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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在Y拍買東西時 千萬要非常小心開箱

Ailio wrote:
這是這些商場 他們以客為尊所做的 "服務"

但是不能因此套用到 所有的賣家身上

這是有差別的~

話都是你在說 請問你到底懂不懂????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台八十九消保法字第○○九○八號
本會意見認為:所謂「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本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係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言。易言之,凡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管業之人,不論其為公司、團體或個人,亦不論其營業於行政上是否經合法登記或許可經營,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

第 十七 條 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

還有請教 何謂無限上綱???難道是依據法律所保障的權益??
不看法條 胡說瞎扯 不懂裝懂 理盲濫情的人 在網路上到處都看的到.....
消保官.....
無權解釋法律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解約)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並無任何試用期、鑑賞期,甚至猶豫期字眼

只有「七日內」

另,後半但書規定
採例外從嚴解釋
遊戲人間一遊子 wrote:
消保官.....無權...(恕刪)


猶豫期 在立法理由中有寫出
個人實在很討厭網路上一堆人試用後,退貨的商品!!

能網購多半表示心智都成熟了,東西要不要買,買之前應該都想好了,

貨到了後悔了,就退貨送回去就好了,但很多人抱持著反正都送來了,用用看好了

你用下去,下一個人收到你用過退貨的東西,那個感覺很差很差.....

我在PCHOME買過幾樣東西

A.一台PS3.盒子上有字跡(上一個買家的地址和名字),裡面還有他的GAME RECORD

(戰神還快破關了)機子本身並沒有問題,他為何退貨?我想大家心照不宣(1萬多的東西不可能買錯吧!)

B.GPS也是,買家的住址和我的最愛,都沒砍掉,我看他也試了好幾天了!!就退回!東西沒壞,網路介紹文也

一堆,真的有需要這樣用一用,然後退回再換一家用?

而且,就購入者而這拿到別人用過的東西感覺很不好!真的!

個人認為7天的期間,是要讓你試試看東西有沒有壞,能不能運作?而不是好不好用?你喜不喜歡?這在買之前自

己就要想清楚。


yatungj wrote:
個人實在很討厭網路上...(恕刪)


一樣請參照第19條的立法理由

我前面有點出那不是我寫的是立法諸公寫的
消費者保護法
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民 法
第二百五十九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下列之規定:
一 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 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 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 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 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 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

所以網頁上的約定, 如沒違背民 法 第二百五十九條, 並不是完全無效的,
最後決定權在法官認定解釋,
不然, 去買台DYSON吸塵器用一個星期, 看能退貨成功的機率有多少
東森購物的DYSON網頁
"***溫馨提醒您,本商品除有新品故障情形外,一經使用即無法退換,敬請見諒!***"
理性與否 wrote:
話都是你在說 請問你到底懂不懂????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台八十九消保法字第○○九○八號
本會意見認為:所謂「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本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係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言。易言之,凡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管業之人,不論其為公司、團體或個人,亦不論其營業於行政上是否經合法登記或許可經營,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
第 十七 條 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

還有請教 何謂無限上綱???難道是依據法律所保障的權益??
不看法條 胡說瞎扯 不懂裝懂 理盲濫情的人 在網路上到處都看的到.....


我是有說了什麼嗎?

我只是說 七天鑑賞期 不要無限上綱成 七天內無限試用玩到爽

法律保護消費者有審視商品的權利

但是消費者同樣要負起 商品完整性的責任

(現在很多消費者都覺得 七天愛怎麼用就怎麼用 想退就一定要可以退 這種奇怪的觀念)

我只是闡述這一點而已

我從頭到尾都沒提到 哪方絕對正確 或是 絕對錯誤的問題

買賣雙方本來就是立基在一個互相尊重的前提下

消費者獲得商品跟該有的服務 而賣家獲得應有的報酬

這樣才會長久

任意退貨導致的惡性循環 板上已經很多案例(買到整新品 拆封品 疑似二手 等等)

至於我提到的商家服務是指 購物台宣稱的那些

例: 抹布你拿回家盡量用 用七天 不好用拿來退

這是購物台自己提供的額外服務

一般消保法保障的七天鑑賞 不會是指這種 試用方式吧?

一般使用過後 導致商品毀損 但是又能合理退貨的是指

商品瑕疵 商品不實 等因素 這賣家要負全責 當然一定要給退

但是如果是使用者單方面覺得 "阿這不好用啦" "阿我要買B牌"

這種情況 給退就是廠商額外的服務(做口碑) 不給退 也沒有違反消保法
如果要討論259的回復原狀請先了解213的回復原狀意義為何

在來還要配合消保法的立法意旨

而且消保法19條第三項的由來就是避免業者另立名目收取費用
yatungj wrote:
個人實在很討厭網路上一堆人試用後,退貨的商品!!

能網購多半表示心智都成熟了,東西要不要買,買之前應該都想好了,

貨到了後悔了,就退貨送回去就好了,但很多人抱持著反正都送來了,用用看好了


說實話,你舉的例子,都是商家要負責任,用二手商品當全新品賣,可以告他了!
還有,每個職業都有風險,承擔不起就不要在網路上賣東西啦~
反正路上實體店也買不完的
Ailio wrote:
商品完整性的責任...(恕刪)


只要消費者維持住商品完整性的話那的確消費者在這七天內有愛怎樣用就怎樣用的權利

因為這牽涉到物之瑕疵對物所為之測試

一般消費契約也有一條七日內如非使用者之過失可以換新的條文這全部都是相關的

不過這要配合消保法第17條來解讀

這七日就是配合那個猶豫期

在來網購業者本來就要去承擔被退貨的風險因為網路的虛擬性及即時性

在實體通路上另外有意思表示可以撤回的救濟可是在網購卻無相關的救濟

所以另外一方面才會有這猶豫期的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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