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明山國家公園區域內之禁止事項 (違者可處1,500至15,000元罰款)
法規名稱: 陽明山國家公園區域內之禁止事項
頒布單位與字號:
內政部中華民國75年2月19日公告
內政部中華民國91年11月12日公告台內營字第0910081240號
張貼者:
資訊管理室 彭小軒
張貼時間:
2004/9/29 下午 05: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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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名稱 檔案描述
一、 禁止陳列、販賣、搬運或寄藏依國家公園法令規定所禁止捕獵之動、植物、礦石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
二、 禁止於指定之商店販賣區以外地區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三、 禁止設置祭神設施、墳墓及其他妨礙景觀之設施。
四、 禁止懸掛路條、滑草、燃點火把、蠟燭等燃燒物、操作遙(線)控玩具、放風箏、放天燈、高空彈跳、飛行(如滑翔翼、飛行傘、熱氣球、拖曳傘等遊憩活動)及其他妨礙生態環境或公眾安全之活動。
五、 禁止於指定地區以外之地區露營、舉行營火會、綁設吊床、戲水、游泳、燃火、煮食、炊事、烤肉、騎乘腳踏車、燃燒冥紙或廢棄物。
六、 禁止破壞維護公眾安全與公眾利益之任何公物及設施。
七、 禁止放生、棄養動物或餵食野生動物。
八、 除學術研究外,禁止進入危險或未開放區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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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轉載自陽明山國家公園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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