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gmouw wrote:
二審有罪
三審要再討論要件發回更審(從判決來看認為有幹只是要引用哪條要再討論,但就是在此時第三審對要件的看法產生爭議)
剛看過TVBS的新聞,新聞說,她第三審的判決,依法源程序來說,並沒有錯,
或許,大家有錯怪她?

CUBE0125 wrote:
耍嘴皮耍到硬凹就難看了
前面醜八怪的例子是你自己舉的
明明是人與人的比較(自己爬文回去看自己說什麼 難道你XXX是指XX家的X)
怎麼現在"修正"變成人與狗啦?
加藤老鵰 wrote:
但你說”鄉民罵法官是恐龍->鄉民自認比法官高明”這個推論就很有問題,我們常罵xxx是醜八怪,並不能據此認定我們自認為比xxx高明,你不只做了武斷的推測,而且還對人使用這樣的稱謂.

CUBE0125 wrote:
這個推論哪裡有問題?
你敢罵人"醜八怪"不就是隱含你自認比對方長得好看的意思?
難道你會罵一個長得比你好看的人是醜八怪?自取其辱?

CUBE0125 wrote:
讓你用人跟狗比好了
比較總有比較標準和對象吧?
你說別人家的狗醜
那你心中應該有個美醜標準或是有更好看的狗吧?
那鄉民罵某法官是恐龍
請問恐龍的標準在哪?還是有哪位不恐龍的法官?
CUBE0125 wrote:
再退一步言之
就算你的語意邏輯比我強
所以呢?跟這個討論串有什麼關係?

CUBE0125 wrote:
某人連有罪(既遂/未遂)/無罪都搞不清楚
只會一直在無關離題的"語意邏輯"上打轉
這不就是對主題討論完全無助益的"耍嘴皮"?
,証明你思路不甚清晰,你看不懂不是我的錯,是你的問題.

sp0609 wrote:
3.我能理解最高法院希望補強證據的想法.但是我還是想不通跟陰莖大小以及興奮程度有甚麼關聯,當初一二審的發官應該也不是白癡,必然是有足夠的證據去做判決,最高法院並沒有發現決定性的證據可以證明加害人沒有性侵,反而在陰莖大小興奮程度根還有處女膜上做文章,叫他一聲恐龍算客氣了.很多法官確實該再教育甚至淘汰,但是很明顯目前台灣並沒有這種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