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ox2x1x3xoo wrote:
那是PUB您以為那是...(恕刪)
安檢一過使用執照一下來,再依營業項目申請消防安檢,
過了之後再變更設計,這有什麼困難的?

Elton2324 wrote:
依建築法第77條之2規定,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室內裝修均應申請審查許可,
...(恕刪)
IT.M wrote:
夜店燒起來死人!怪政府怪市府....不是流行跑趴,出來玩遲早都要還!怎不怪自己白目?政府查緝不力條文八股也有問題,不要說台中市,台北市也一樣,很多餐廳跟夜店設施都一樣會要命,但是這牽來牽去還是民意作祟,民意至上,檢查不過"小缺失"不會找立委民代選民服務一下嗎?但是最後還是歸咎自己愛玩怪誰,危機意識不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