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年檢察事務官的考題:
試說明下列各種情形,可否適用中華民國刑法。
一、我國人民甲,在美國加州,將英國人A打成輕傷。
擬答:
要判斷是不是我國刑法之效力所及,首先考慮的是屬地主義原則,也就是依刑法第3條、第4條規定,
只要犯罪地(包含行為地及結果地)在我國領域內者,即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如果是在我國領域外犯罪者,則必須符合刑法第5條至第8條規定,方為我國刑法效力所及。
茲就第1小題分析如下:
一、甲在美國加州將A打成輕傷,無我國刑法之適用:
首先,甲之犯罪地在美國加州,並非在我國領域內,因此並無刑法第3條屬地主義之適用。
其次,甲雖然為我國人民,但依題目並未表明其為公務員,故無刑法第6條公務員在國外犯罪
之管轄權適用。
再者,其所犯者為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亦非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因此無第7條屬人主義之適用。
甲所犯的傷害罪,亦不是刑法第5條所列舉之罪,故甲之行為無我國刑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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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我們把這個考古題換一下:
我國人民甲,在菲律賓,詐欺中國人A,可否適用我國刑法?
結果不論是號稱法學博士的總統、在野黨主席、政府高官,全部都會說:有我國刑法適用!
應該引渡回我國!
所以說我國的司法考試難不難?太難了,即使是考古題換一下,也是考倒一堆博士呀!
附錄中華民國刑法:
第三條(屬地主義)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第五條(保護主義、世界主義~國外犯罪之適用)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第六條(屬人主義~公務員國外犯罪之適用)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
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佔罪。
第七條(屬人主義~國民國外犯罪之適用)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