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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教人生的法律問題

Dave5136 wrote:
其實民事上,不要把它想成是「懲罰」,應該理解成一種損害的填補。一旦行為造成了婚姻關係的破壞(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受害的一方精神上的損害理應得到救濟。(法條請參考36樓)

民法1052條第二項前段的離婚事由:「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是一個不確定法律概念,以往司法界較保守,不會輕易動用,像「親嘴」這類的舉動很難被認為為離婚事由。不過近年來思想比較進步,法院只要認為實質上難以維持婚姻,往往就會依這條來判決離婚。但通姦就不同了,法律有明文,只要有通姦就構成離婚事由,不必再審酌是否「難以維持婚姻」。精神外遇和肉體外遇,不管在法律評價上,還是一般人的價值觀,應該都還是有程度上的差別。(有個沒禮貌的傢伙認為沒差別,我已經懶得回他了)

精神外遇的情形,是不是可惡到足以讓人用「狗男女」之類的詞語來評價?或許見仁見智。但使用這種侮辱性的字眼是可能有法律責任的,我是好心提醒。我對高陳沒什麼好感,僅就事論事。


呵呵! 感謝Dave哥的提醒, 說真的身邊的人有類似的事情, 所以對這對男女的稱呼比較"直接"!!
LibraC wrote:
呵呵! 感謝Dave...(恕刪)

哈~~私下說就好~
免責聲明:我是開玩笑的,別認真。
8/30
高國華、蔡郁璇今宣布離婚 補教人生落幕

真的嗎?


免責聲明:我是開玩笑的,別認真。
OCEAN1975 wrote:
8/30
高國華、蔡郁璇今宣布離婚 補教人生落幕...(恕刪)
宣布離婚,但未登記。
Dave5136 wrote:
宣布離婚,但未登記。...(恕刪)


需要有離婚協議書,戶口遷出,外加換發身份證

才可以佐證~~不然口說都無憑
その価格ではお受けできません、割引率を上げてください。

OCEAN1975 wrote:
高國華、蔡郁璇今宣布離婚 補教人生落幕

真的嗎?
應該是真的...

我猜...

高國華願意付出相當的代價... 給蔡郁璇... 所以蔡郁璇同意離婚...

高國華的算盤是... 正式結合陳子璇... 擴大補習班... 連同離婚代價.... 一起撈回來...
Dave5136 wrote:
其實民事上,不要把它想成是「懲罰」,應該理解成一種損害的填補。一旦行為造成了婚姻關係的破壞(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受害的一方精神上的損害理應得到救濟。(法條請參考36樓)

民法1052條第二項前段的離婚事由:「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是一個不確定法律概念,以往司法界較保守,不會輕易動用,像「親嘴」這類的舉動很難被認為為離婚事由。不過近年來思想比較進步,法院只要認為實質上難以維持婚姻,往往就會依這條來判決離婚。但通姦就不同了,法律有明文,只要有通姦就構成離婚事由,不必再審酌是否「難以維持婚姻」。精神外遇和肉體外遇,不管在法律評價上,還是一般人的價值觀,應該都還是有程度上的差別。(有個沒禮貌的傢伙認為沒差別,我已經懶得回他了)


我非常配服Dave大大的EQ.

說到通姦除罪化就讓人想到以前的票據犯...
現在很少人能接受跳票被抓去關的相法吧.
很多觀念正在改變....

有通姦罪並沒有減少外遇的發生...
也不會因為告了通姦罪而讓另一方回頭.
但高額的民事賠償對於受害的一方應該較能保障.
我也同意Dave大大的觀點,
讓通姦除罪化, 但提高贍養費的數目.
而不是現在的,
通姦罪告不成,
告得成也不一定抓去關...
結果,
受害的一方只能拿到少少的贍養費,
下半輩子繼續辛苦.
板橋艾力克斯 wrote:
有通姦罪並沒有減少外遇的發生...
也不會因為告了通姦罪而讓另一方回頭.

這樣講的話
馬路上也不需要有紅路燈
死刑也可以廢除了
因為這些都不會讓人警惕
也不會讓死人復生
法律的其中一個目的不就是懲罰做錯事的人
讓受害者跟大眾覺得正義伸張嗎?
如果補教人生的高.陳因為外遇而受罰
我想大部分的人都會覺得罪有應得
這不就是符合社會期待的法律嗎?
至於贍養費法官會依照雙方的收入跟兩人的協議做判斷
不是說提高就能提高的

免責聲明:我是開玩笑的,別認真。
用牢獄來處罰感情出軌的男女 這件事本身比受害者無法得到補償來得更荒謬.....

這本質上就是浸豬籠的現代延伸而已....

合則來不合則去 但因為彼此過去曾經有過承諾 因為對方的背叛造成的痛苦 不可能當作沒這回事....
所以高額的賠償是合理的....我甚至法官應該主動提醒受害方要主張他求償的權力....

不過凡事適可而知....一味的報復也無法彌補失去的....
OCEAN1975 wrote:
法律的其中一個目的不就是懲罰做錯事的人
讓受害者跟大眾覺得正義伸張嗎?
如果補教人生的高.陳因為外遇而受罰
我想大部分的人都會覺得罪有應得
這不就是符合社會期待的法律嗎?

你是不是誤會什麼了?
通姦罪如果需要符合什麼社會期待的話,就不會是告訴乃論之罪了
至於被害者覺得正義伸張嘛,請參考前面說過的,通姦罪目前在實務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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