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地可以賣,表示名下是淨資產,根本就不能算是逼人走上絕路?
多的是人現在還在繳貸款咧....

且名下有不動產,法院早該有所作為,不然要法院幹嘛?
難道是欠錢的說,我想要保有A或B或C資產,所以債權人不能強制執行...
那不乾脆通通不要還好了....
債權人給人方便容許只還利息,結果被債務人認為是常態合理的?這樣對嗎?
當處協商合約先只還利息的終止條件怎樣就是怎樣?翻出來看就對了
camilkuo wrote:
繞了一大圈還是在講借錢還錢的焦點....
都說了問題不是不還, 而是債權公司突然要"變更"當初說好每月償還的數字!!...(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