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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犯遣送大陸有啥問題?

來來來,來作一下司法考試的考古題喲!


91年檢察事務官的考題:

試說明下列各種情形,可否適用中華民國刑法。
一、我國人民甲,在美國加州,將英國人A打成輕傷。


擬答:
要判斷是不是我國刑法之效力所及,首先考慮的是屬地主義原則,也就是依刑法第3條、第4條規定,
只要犯罪地(包含行為地及結果地)在我國領域內者,即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如果是在我國領域外犯罪者,則必須符合刑法第5條至第8條規定,方為我國刑法效力所及。
茲就第1小題分析如下:

一、甲在美國加州將A打成輕傷,無我國刑法之適用:

首先,甲之犯罪地在美國加州,並非在我國領域內,因此並無刑法第3條屬地主義之適用。
其次,甲雖然為我國人民,但依題目並未表明其為公務員,故無刑法第6條公務員在國外犯罪
之管轄權適用。
再者,其所犯者為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亦非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因此無第7條屬人主義之適用。
甲所犯的傷害罪,亦不是刑法第5條所列舉之罪,故甲之行為無我國刑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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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我們把這個考古題換一下:

我國人民甲,在菲律賓,詐欺中國人A,可否適用我國刑法?

結果不論是號稱法學博士的總統、在野黨主席、政府高官,全部都會說:有我國刑法適用!
應該引渡回我國!



所以說我國的司法考試難不難?太難了,即使是考古題換一下,也是考倒一堆博士呀!

附錄中華民國刑法:

第三條(屬地主義)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第五條(保護主義、世界主義~國外犯罪之適用)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第六條(屬人主義~公務員國外犯罪之適用)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   
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佔罪。

第七條(屬人主義~國民國外犯罪之適用)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gufan wrote:
好,我們把這個考古題換一下:

我國人民甲,在菲律賓,詐欺中國人A,可否適用我國刑法?

結果不論是號稱法學博士的總統、在野黨主席、政府高官,全部都會說:有我國刑法適用!
應該引渡回我國!

所以說我國的司法考試難不難?太難了,即使是考古題換一下,也是考倒一堆博士呀!

嗯,看考古題不如看判決
89年台非94號判決
揭示大陸地區仍屬我中華民國之領土,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並未對其放棄主權。

諭知被告無罪,係將法權因事實上之障礙所不及、與領域外之地混為一談,有違上述中華民國憲法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自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誤

稍微引一兩段下來
結論就是有審判權,不要再道聽塗說了
加油,好嗎
蘋果飯 wrote:
嗯,看考古題不如看判...(恕刪)


你這在現行法理上或許站的住腳....

但是現在說台灣政府喪權辱國的那批人並不承認我國主權及於大陸地區呀。

蘋果飯 wrote:
嗯,看考古題不如看判...(恕刪)

別拿雞毛當令箭
這是判決 不是"判例"
加油,好嗎

rice7361 wrote:
你家小孩打了別人家小...(恕刪)


這跟誰家小還有什麼關係...

nelsonliu0323 wrote:
我對這段文字有意見~~

所謂"犯罪地"指的是發生犯罪事實的所在地(國家),那以本例來說應該是菲律賓阿,所以菲律賓可以優先審判犯人

但現在菲律賓並沒有要審判該批犯人阿,所以接下來就應該是"犯人所屬國或被害人所屬國取得管轄權"

但他又沒說這兩個國家誰有優先權~~然後後面就說現在做法是對的

好像就是因為先支持此方式後才來想理由的耶


犯罪地:即犯罪事實發生之地,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不以行為地為唯一標準。

所以本例中:犯人在菲律賓以電話詐騙中國大陸被害人之行為,

其中菲律賓、中國大陸都是犯罪地

所以依你的邏輯應該說菲律賓及中國大陸都可以優先審判犯人,

再者證據調查上,物證應該在抓到犯人時已經一併扣押,

人證即被害人指訴的取得應該以中國大陸取得較為便捷,

送到臺灣來也不知道要查什麼(或許臺灣也有被害人吧,但是我覺得等被告從大陸被關回來了之後再審判就好了,反正一罪一罰),
1.我們和菲律賓沒邦交,大陸和菲律賓有邦交.
2.我們沒有被害人,我們只有壞人.

所以,扯到主權.法律的通通抗議無效.
如果不服,那也可以,等你當01老闆你想怎麼作都可以。

ad5747 wrote:
別拿雞毛當令箭
這是判決 不是"判例"
加油,好嗎

總是個實務見解(不然請找個與他意見相反的實務見解出來)

比有人自改考古題自HIGH好多了

Gm黃家駒 wrote:
馬跟驢生出螺

馬跟驢生?
螺騾分不清?
矮子喬登 wrote:
嫌犯兩岸都有,受害者...(恕刪)

受害者均為大陸人,那站在台灣法律上
他們似乎是無罪的~

兩面刃變成菲律賓比較衰
台灣政府在這次事件當中,兩邊都賺到了
既有理由限制菲傭,又能將詐騙集團的人渣丟在大陸讓他們養

一石二鳥之計~
通令下去
以後所有案例援此方式辦理~
chiang:加減點一下啦,不然最近要買server,總價快5百多萬,貴到想罵髒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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