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lio wrote:
這是這些商場 他們以客為尊所做的 "服務"
但是不能因此套用到 所有的賣家身上
這是有差別的~
話都是你在說 請問你到底懂不懂????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台八十九消保法字第○○九○八號
本會意見認為:所謂「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本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係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言。易言之,凡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管業之人,不論其為公司、團體或個人,亦不論其營業於行政上是否經合法登記或許可經營,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
第 十七 條 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
還有請教 何謂無限上綱???難道是依據法律所保障的權益??
不看法條 胡說瞎扯 不懂裝懂 理盲濫情的人 在網路上到處都看的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