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一,二審法官之所以願意判死刑的主要理由大概是因為被告曾放話要殺害原審法官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徐志皓姦殺方姓國中女生案,高等法院認為,徐志皓割頸放血致死,手段凶殘,還放話要殺害原審法官,毫無悔意,泯滅人性,昨維持一審刑度仍判徐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仍可上訴。
此案發生於97年11月間,當時18歲的徐志皓,與許姓少年約鄧姓少女出遊,鄧女電約未滿14歲的方姓女學生陪同,徐某見方女頗具姿色,竟將她帶到新店住處,以鋁條打昏並綑綁其手腳,性侵得逞。(新聞標題"姦殺女國中生 徐志皓仍判死刑")
高院合議庭認為徐志皓罪無可逭,如果執行無期徒刑,假釋出獄再犯罪,將使判他無期徒刑的法官背負「伯仁因我而死」的心理負擔,除非法律增訂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否則只有死刑能將徐志皓永遠與世隔離。(新聞標題"耍狠撒潑 自食惡果 嗆聲出獄殺法官 凶嫌二審判死")
板橋地院審理後,依強姦殺人、私行拘禁等罪重判徐死刑,徐上訴請求改判無期徒刑。但高院合議庭審理發現,徐因不滿地院法官裁定延長羈押,曾向到看守所探視的徐母說:「我不服那個法官的態度,x八的要命,要能再殺人,我第一個就殺他……。」等語,顯見他心性兇殘、視人命如草芥、法律為無物。(新聞標題"18歲犯姦殺判死 讓「與世隔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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