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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1427 民法805條 三成的報酬是最上限 不是可以一定拿三成報酬

辛棄疾 wrote:
jackelhou...(恕刪)


我會揀去警察局,而且不留下資料。

我在01算聖人嗎?
飛翔天堂鳥 wrote:
撿回了一萬四還要毀了對方
狠啊

+1
我也有這種感覺

以結果來看,女大生得不償失,虧大了。
sony9 wrote:
其實認同報酬撿到的人...(恕刪)


像你這樣的人
當然是最好
拾金不昧
台灣一定也是很多人這樣的
一毛也都不要

我也遇過
我去綠島潛水
皮包丟在綠島
對方還特地由綠島寄回台灣
而且裡面的金額分文未取
收到時真是感動


不過我的意思是說若對方主張要三成
也沒錯
因為法律規定是這樣

若大家認為是惡法
就應該敦促立法院去修法
而不是針對這女生的行為

其實我比較好奇這婦女的動機
若還沒給錢找記者爆料還可以處理
搞不好六千都不用捐
若都給了處理完了
再找記者爆料幹嘛呢?
又於事無補
大概就心疼六千
要給對方一個教訓出口氣
jackelhou wrote:
看你之前的發言還是學生?
可以公佈一下學校嗎
不用到科系啦
讓貴校的老師們來看一下你的論點
再檢討一下教學方向

現在連討論到與自己意見不合者
都要去調閱他過去的發言,並以類似威脅的口吻了嗎?
唉...
芭樂068 wrote:
我覺得是婦人太小氣,...(恕刪)



此即「法內正義」與「法外正義」衝突點所在。從一般人的理性觀及正義的選擇來看,顯然貧婦的家庭生活重要性大於拾錢女學生的6300元之報酬請求權!所謂「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權取其重」,

此時拾金女學生為纖芥的小利去妨及失財貧婦的家庭生活的大利,就是取小利就大害!如此權義相權,輕重懸殊,即不應行使民法第805條的權利。換言之,



本案應選擇「法外正義」,而非「法內正義」,才是智慧而適切的選擇,法律哲學中的自然法也是如此要求。但這位法律系的拾財女學生,卻考慮不及此,或根本不在乎別人的死活,只為法律規定的蠅頭小利,顯然錢財在她心目中的份量是重於一切的價值觀、正義觀──如此的人生觀,一旦這位女學生當了法官或律師,我無法想像她的當事人的下場及其法律職業的操守… ── Horrible!!!

chiang :不用耍嘴皮子,有沒有違規你心理很清楚,如果不服,那也可以,等你當01老闆你想怎麼作都可以。

cplien wrote:
現在連討論到與自己意...(恕刪)



幸好我在01走闖久了



小生不怕了




不過真的有人會被他唬到自曝身分嗎?
抽離複雜回歸原始 wrote:
民法805條 三成的報酬是最上限 不是可以一定拿三成報酬
--...(恕刪)


抽離複雜回歸原始 wrote:
那些認為可以拿六千是合法的 ........--...(恕刪)

你連法條都搬出來了
你不但法律不行
連國文都不行
連邏輯都不行
如果真像你所想物主可以拒絕
那法律將上限訂個三百成或三萬成報酬也行

法律是最低道德標準
從每個人都罵交通爛卻沒幾人願意守交通規則
還一大堆人違規還罵偷拍搶錢來看
台灣人普遍沒有守法觀念卻要求道德
這不是太好笑了嗎?
前陣子的讓座問題也是

大多數人撿到錢都是據為己有
該女生的道德標準我想已勝過多數人

台灣人就是這樣啦
眼高手低
嘴上道德標準都很高
實際咧

只要嗆"我是讀:法律系的"!

就可以如此嗎?

撿到註冊費 學姊向學妹要報酬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5847582.shtml

再加上,今日"6000回匱金"

怎麼了!讀法律系很大嗎?

成大"法律系"就算了!(算是應該知名的!)

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很偉大嗎?(出過幾個律師!)

為什麼一開始就要嗆"我是讀法律系的!"

尤其世事後又說"我把錢捐給"動物(畜生)保護社",


人不如畜生,還是畜生比人高!
這麼多帖子也沒看有人說她犯了法了
大多人釘她的是道德層面上的同理心,而非法律上的問題,
道德的問題自然而然是針對個人去釘地~~



飛翔天堂鳥 wrote:
像你這樣的人當然是最...(恕刪)
kn4624 wrote:

法律是最低道德標準
從每個人都罵交通爛卻沒幾人願意守交通規則
還一大堆人違規還罵偷拍搶錢來看
台灣人普遍沒有守法觀念卻要求道德
這不是太好笑了嗎?
前陣子的讓座問題也是

大多數人撿到錢都是據為己有
該女生的道德標準我想已勝過多數人

台灣人就是這樣啦
眼高手低
嘴上道德標準都很高
實際咧...(恕刪)



我特地登進來說聲讚

辛棄疾也很讚

其實罵她的,有幾個人道德比她高

台灣這種社會,一大堆人連法律都不懂得要遵守了,還講道德咧

使用盜版軟體,下影片,mp3,下得很爽的時候,不要說道德,連法律都遠遠拋到腦後去了

這些人還有臉來指著這個女的沒道德,真是可笑至極,真想知道他們恥字會不會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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