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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臉的Hang Ten滾出台灣吧

家有家規 國有國法. HT 最好去法院再上訴. 找官員有啥用. 除非台灣不是法治國家
Sony Nex-3, Voigtlander Bessa R2A, Nikon FM2
poiu124 wrote:
不過,法院認為的是,HT必須要開100,對方租金20,對方要開20的發票給HT去抵稅。
大意應該是這樣吧。
如果有錯,希望有人可以協助補正。...(恕刪)

不知道是不是巧合,剛好heng ten官網上面加盟的內容不見了.....
kuofm wrote:
漢登在該期間銷售總額為33億元,扣除已開給合作店的26.6億元發票後,合計短開6.4億元,也就是漏稅3,206萬元,不僅要就漏稅額處三倍罰鍰外,因為漢登沒有從合作店取得「租金收入」的憑證,也沒有開發票給消費者,又各被開罰3,206萬元、1.3億元,光是罰鍰就超過2.6億元。

若不論發票開立人是否可以引用百貨公司的模式
說實在的
港商被罰的實在倒楣
一、港商直接開立發票給顧客,銷售總額為33億元
合作店家開立「租金收入」發票6.4億元給港商
二、合作店家直接開立發票給顧客,銷售總額為33億元
港商開給合作店的26.6億元發票

營業稅收而言是一樣多
但6.4億元部分來往兩次都被認定是逃漏營業稅捐
連補帶罰實在是很狠
他的意思應該是
hand ten 用80 元拿貨給門市
門市用100元售出..中間20圓的價差並沒有繳稅
而hand ten本身在報稅時,用門市的進貨價報稅..才產生逃漏稅的問題
kuofm wrote:
這則新聞數個月前商周...(恕刪)


這樣微微安就少一份代言了
城裡的草包 wrote:
NIKF之類的嗎?? ...(恕刪)



我還看過NIFE、abiba、adiba、poma......
Arch.Gabriel wrote:
既然國稅局認為應該由Hang Ten全額開發票,而不是如現行由合作門市開,那Hang Ten要補,原本由門市開的發票,國稅局要退嗎 ?.(恕刪)

閣下太天真了
退稅?
沒給你按上一條
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與實際買受人,按銷售額處5%罰鍰
就要謝天謝地了
還想退稅?
scarwolf wrote:
如果沒有合理處理,「HANG TEN考慮撤資」,這將嚴重傷害台灣的國際形象。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2/5431435.shtml
在台灣做生意就應該遵守台灣的法律不是嗎?
不守法的廠商滾出台灣為何會傷害台灣的國際形象?


當一個地方的法律罰則非常重,不符比例原則,
對外商來說這個地方的形象自然受到傷害。


要說逃稅,光華商場怎不去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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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4001 wrote:
閣下太天真了退稅?沒...(恕刪)


該補就補!
怎麼那麼巧一下四大家都出現同樣情形?

不過個人不常買衣服,但四家我只習慣穿 GIORDANO 的,
其他家穿不習慣,我想沒買這幾家的人大概會覺得倒了也沒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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