐龍->鄉民自認比法官高明,會自動把”我抨擊你語意邏輯觀念不是很清楚”代換成”我認為我的語意邏輯比你強”,也屬意料中事.

有什麼關係?當然有,用意如下:

CUBE0125 wrote:
某人連有罪(既遂/未遂)/無罪都搞不清楚
只會一直在無關離題的"語意邏輯"上打轉
這不就是對主題討論完全無助益的"耍嘴皮"?


請翻到前面第45樓,你念茲在茲的有罪(既遂/未遂)/無罪,我45樓老早給了定義還用紅字標明,你看不懂不是我的錯,是你的問題,要是被第三人反詰,我可以用這些看似與討論串無關的花絮做為”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的具體事証”,証明你思路不甚清晰,你看不懂不是我的錯,是你的問題.

我一直在基礎上講道理,是你一直講耍嘴皮,可偏偏耍的也不好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sp0609 wrote:
2.性侵的定義應該是當受害者說"不"的時候你加害者還硬上就成立.受害者有沒有尖叫抗拒有沒有受傷或是處女膜有沒有撕裂都不該是必要的參考. "不"就是"不",違反對方意願就準備吃官司,這是兩性平權時代大家都該有的共識.


問題是,你怎麼證明有”違反對方意願”的事實?有被聽到尖叫,有被人看到抗拒,有受傷或者有處女膜新近撕裂,這些不論證據力的強弱,至少都是客觀實證,當這些都沒有時,你要如何說服法官?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個人覺得這個判決本身並未有太大之瑕疵

因為最高院所指摘之原審未查明之疑點確實存在

當然只要家中有女性者,對性侵害案件莫不憤恨不已

但前提是要真有性侵害的存在呀

許多鄉民的回覆內容都是以性侵害存在為命題而發表論述

但法官必須在無罪推定原則下來審理案件

再依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來看,既有其指出之疑點存在,則廢棄原判發回更審,並無不當

或許其等所述要查明興奮程度及犯案工具大小用語確實有點奇怪

但相信最高院法官本意是要求原審及檢察官可以針對疑點能再為詳細之查證

目前刑事訴訟風潮是寧可錯放而不可冤枉

但多數人民本於情感,則認為寧可錯殺不可枉縱

仍而試想,如果真的是冤枉的話,即使是千萬分之一的機會

那被告的保障在那裡呢?別忘了每個人都有機會成為被告,而你不見得有犯罪喔

所以就這個案來看,我比較支持發回更審,將不明之處補強

雖然大家都不屑於人權團體,但是在確認被告確定犯罪之前,其權利確也須受保障

但是在確認有罪後,對於性侵害犯倒不妨科以重刑

最後想表達的是我們要監督法官,要求其公正、要求其依法判決、要求其心證符合經驗及論理法則

但不應要求其完全符合人民情感

因為人民公審太容易受到情感操弄及有心人利用
看了判決書後....

羡慕DD細的男生,感嘆處女膜長太強壯的女生....
在這個判決中

我最後只給各位幾個字

惡法亦法是否正確

不用再跟我掉書包討論刑訴各種理論

相信我這裡有很多人不會比你不懂

可是這裡也沒多少人想跟你討論那些東西

要講要件理論那是當事人在法院內互相攻防時才要用的

這裡講的是人民的法感情

當不符合或是違背人民期待的時候

惡法亦法的理論是否正確

這個在高點或是保成是不會跟你講的

只有在大學課堂上才會討論到

法律人通常堅持著所謂的惡法亦法因此依法判決

這通常也是所謂法官的傲慢

只知把問題推諉於法條不完善,建議修法

就是這種僵固的態度,成了製造「法匠」氣息的溫床

做出判決的法官同時也變成惡法的幫兇

不過沒辦法這就是法律人的象牙塔


又法院從來就不是談真相

法院談的是證據

真相對於原告而言 感謝法院伸張正義

真相對被告而言 感謝法院還我清白

真相對於法官而言 又一個案子結案了

真相對於律師而言 又一筆律師費賺到了

被告無罪是因為真的沒做所以無罪

或是因為有幹可是沒足夠證據所以無罪

真相只有在上帝前面在去談吧








sp0609 wrote:
(恕刪)
3.我能理解最高法院希望補強證據的想法.但是我還是想不通跟陰莖大小以及興奮程度有甚麼關聯,當初一二審的發官應該也不是白癡,必然是有足夠的證據去做判決,最高法院並沒有發現決定性的證據可以證明加害人沒有性侵,反而在陰莖大小興奮程度根還有處女膜上做文章,叫他一聲恐龍算客氣了.很多法官確實該再教育甚至淘汰,但是很明顯目前台灣並沒有這種制度.


開版大看完判決書後再評論,
確實已經比許多只看新聞就大放厥詞者好很多了。
不過上面紅字這段話讓我感覺有點疑惑,
似乎與無罪推定、罪疑為輕原則有點違背。
當有罪、無罪證據各50、50時,本來就該判被告無罪,
這不是刑事審判的基本原理?

sp0609 wrote:
3.我能理解最高法院希望補強證據的想法.但是我還是想不通跟陰莖大小以及興奮程度有甚麼關聯,當初一二審的發官應該也不是白癡,必然是有足夠的證據去做判決,最高法院並沒有發現決定性的證據可以證明加害人沒有性侵,反而在陰莖大小興奮程度根還有處女膜上做文章,叫他一聲恐龍算客氣了.很多法官確實該再教育甚至淘汰,但是很明顯目前台灣並沒有這種制度.



如果照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全文,一二審法官做判決的證據就只有被害人陳述:

”原判決認上訴人有強制性交犯行,自係以A女之陳述為唯一論據。...”

照這句話以及指出對法醫鑑定書部分”原判決並未進一步敘明”,最終發回要求更審的結果來看,顯然最高法院並不認為有足夠的證據,所以判決書最後說”理由尚有未備。...本院無可據以自為裁判”

一二審的法官是不是白癡呢?我不知道,最高法院有沒有覺得一二審的法官是白癡呢?我也不知道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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