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ofm wrote:
漢登在該期間銷售總額為33億元,扣除已開給合作店的26.6億元發票後,合計短開6.4億元,也就是漏稅3,206萬元,不僅要就漏稅額處三倍罰鍰外,因為漢登沒有從合作店取得「租金收入」的憑證,也沒有開發票給消費者,又各被開罰3,206萬元、1.3億元,光是罰鍰就超過2.6億元。
若不論發票開立人是否可以引用百貨公司的模式
說實在的
港商被罰的實在倒楣
一、港商直接開立發票給顧客,銷售總額為33億元
合作店家開立「租金收入」發票6.4億元給港商
二、合作店家直接開立發票給顧客,銷售總額為33億元
港商開給合作店的26.6億元發票
就營業稅收而言是一樣多
但6.4億元部分來往兩次都被認定是逃漏營業稅捐
連補帶罰實在是很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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