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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利菁告網路毀謗的某網友昨天竟然被警察上門逮捕了!

cbmtvb wrote:
個人以為言論自由的最低底限就是民眾可以對公眾人物公評、嘲諷而不用怕輕易就被告誹謗或公然侮辱。

而公眾人物可以告民眾誹謗的必要要件必須是具「可讓人信以為真的真實感」的不實陳述。

大家都那麼自干於限縮言論自由而不思極力爭取,等哪天你的某一篇熱心寫出的網路評論被輕易提告時,再後悔也莫及了。
...(恕刪)


你講的言論自由放在公家事務上是值得爭取的,畢竟公務人員是公僕,執行的業務與民眾有關,是需要公評的
但利菁是演藝人員,是娛樂大眾的,不爽就轉台、把電視砸爛也沒事
搞到人家名譽損害、形象受損,人家要提告也只能怪自己

不是所有的公眾人物都是政府官員吧?怎麼好像以為只要在電視上出現有知名度的人都是可以幹譙的呢?
cbmtvb wrote:
如果小弟我是一個在台灣還算上得了檯面的公眾人物,也就是說我的話語優勢或話語權比一般民眾強太多了,那我絕對用全力捍衛對方的言論自由。

羅蘭夫人:自由啊!自由!有多少罪惡假借你的名義而行!
一起等地球爆炸吧!
av8d2 wrote:
許多支持嘲弄利菁那位網友的

也不見得有錯啦

讓我想起一部電影

美國哈騷客雜誌創辦人利用媒體公然嘲弄政治人物

電影結局是這種言論受到美國憲法保護

當然嘲弄尺度並非無限上綱

只是這裡是台灣....

當然這事件最後法院會怎麼判....你我大眾只能當茶餘飯後話題

由法官去自由心証吧
感謝您的雪中送炭,真不曉得大家怎麼對網路言論自由這麼想作繭自縛 ~~

av8d2 wrote:
美國哈騷客雜誌創辦人利用媒體公然嘲弄政治人物
電影結局是這種言論受到美國憲法保護
...(恕刪)


利菁不是政治人物

cbmtvb wrote:
感謝您的雪中送炭,真...(恕刪)

美國哈騷客雜誌創辦人利用媒體公然嘲弄政治人物

那你先簽下,允許大家嘲弄你............記得先去公正,放棄法律可以的保障.......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有些人不知道何謂言論自由,以為愛怎樣講就可以怎樣講。
坦白說,我一點都不希望假言論自由之名,行對他人有名譽有損之實的行為持續增加,對名人是如此,對一般人同樣如此

要說,這樣算是言論自由,且有一天我們會被名人提告,我倒覺更有可能的是,這種變相、自以為是的言論自由若不加制止,才會在網路、生活中無限漫延,人和人之間的彼此尊重更少、言語衝突會更多…

另外,我也強調,我不欣賞利菁,看到他,我的選擇都是轉台,但也僅止於此
chinnasocks wrote:
你講的言論自由放在公家事務上是值得爭取的,畢竟公務人員是公僕,執行的業務與民眾有關,是需要公評的
但利菁是演藝人員,是娛樂大眾的,不爽就轉台、把電視砸爛也沒事
搞到人家名譽損害、形象受損,人家要提告也只能怪自己

不是所有的公眾人物都是政府官員吧?怎麼好像以為只要在電視上出現有知名度的人都是可以幹譙的呢?
感謝您對小弟的一半認同,也是另一個雪中送炭。

但小弟還是認為政治人物以外的公眾人物如藝人、媒體人、富豪也應算在內,就因為他們的話語優勢或話語權比一般民眾強太多了
cbmtvb wrote:
透露一下小弟為何也不太喜歡她:除了她的太高調太油,更大原因是她沙啞的破聲 (這樣不舒服的破聲能當主持人還很紅真的讓我得長期忍受看好節目其主持人卻破聲的看與不看兩難煎熬),最後一根稻草則是其可怕的笑聲,真的建議敬業的利菁應該去做聲帶調音整型。...(恕刪)

如果你是身障的朋友(變性也是他的自由),有人用此來嘲笑你,你做何感想。
高喊自己的人權時也要尊重他人的人權。
台灣自由過頭了阿!!
所以這種人該抓
cbmtvb wrote:
被利菁告網路毀謗的某...(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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