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tsumi wrote:
果然嘛~維大力的這個...(恕刪)
Oh !超高的樓,樓主也很勤奮的更新資料,圖文並茂。
我的心得是,受害者沒有得到應有的正面回報,而媒體是最大的受益者。
真的想要利益的話,不必找媒體,直接將消費者知的權利一並當作自我利益全部獨吞。
直接找廠商,結果可能完全不同。搞不好,副總一進來,先丟一疊十萬元,希望把事情壓下來。
你回他沒二句,他馬上再丟第二疊,然後不斷彎腰道歉希望寫下和解書附加不要公開但書。
如果你不要二十萬,他馬上笑臉說那沒辦法,我只好收起來(你一毛都沒有)。然後聯絡最熟的媒體來搶獨家。
(當然背後,要依依阿阿的跟最熟的媒體高層電話指導溝通一下,將損失降到最低)
試問?誰有幾個網友能抵擋這誘惑,20萬元,跟一毛沒有,辛苦PO文,網友你會選那個?
除非這個副總演技與談判技巧不夠,被看穿他的底牌是100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